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X2SC202109250292 | 达州市大竹县庙坝镇将混合垃圾拉到福城宫等地乱堆乱放,臭气熏天,雨天垃圾污泥往下冲,污染耕地、饮用水,损坏树林树苗。 | 达州市 | 土壤 | 2021年9月26日,大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顿儒萍率工作专班到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福城宫等地”位于大竹县庙坝镇福城村2组的一片用材林,该地区不属于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2020年4月15日,大竹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印发《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后场地监管工作的通知》(竹环治办〔2020〕5号),明确要求各乡镇切实履行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后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凡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具体、管护不得力,导致已整治的点位继续堆放或新增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二)2021年3月12日,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理工作的通知》(竹府办〔2021〕13号),要求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户集、村收、镇运输”垃圾处理机制,全面压实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健全考核监督,切实有效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三)庙坝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序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庙坝镇场镇配备保洁员58名,农村配备保洁员95名、福城村配备保洁员9名,负责辖区日常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工作,镇域生活垃圾由第三方公司负责运至渠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达州市大竹县庙坝镇将混合垃圾拉到福城宫等地乱堆乱放,臭气熏天”的问题 经查,基本属实。 2021年8月8日,大竹县遭受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大的洪灾,降雨量达387.1毫米,庙坝镇最大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洪水过后庙坝场镇及周边形成大量的淤泥,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8.8”洪灾后,为迅速推进庙坝镇灾后重建工作,庙坝镇紧急决定将福城宫旁崖下作为洪灾淤泥临时堆放点。副县长顿儒萍分别于9月22日、24日、26日组织相关部门和庙坝镇到信访点位开展工作。现场调查发现,在福城宫旁崖下,确有从庙坝镇运至此处的“8.8”洪灾淤泥,洪灾淤泥里夹杂有少量水毁生活用品和生活垃圾。经现场调查,该点位洪灾淤泥堆体长约60米,宽约39米,厚约2米,堆体体积大约4680立方米。调查组走访群众反映,晴天有风的时候,时有气味迎面而来。调查组在实地查看时,因无风,未闻到明显气味。 (二)关于“雨天垃圾污泥往下冲,污染耕地、饮用水,损坏树林树苗”的问题 经查,部分属实。 调查发现,该堆体有雨水冲刷淤泥的痕迹,雨天垃圾污泥往下冲问题属实。调查发现,该堆放地点为用材林,因群众耕地离此洪灾淤泥堆放点有一定距离,目前淤泥尚未冲到地里,故污染耕地问题不属实。现场调查发现,洪灾淤泥是从福城宫旁崖上往崖下倾倒,的确覆盖了原用材林下地面的部分杂草、低矮树木,故损坏树林树苗的问题基本属实。调查组现场调查发现,距离此洪灾淤泥临时堆放点约50米处有一口水井,该井有6户12人在此取水饮用,属于分散式饮用水源。2021年9月27日,大竹县水务局已对该井水取样送检,该井水水样各项指标符合GB 5749——2006《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故污染饮用水问题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达州市大竹县庙坝镇将混合垃圾拉到福城宫等地乱堆乱放,臭气熏天”的问题。责任领导:大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顿儒萍;责任单位: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镇长尹欢。 1.行政处罚情况。无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责成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将福城宫旁崖下“8.8”洪灾淤泥临时堆放点中夹杂的水毁生活用品、生活垃圾彻底清理整治,同时进行消杀、灭蝇、除臭工作。县治理办加强督查督办(整改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治)。 (二)关于“雨天垃圾污泥往下冲,污染耕地、饮用水,损坏树林树苗”的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顿儒萍;责任单位:大竹县农业农村局、大竹县水务局、大竹县林业局、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大竹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王小波、大竹县水务局局长唐兴明、大竹县林业局局长费代兵、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镇长尹欢。 1.行政处罚情况。无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责成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在福城宫“8.8”洪灾淤泥临时堆放点的堆体边缘修建挡墙避免雨水对堆体的冲刷。(整改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治)。责成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在该地及时开展素土覆盖、并播撒草籽复绿。大竹县林业局做好指导工作(整改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责成县水务局及时向庙坝镇反馈水质检测结果报告。为确保用水群众的饮水安全,责成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为这6户12人无条件安装自来水(整改时限:2021年10月15日前完成)。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8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点位周边村社回访群众代表7名,就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监管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并充分听取受访群众意见,处理结果得到群众认可。 | 已办结 | 无 |
