来 源: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办发〔2024〕1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达州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燃气输配管道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和“带病运行”问题治理,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23〕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21号)精神,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燃气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城市内城市燃气输配管道、长距离输气管道、工业企业燃气管道(即:不通过城市门站供气的或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管道)三类管道,以及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端等重点领域,按照“统筹谋划、系统治理、突出重点、长效管控”工作思路,以及“谁所有、谁负责”治理原则,全面排查、重点治理,彻底消除“带病运行”管道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常态化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城市安全韧性,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
二、工作目标
2024年5月,全面启动“带病运行”燃气管道问题治理;2024年6月底,全面完成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2025年6月,完成“带病运行”燃气管道更新改造;2025年底,完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小微燃气企业整合工作,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全面改善,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大幅提升,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全力推进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
1.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排查检测。各县(市、区,含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城镇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基础上,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全覆盖核查完善三类管道位置、权属、长度、管径、管材、埋深、建设时间、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及时更新管道检测和补勘补测数据至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或管理信息库。督促压力管道经营企业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做到应检尽检,不断提升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市经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能源产业发展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地负责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城市燃气输配管道病害治理。对排查、检验出的各类城市燃气输配管道隐患问题,“一点一策”制定治理措施,明确治理责任单位、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实行“挂牌销号”。
(1)维护修复。针对市政及庭院管道破损、泄漏、窜压、腐蚀穿孔,以及厂站设施安全装置缺失或不合格等隐患,要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督促企业立即组织抢修人员开展抢修维护作业,及时告知用户关闭室内用具阀门,必要时采取疏散周边人员、切断气源放散降压等措施,规范化解处置,防止隐患升级为事故。(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2)更新改造。针对出现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问题的管道和设施,及时将其纳入更新改造实施计划,统筹调配施工力量,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发现存在用户管道设置在人员居住房间、卫生间、地下室等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治、优先改造。同步开展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质效核查,对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迁改清障。针对市政及庭院管道、厂站设施违规占压,管道穿越密闭空间、安全间距不足,以及受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外部环境影响等隐患,由责任单位采取迁改线路或拆除占压建(构)筑物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扎实推进城市内长距离输气管道隐患整治。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提升方案,重点整治管道占压、泄漏、安全距离不足、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穿越人员密集区域、局部腐蚀减薄、管体变形等隐患。针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加强腐蚀防护、补强、换管等更新、改造治理措施,切实消除隐患。坚决制止在管道周边乱挖、乱钻、乱建及未按规定报批、审批等违法行为。(市能源产业发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切实做好工业企业燃气管道隐患整治。开展工业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燃气管道运行状态评估。加强管道结构、材料、连接点、阀门等关键部位检查,整治管道局部锈蚀减薄、管卡脱落、阀门失效等隐患问题。加强管道周边运行环境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动火作业,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加强设施设备日常巡查巡检,针对调压器、紧急切断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安全间距不够、配置不足等隐患问题,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及时组织老旧管道升级改造。(市经信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城市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全力推进城市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对燃气经营企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抢修维护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排查治理未闭环、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制度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未执行、安全投入不足、日常巡检巡查不落实、管道燃气未加臭或末端浓度小于最小检测量,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具体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从严管控第三方施工行为,严厉查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城市燃气智慧监管。加快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平台(CIM)建设,完善城市燃气管网监测系统应用,提高城市燃气管道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科学合理布设物联感知设施设备,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实施在线监测,实现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推动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鼓励企业加大智慧化管理投入,应用智慧运营系统。加强管道运维养护、检查巡查,实现管道和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二)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攻坚行动。
7.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和充装许可。结合各地城镇燃气行业现状,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严格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遵循市场规律,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思路,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和充装许可,淘汰一批设施设备老化检验不合格、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燃气企业。力争到2025年底,各地原则保留3—4家较大管道燃气企业和1—2家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站),城镇燃气行业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本质安全水平大幅提升。(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持续开展燃气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尤其是突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情况,大力整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现场管理混乱、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缺失或失效、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等问题。(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9.严厉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隐患问题。依法实施气瓶充装经营许可,重点检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本单位气瓶的使用登记情况、充装前后对气瓶的安全检查和记录情况、超期气瓶定期检验送检或报废情况,特别是严查充装“黑户瓶”、翻新瓶、超期未检瓶、检验不合格瓶、报废瓶、“螺丝瓶”,以及不合格或超年限的气瓶阀门。进一步加强对取得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失效)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规添加二甲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居民用户端安全检查。持续排查整治燃气使用环节安全隐患,督促燃气企业加大入户安检频次,专项整治期间,对非居民用户的安全检查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重点排查用户端立管、入户管道、燃气表具、燃气灶具、热水器、用气环境等安全隐患整改。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户外电子屏、公交流动广告等载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营造良好的燃气安全舆论氛围,提升广大居民安全用气意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11.持续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常态化排查整治“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环境”六个方面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实现重点场所不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双气源”等问题隐患动态清零,全面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燃气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5月)。召开全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动员会议,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推进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单位,做好全面宣传发动和具体工作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实施方案于2024年5月底前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二)摸底核查阶段(2024年5月至6月)。坚持排查与治理同步,起底排查燃气管道现状,核查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质效,全面完成安全评估,形成燃气管道底图,形成“带病运行”问题台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落实好管控措施。
(三)系统治理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按照整治计划,全面开展治理工作,逐一完成隐患问题整改销号。加强督导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整改彻底、治理到位。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6月)。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防止已治理问题回潮反弹。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治理中好的经验做法,常态化开展燃气管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城镇燃气安全管控长效机制得到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实施专项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各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和专业委员会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有关部门(单位)要按“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形成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部门齐抓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完善政府、专业经营单位和用户共同合理分担的出资机制,落实出资责任。各级财政按要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项治理工作。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对城市燃气管道病害治理、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占道施工、园林绿地补偿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燃气安全评估、督导通报等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将涉嫌失职渎职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燃气安全典型案例和事故教训,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升公众对燃气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用好“燃气监督卡”“小住安全随手拍”等燃气安全隐患举报平台,对举报线索快速核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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