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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达市监函〔2021〕369号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市局相关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要求,结合达州市实际情况,市局修订了《达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并通过达州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
达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要求,结合达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从事传统的、技术含量要求不高、食品安全风险较小的食品加工作坊;
(二)从业人员7人以下(含);
(三)生产加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
(四)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为个体工商户;
(五)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品种和其他高风险食品(具体产品目录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门店或从事即时制作并提供就餐场所的微型餐饮店;
(二)从业人员5人以下(含);
(三)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县(市、区)城区建制规划内食品小经营店经营面积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含);
(四)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为个体工商户;
(五)食品小经营店不得从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四条 前店后厂的经营方式按其主要经营业态纳入食品小作坊或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管理,营业场所没有设餐桌按小作坊备案管理,设有餐桌的按小经营店备案管理。
第五条 本标准从2021年8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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