2 | D2SC202109250041 | 水库旁的公路边堆积大量垃圾,长期未清理。 | 达州市 | 土壤 | 2021年9月27日,达川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万百勇同志率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米城乡党委政府组成的工作专班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大沟村位于达川区米城乡西南部,距达川区行政中心45公里,离米城场镇2.1公里。该村常住村民667户2348人,水库0座,堰塘39口(其中1组堰塘3口),垃圾池5个、村级公路7.8公里。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5月22日,达州市达川区整治“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达州市达川区“农村垃圾清运不及时、处理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达川整治领导小组〔2020〕9号),要求各乡镇抓好贯彻落实。 三、现场调查情况 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举报人描述详细地址是米城乡大沟村1组水库,但大沟村没有水库,只有3口小型堰塘,堰塘周边及村级公路两侧未发现垃圾堆积。专案工作组扩大巡查范围,详细查看了米城乡中心水库周边及米城社区(原吴家营村3组)公路边,在中心水库周边未发现垃圾堆放,途经原吴家营村3组公路发现一个垃圾池存放少量垃圾。经入户调查,公路边垃圾池的垃圾2-3天清运一次,不存在长期未清理的情况。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达川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万百勇 责任单位:达川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米城乡人民政府 责任人:米城乡人民政府乡长蒙渝尹,达川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心主任何川 (一)处罚情况。无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二)整改情况。经专案工作组现场会商,责成米城乡人民政府及时清运该垃圾池垃圾(该问题已于9月27日14:30整改完毕)。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7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回访群众代表3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 已办结 | 无 |
3 | X2SC202109250061 | 庙坝镇白槽村1组科宇碎石厂,厂区和地磅秤修建在白槽村1组河道上,矿渣废渣乱堆乱放,污染了饮用水源和河道。 | 达州市 | 水 | 2021年9月26日,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科宇石料建材厂位于大竹县庙坝镇黑水村八组(原白槽村一社)。2010年科宇石料建材厂办理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杨霞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570721360R,经营范围为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和建设材料销售。2021年7月1日企业法人代表由杨霞飞变更为候龙清。2010年8月23日,科宇石料建材厂在原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7242010087130073392)。2019年1月,科宇石料建材厂灰岩矿资源枯竭,采矿许可证到期。根据《关于大竹县炬峰矿石厂等第一批20个非煤矿山扩大矿区范围遗留问题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的批复》(竹府函〔2019〕70号),该企业在第一批20个非煤矿山之列,原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同意该企业扩大矿区范围。2019年9月5日,该企业通过挂牌方式竞得新的灰岩矿资源采矿权,新的矿区范围位于其老矿区下方约200米。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该企业老矿区和新矿区均在大竹县庙坝镇黑水村八组(原白槽村一社)范围内,在2019年12月26日向大竹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了矿权变更登记。2020年8月至今,该厂一直在新矿区进行基础建设。被投述对象所在地不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被投诉单位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科宇石料建材厂办理了《取水许可证》(编号D511724S2021-0369),确定该企业的取水点在黑水村八组(原白槽村一社)徐家垇石河堰。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7242010087130073392);2020年3月16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为该企业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川林地审字〔2020〕225号)。2020年4月22、23日,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为该企业办理了《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51172402200422002、51172402200423001);安全生产许可证(川SFM 安许证字〔2021〕0017)。获得《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科宇石料建材厂年产30万吨碎石及砂石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达市环审〔2020〕26号),该建设项目正在建设尚未竣工。该企业获得了《大竹县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竹水许〔2020〕69号)。2020年7月6日,取得了关于《科宇石料建材厂年产30万吨碎石及砂石生产线扩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二)近两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投诉单位的工作情况 1.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5月3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老矿区越界开采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竹国土资罚〔2018〕第27号),没收其违法所得2.4336万元,并处罚款0.48672万元。2019年至2021年6月共开展了7次动态巡查,由于矿山处于基建和生态修复阶段,日常动态巡查未发现非法行为。 2.大竹县林业局于2021年9月18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越界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竹林罚决字〔2021〕17号),处罚款15.7025万元。 3.大竹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开展两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4次动态检查。2020年7月9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竹)应急管(基础)罚〔2020〕1号,2021年6月7日对该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庙坝镇白槽村1组科宇碎石厂,厂区和地磅秤修建在白槽村1组河道上”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水务局、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大竹县水务局局长唐兴明、庙坝镇人民政府沈明学 1.行政处罚情况。企业无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由大竹县水务局和庙坝镇人民政府在今后工作中加强监管,防止在盖板涵上修建建(构)筑物。由科宇石料建材厂定期对河道进行清理,保持河道畅通。 (二)关于“矿渣废渣乱堆乱放”的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水务局、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大竹县水务局局长唐兴明;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沈明学 1.行政处罚情况。2021年9月26日,大竹县水务局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矿渣、废渣无序倾倒”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竹水务立〔2021〕03号)。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大竹县水务局督促企业将进厂公路沿线及厂区内无序倾倒的砂、石、土、废渣等进行清理,转运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整改期限:2021年10月20日前)。 (2)由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对厂区内裸露在外的山体砂石进行拉网覆盖(整改期限:2021年10月20日前)。 (三)关于“污染了饮用水源和河道”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水务、达州大竹生态环境局、大竹县庙坝镇人 | 已办结 | 无 |
3 | X2SC202109250061 | 庙坝镇白槽村1组科宇碎石厂,厂区和地磅秤修建在白槽村1组河道上,矿渣废渣乱堆乱放,污染了饮用水源和河道。 | 达州市 | 水 | 处罚(竹)应急管(基础)罚〔2021〕30号,共计处罚款6.5万元。 4.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将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纳入四川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进行“双随机”抽查。自2019年以来,共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7次,2019年7月19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进行了行政处罚(竹环罚〔2019〕39号),处罚款3万元。2021年7月19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涉嫌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了立案查处(达市环法立〔2021〕208号),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庙坝镇白槽村1组科宇碎石厂,厂区和地磅秤修建在白槽村1组河道上”问题 经核查,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科宇碎石厂在河道上修建构筑物属实,但该构筑物系科宇碎石厂依据《大竹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盖板涵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批复》(竹行审水务许可字〔2021〕79号)修建的盖板涵,属于合法建筑。经大竹县水务局现场勘察和测量,科宇碎石厂地磅房与盖板涵距离约6米,举报厂房实为料仓,距离盖板涵为18米,科宇碎石厂地磅和厂房修建在唯一的河道上不属实,同时走访当地村社群众和现场勘查示意图,证实盖板涵上未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二)关于“矿渣废渣乱堆乱放”问题 经核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经现场查看,科宇石料建材厂区内及进厂道路内侧、老矿区工业广场内确有矿渣、废渣堆放现象,且未规划矿渣、废渣堆放区。经过“8.8”“8.23”“8.28”三次洪灾的冲击,原生态修复的区域、修建的雨污分离沟渠等设施损坏严重,废渣堆码覆盖区域被洪水冲刷裸露。目前,企业正在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及修建雨污分离沟渠。 (三)关于“污染了饮用水源和河道”问题 经核查,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2021年“8.8”洪灾前,新、旧取水点均位于科宇石料建材厂矿区旁边河道及下游。受“8•8”洪灾影响,新建成的取水管网被全部冲毁,大竹县水务局通过抢险救灾应急项目并重新规划取水管网,取水点在科宇石料建材厂旁边河流上游,距科宇石料建材厂新矿采矿区约500米。通过DN110PE管道工程引水至黑水河6组、7组蓄水池,目前正在施工过程中。2021年9月22日,大竹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科宇石料建材厂旁边河流上游、下游及支流断面进行采样监测。9月25日,监测数据结论显示,科宇石料建材厂旁边河流上游各项监测指标均达标,符合饮用水水源地要求,其下游及支流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地要求。 | 部分属实 | 民政府、大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责任人:大竹县水务局局长唐兴明、达州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沈明学、大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袁东娅 1.行政处罚情况。2021年7月19日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石厂涉嫌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了立案处罚(达市环法立〔2021〕208号)。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由大竹县水务局完成管网建设(土石方建设),增加饮用水处理单元,建立长效机制,固定用水源(整改期限:2021年12月31日前)。 (2)由大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新规划取水点进行水质检测(整改期限:2021年10月20日前)。 (3)由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督促企业按照环保相关要求组织人员对河道进行清理,将砂石堆放在指定地点,做好弃土场的防护和遮盖,防止新的水土流失,并加强监管,确保整改到位。预计投入20余人,挖掘机2台,铲车2台,运输车辆2台,投入资金约20万元(整改期限:2021年10月30日前)。 (4)由达州大竹生态环境局对石厂旁边河流上游、下游及支流的三个监测点位每半年进行一次监测,监测项目为碎石厂行业特征因子,主要包括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铜、镉、铅、锌等七个因子。通过上、下游数据比对分析,判断碎石厂对河流的影响程度,切实杜绝碎石厂污染河水。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7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村社回访群众代表6名,受访者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 已办结 | 无 |
4 | X2SC202109250062 | 城西乡九盘村7组黑松林石灰岩采矿区,九盘村4组草纸石灰岩采矿区和尖坡石灰岩等3个采石区,乱挖乱采,破坏植被,污染环境。 | 达州市 | 生态 | 2021年9月26日,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城西乡九盘村7组黑松林石灰岩采矿区、九盘村4组草纸石灰岩采矿区和尖坡石灰岩等3个采石区,是2019年经采矿权公开挂牌出让,由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竞得的吉旺矿区、竹兴矿区、福达矿区矿山。目前,已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有吉旺矿区、福达矿区,其中吉旺矿区为在建矿山、其余2个矿山均停产。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行政审批情况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5月,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福达矿区2个矿山办理了采矿许可登记,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审查了吉旺矿区、福达矿区2个矿山报来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作出了原则同意专家组评审意见的批复(竹环函〔2021〕50、51号)。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审查了吉旺矿区的《建筑石料用灰岩30万吨/年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并作出同意通过审查的批复(达市应急非煤审函〔2021〕002号),大竹县应急管理局按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审查的批复作出吉旺矿区开工建设的批复(竹应急发〔2021〕21号)。3个矿区均获得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原四川省林业厅)颁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城西乡九盘村7组黑松林石灰岩采矿区,九盘村4组草纸石灰岩采矿区和尖坡石灰岩等3个采石区,乱挖乱采”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 责 任 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邓良春、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唐世令、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中华镇人民政府镇长胡刘宇 1.行政处罚情况。 对吉旺矿区建设首采平台和建设矿区道路时涉嫌超越批准范围采矿及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违法行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已立案查处(竹自然资案立〔47〕号)。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责令吉旺矿区立即退回合法的矿区桩点范围内(2021年9月27 | 阶段性办结 | 无 |
4 | X2SC202109250062 | 城西乡九盘村7组黑松林石灰岩采矿区,九盘村4组草纸石灰岩采矿区和尖坡石灰岩等3个采石区,乱挖乱采,破坏植被,污染环境。 | 达州市 | 生态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1月21日,在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原采矿权到期后,发出了《停止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通知》,责令停止开采。2019年对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竹兴矿区2家矿山企业,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边开采边修复的行为和矿山越界采矿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竹自然资罚〔2019〕11、30、36号)。2021年9月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在动态检测中发现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建设首采平台和建设矿区道路时涉嫌超越批准范围采矿及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违法行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已立案查处(竹自然资案立〔47〕号)。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0月23日对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竹兴矿区2家矿山企业,竞得新矿权以前的越界开采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达自然资规罚〔2020〕2、3号)。 大竹县林业局:2020年至2021年对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竹兴矿区、福达矿区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竹林罚决字〔2020〕11、13;竹林罚决字〔2021〕2)。 达州大竹生态环境局已将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竹兴矿区、福达矿区3家矿山企业纳入四川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双随机”抽查企业库,2019年以来通过“双随机”和信访调查对竹兴矿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1次。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城西乡九盘村7组黑松林石灰岩采矿区,九盘村4组草纸石灰岩采矿区和尖坡石灰岩等3个采石区,乱挖乱采”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福达矿区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11年停产至今,2021年5月25日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竹兴矿区因原采矿权到期后,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月责令停止开采停产至今。查阅各部门2019年至今巡查、暗访台账没有发现生产迹象记录。吉旺矿区因原采矿权到期后,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月责令停止开采,该矿山企业于2020年12月25日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2021年2月24日获得大竹县应急局开工建设的批复同意该厂技改扩能工程开工建设,2021年3月取得达州大竹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后,于2021年5月开始进行了短暂(约10天)的表土剥离、建设开采平台的作业。目前处于建设阶段。2021年9月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在动态检测中发现吉旺矿区建设首采平台和建设矿区道路时涉嫌超越批准范围采矿及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违法行为。 (二)关于“破坏植被”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属实。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竹兴矿区、福达矿区在竞得历史遗留矿山城西乡九盘村7组黑松林石灰岩采矿区、九盘村4组草纸石灰岩采矿区和尖坡石灰岩采矿权之前,已存在原有矿山企业建设和采矿作业期间对开采区山体的植被造成破坏的情况。 (三)关于“污染环境”问题 经调查,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福达矿区于2011年停产至今,历年来都对矿山进行了生态修复,且长势良好,不存在污染环境的现象。竹兴矿区于2019年1月停产至今,目前正在进行生态修复,不存在污染环境的现象。吉旺矿区2021年3月取得环评批复后,于2021年5月开始进行了短暂(约10天)的表土剥离、建设开采平台的作业,目前处于建设阶段。2021年9月26日检查时,该矿区未进行作业。经现场核查,吉旺矿区剥离的表土用于老矿区复绿,矿区及产品外运道路有洒水车降尘,但产品外运道路未硬化,未建设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过程中的扬尘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 部分属实 | 日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破坏植被”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 责 任 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邓良春、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唐世令、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中华镇人民政府镇长胡刘宇 1.行政处罚情况。 因林业部门已对其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故本次不再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责成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编制《终了边坡生态修复方案》并按照方案履行生态修复义务。(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2)责成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福达矿区)2家采矿权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整改实施方案》,并按方案实施生态修复。(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3)责成大竹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和中华镇人民政府配合,加强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按《矿山生态环境整改实施方案》履行生态修复义务。(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三)关于“污染环境”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中华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中华镇人民政府镇长胡刘宇 1.行政处罚情况。 无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责令被投诉单位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建设。对吉旺矿区产品运输道路进行硬化,矿区进出口安装车辆冲洗设施。(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7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村社回访群众代表10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认可满意。 | 阶段性办结 | 无 |
5 | X2SC202109250054 | 欧家镇大堰碎石厂位于大堰村2组,开采时放炮产生很大烟尘和噪音,货车进出扬起严重灰尘和泥浆,废渣废料直接倾倒在沿途公路两旁。 | 达州市 | 大气 | 该问题与本轮次第D2SC20109220047、D2SC202109230005号反映问题内容部分重复。2021年9月26日,由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胜伟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石厂,实为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位于大竹县欧家镇大堰村2组,矿区面积0.0769平方公里,该厂采矿许可证号为:C5117242010127130086127,有效期自2018年12月9日至2028年12月9日止,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45万吨/年。 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石厂不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行政审批情况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2月9日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7242010127130086127;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1月5日颁发了安全许可证,编号(竹)SFM安全证字〔2020〕0015;2020年12月取得《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年产45万吨碎石及砂石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达市环审〔2020〕25号),2021年6月进行了环评验收。办理了排污许可手续(登记管理,登记编号:91511724678361299L002Z)。 (二)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近两年来不定期对欧家镇大堰石厂进行动态巡查,于2019年11月,对其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施工进行了行政处罚(竹自然资源罚〔2019〕第34号)。 达州市大竹县生态环境局已将欧家镇大堰碎石厂纳入四川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双随机”抽查企业库,2019年以来通过“双随机”和信访调查开展现场执法检查3次,2019年1月对该厂初破、二破、筛分环节粉尘控制措施不到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竹环罚〔2018〕第32号)。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近年来对欧广路至厂区路段共投入执法人员136人次,检测车辆194台次,其中查获超限车辆14台次,移交相关部门处罚14台次,卸载14台次。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开采时放炮产生很大烟尘和噪音”的问题 经调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现场检查时,该碎石厂未生产,矿山开采作业面也未作业。经现场核实,该碎石厂开采环节采用自带收尘装置的钻机钻取爆破孔,并在矿区内设置有移动雾炮车对爆破后及装载矿石料时喷雾降尘;但矿山开采爆破作业前未对爆破面洒水保湿造成爆破时有较大烟尘。爆破时有噪声产生,但爆破的声音都是瞬时性的,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能对碎石厂厂界爆破噪声进行监测。经实地查看,该碎石厂500米范围内虽无住户居住,但500米到1000米范围内有住户10户,常住人口25人,爆破时产生的瞬时噪声对周边居民可能有影响。 (二)关于“货车进出扬起严重灰尘和泥浆”问题 经调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厂区至场镇路段属水泥硬化路面,部分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时未覆盖货箱、未冲洗轮胎,造成了扬尘污染。 (三)关于“废渣废料直接倾倒在沿途公路两旁”问题 经调查,反映问题属实。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厂区至场镇路段,由于部分道路损坏,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将矿山部分可再次利用的渣石倾倒在损毁路段附近,拟对损毁公路进行修复。 | 基本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开采时放炮产生很大烟尘和噪音”的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大竹县公安局、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唐世令、大竹县公安局局长刘葆华、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邓良春、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镇长陈艳 1.行政处罚情况。经查,无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责成欧家大堰碎石厂。一是矿山开采作业前对爆破面洒水保湿,合理安排放炮区域减少放炮次数。二是加强矿石运输车辆管理,严禁带泥出矿区。三是加强厂区道路(包括矿石运输道路)、碎石厂工业广场及碎石厂运输道路保洁。(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货车进出扬起严重灰尘和泥浆”的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交通运输局、大竹县生态环境局、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大竹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沈忠、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镇长陈艳 1.行政处罚情况。经查,无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责成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确保密闭运输和车辆轮胎冲洗,严格依法运输(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三)关于“废渣废料直接倾倒在沿途公路两旁”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交通运输局、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镇长陈艳、大竹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沈忠 1.行政处罚情况。经查,无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责成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尽快完成损毁道路维修,对维修后剩余渣石尽快予以清运(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8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村社回访群众6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认可满意。 | 已办结 | 无 |
6 | D2SC202109250018 | 钢欣路沿线的餐饮店营业时油烟、噪音扰民。 | 达州市 | 大气 | 2021年9月26日,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张宏率工作专班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钢欣路位于方大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钢集团)家属院,即达州市馨欣小区内,物业服务人为四川宏昌达管理集团钢欣分公司(以下简称宏昌达公司),共有餐饮店18家,其中包子面条早餐类7家,中餐类2家,火锅串串类7家,烧烤大排档类2家。房屋产权均为达钢集团所有。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18家餐饮店中,“重庆小面”、“食为香早餐”等5家未取得《营业执照》《小经营店备案证》;“冯二嫂老面馆”、“蓉儿特色渣渣面”等11家取得《营业执照》,未办理《小经营店备案证》;“富龙火锅”、“寻阿娇火锅冒菜店”等2家取得《营业执照》《小经营店备案证》。2021年8月31日,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钢花社区就馨欣小区餐饮门市油烟排放问题向宏昌达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并做好登记台账。2021年9月8日,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钢花社区就馨欣小区餐饮油烟及噪声问题开展了集中整治。 三、现场调查情况 2021年9月26日,市城管执法局组织通川区公安分局凤西派出所、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钢花社区、达钢集团、宏昌达公司联合检查,发现17家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经营高峰期油烟外溢,顾客就餐存在喧哗声。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 属实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张宏、通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金劲 责任单位: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川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曹海、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蔡茂平 (一)行政处罚情况。市城管执法局对17家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店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7份;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6家未办理《营业执照》《小经营店备案证》的餐饮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16份。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重庆小面”“重庆渝垫火锅串串”等17家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店2日内安装到位,宏昌达物业公司监督落实,油烟净化设施均已采购到位;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16家未办理《营业执照》《小经营店备案证》的餐饮店,限期于2021年9月30日前办理;通川区公安分局凤西派出所责令经营者及时劝导就餐顾客文明用餐;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钢花社区责令达钢集团、宏昌达物业公司加强日常管理,制定规章制度,督促商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到被投诉单位回访商户及群众代表5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满意。 | 已办结 | 无 |
7 | X2SC202109250052 | 涌兴场镇垃圾场堆放点,距住户20米,距新大街、大井街50米,全镇的社区、村社垃圾拉到这里转运,垃圾散发难闻臭气。要求垃圾场搬迁。 | 达州市 | 大气 | 2021年9月26日,由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张洪波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涌兴镇位于渠县北部,距县城48公里。经查,投诉案件中“涌兴场镇垃圾场堆放点”位于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涌兴镇涌郊社区3组,距住户28米,距新大街、大井街50米,过去一直是附近居民生活垃圾堆放点,2017年因工作需要,由镇政府指定为场镇及村(社区)的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转运点,且未建有围栏等设施,属露天堆放。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自2017年以来,渠县涌兴镇人民政府在对辖区内生活垃圾的转运模式为:村社区对辖区内的垃圾进行一次转运到政府指定的集中收集转运点,再由镇人民政府交由涌兴社区将垃圾转运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处理。镇环治办负责对整个工作进行监管。 渠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2021年6月22日函告渠县涌兴镇人民政府对此类问题进行过督导,督促涌兴镇举一反三强化整改。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涌兴场镇垃圾场堆放点,距住户20米,距新大街、大井街50米,全镇的社区、村社垃圾拉到这里转运,垃圾散发难闻臭气。要求垃圾场搬迁。”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 2021年9月26日上午工作专班到现场核查,发现该地仍堆放有较多生活垃圾,臭气较重,蚊蝇较多;经实测,距住户28米,距新大街、大井街50米,通过现场走访群众,该点位由于垃圾体量大,运距远(距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约75公里),存在清运不及时的问题,散发臭味,对周边居民的生活有一定影响。 | 属实 | 一、处理情况 关于“涌兴场镇垃圾场堆放点,距住户20米,距新大街、大井街50米,全镇的社区、村社垃圾拉到这里转运,垃圾散发难闻臭气。要求垃圾场搬迁。”问题。 责任领导:渠县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张洪波 责任单位:渠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涌兴镇党委、政府 责 任 人:渠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周全、涌兴镇党委书记杨晓春 (一)处罚情况。无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立即实施永久性关停涌兴场镇垃圾场临时堆放点,该堆放点不再承担涌兴镇场镇垃圾转运,9月27日已完成;二是设立禁止倾倒垃圾的警示标志,落实专人巡查,9月27日已完成;三是新产生的生活垃圾采取流动垃圾收集车定时收取,统一转运至涌兴镇平安社区垃圾中转站压缩后运输到渠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7日,专案工作组到涌兴镇涌郊社区3组回访群众代表10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表示认可。 | 已办结 | 无 |
8 | D2SC202109250014 | 龙郡外滩小区门口广场处,每天19:30-20:30广场舞音乐噪音扰民。 | 达州市 | 噪音 | 2021年9月26日18时,达川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万百勇同志带领专案工作组到龙郡外滩广场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龙郡外滩广场起于南滨路三段(红旗大桥头),止于南滨路二段(仙鹤路广场延伸段),全长约760米,总面积约12300平方米,集购物、休闲娱乐、观光旅游、教育培训等一体的一站式大型商业中心。2005年,由中铁二局建设;2008年,投入使用;至今未移交达川区人民政府,暂由达州中铁瑞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被投诉单位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龙郡外滩广场属达州中铁瑞城置业有限公司在达川开发的翠屏山综合开发项目一期工程。2006年6月14日,该工程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达建规2005-43号);2006年6月29日,该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达建规2005-43-2);2007年1月16日,该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13001200701160101)。 (二)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投诉单位的工作情况 1.达川区公安分局:制定了《社会噪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立了网格化管理模式,会同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社区等单位组成噪声治理工作组,多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2.达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整治城区重点区域周边所产生的商业活动噪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生活噪音扰民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查处,对发现的噪音行为及时向公安通报信息。 3.翠屏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社区工作人员联合物业开展日常巡查,宣传、引导广场舞等群众健身队伍规范有序文明开展健身娱乐活动。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龙郡外滩小区门口广场处,每天19:30-20:30广场舞音乐噪音扰民”问题。 经查,该举报内容属实。9月26日18时许,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万百勇同志率工作组调查处理时发现,龙郡外滩广场现场未见有群众在跳广场舞。19时,工作组人员开展现场巡查整治,发现在龙郡外滩小区1-2栋门口鱼加号商店的广场外有20余人跳广场舞的行为。达州恒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进行噪音检测,监测结果显示龙郡外滩小区门口鱼加号商店外门前广场北侧1米处超标5分贝、东侧1米处超标3分贝、南侧1米处超标1分贝、西侧1米处超标2分贝(恒福环检(2021)第40931号)。经调查走访周围居民朱大兴(联系方式:13982846933)、赵花(联系方式:13388215533)、周同群(联系方式:13908244656)等49人,其中40人反映19:30-20:30期间在龙郡外滩小区门口广场处存在广场舞音乐噪音扰民的情况。 | 属实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达川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万百勇 责任单位:达川区公安分局 责任人:达川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唐毅 (一)行政处罚情况 在调查期间,广场舞组织者及参与者积极配合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专项整治。区公安分局会同各协办单位连续在龙郡外滩广场开展巡查整治工作,制定《龙郡外滩广场治噪专项整治方案》,成立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翠屏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建龙郡外滩噪音治理工作专班,定人、定点、定时、定责对龙郡外滩广场进行噪音专项整治,确保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二是常态管理。辖区派出所做好龙郡外滩广场每支广场舞队伍登记管理,促使其严格自我管理,遵守相关规定。在重点时段巡查和管理工作中,对发现的生活噪音,及时快速处置,予以制止和劝导,给居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三是依法查处。在巡查整治中,警告不服从管理的广场舞组织者和爱好者,对不听教育,屡教不改的广场舞组织者和爱好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减少和遏制生活噪音污染。四是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宣传社会生活噪音的危害,引导广场舞队伍自觉遵守广场舞管理公约,营造良好舒适的生活环境。五是动态监测。责成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动态监测龙郡外滩广场各个点位,找准噪音声源,为行政处罚提供依据。责成区公安分局、街道办走访附近商铺、居民区了解整治效果,举一反三,逐项整改,防止噪音问题反弹。9月27日,再次委托达州恒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对龙郡外滩小区门口鱼加号商店门前广场北侧1米处、东侧1米处、南侧1米处、西侧1米处的4个点位进行昼间噪声监测,均符合标准限制规定(恒福环检(2021)第40931号)。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7 日,专案工作组到龙郡外滩广场周围回访了周边商铺、小区居民群众代表44名,充分听取了群众意见,投诉办理结果得到了群众认可。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