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达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丰年通报介绍了相关情况。市文明办,市人大社委会、法制委、法工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悉,《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审议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审查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市文明办作为《条例》规定的市精神文明促进工作的主管机构,将如何贯彻实施本条例?
答:9月1日《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有力抓手和执法依据,在倡导文明行为、规范约束不文明行为方面持续发挥宣传引导和教育惩戒作用,为推动全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市文明办作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主管机构,将从以下方面着手贯彻实施。
抓好《条例》宣传普及。市文明办将《条例》内容制作成动漫作品和《图说〈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彩印画册、招贴画,利用微信、小程序等新媒体方式进行广泛推送,纳入《达州市市民手册》,在市区住宅小区、公共场所进行发放、张贴。同时,联合市级主流媒体、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就养宠、文明交通、城市管理、乡风文明等内容,结合各自的职责,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积极开展《条例》系列宣传活动。争取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有效融合,提升传播影响力,丰富宣传内容,采取新颖活泼解读形式,使信息覆盖立体多元,推动实现立法初衷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开展文明行为测评检查。结合文明城市测评点位及标准要求,开展一次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依据测评结果,牵头组织公安、城管、市场监管、卫计、民政等部门,着手实施一次养犬、文明用餐、公共卫生、移风易俗执法检查工作。
持续抓好“车让人、人守规”交通文明志愿服务活动。采取集中整治不文明交通行为,对不按规定礼让行人,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停车越线、逆向行驶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途径曝光违法行为,对不同类型的交通违法人员实行分类处理、差别化惩戒措施(五选一套餐),通过曝光违法人员、抄告所在单位、通报主管部门、信用惩戒等方式,加强震慑和教育效果,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秩序,增强市民文明交通意识。
强化示范带动引领。按照本《条例》对国家公职人员、道德模范、文明家庭、文明单位等倡导和规范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主题倡导促进活动,身先士卒、示范带动,深入倡导践行文明行为,深植文明元素,强化社会面的示范效应。
法律生命力在于实施。市文明办将以达州争创全省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切实抓好《条例》宣传,深入推动法规实施,努力让文明之法浸润人心、规范言行、促进提升,让文明之花开花结果、落地生根,为全市经济总量“冲刺4000亿”、城市规模“建设双300”、加快实现“两个定位”、奋力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奋斗目标提供强大精神支持和道德支撑。
问:《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怎样出台的?
答: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传统美德,倡导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市委作出了文明行为促进地方立法的部署,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及时调整将文明行为促进地方性立法纳入2019年立法计划,成立了《条例》立法工作小组,市文明办积极配合,具体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自2019年8月正式启动此项工作以来,始终坚持集思广益开门立法:一是广泛调查研究。采取实地调研、向全市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二是深入学习借鉴。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2018年版)》等文件精神,并组织赴江苏省连云港和淮安学习借鉴他山之石。三是认真征询意见。《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先后4次通过座谈会、发布公告、党政网发文等形式向各县(市、区)、市级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征集意见;还通过立法听证会、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收集意见数百条。四是咨询专业机构。《条例(草案)》形成后,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数次征求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求指导,两次专程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聆听意见和建议,并作修改完善。立法过程先后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3次主任会议讨论修改、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经达州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问:《条例》主要有什么特色和亮点?
答:《条例》设总则、倡导与规范、示范与引领、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
《条例》规定了文明基本遵循。《条例》规定“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规范……”,并从遵守公共秩序行为、公共环境卫生安全行为、公共交通行为、乡风文明行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也对倡导的文明行为进行了细化。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指示精神,明确倡导“……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同时,注重与现实情况相结合,针对近期出现的疫情防控、垃圾分类等相关内容,针对性地作出了“……实行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 “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做好防护措施,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不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减少垃圾生成,实施分类投放”等规定。
《条例》重视示范与引领。为突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等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条例设置了专章,规定了“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宣传教育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营造促进社会文明的氛围”,“……应当劝导、制止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不听劝导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条例》加强了文明促进保障。一是加强机制建设,“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依法保护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健全和完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保护、优待、抚恤和补助等政策,尊重、保护、帮助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同时加强征信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征信市场建设,培育有良好信誉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研发征信产品”。二是加强文明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文明促进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无障碍环境等文明促进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具体职责。三是强调文明宣传开展,明确“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媒体监督机制,在公共媒体、户外广告设施上及时发布、更新公益广告,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依法依规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四是加强不文明行为整治,明确“本市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授权“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建立重点治理清单并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条例》注重乡风文明建设。根据全市广大农村实际,结合《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乡风文明建设的决定》精神,明确了“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乡风文明建设:勤劳致富,发展生态农业,保护绿水青山;遵守村规民约,杜绝黄赌毒,破除大操大办、人情攀比、封建迷信、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增强卫生意识,整治居住环境,规范畜禽养殖,防治传染性疾病”等具体规范,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乡风文明建设:指导、督促成立村(居)民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等群众组织,制定自治制度或公约,规范农村婚丧嫁娶、祭祀祭奠类和民风民俗文化节日类事宜;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开展村史村志编撰,鼓励建设民俗生态博物馆、乡村博物馆、村史馆…….;……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和乡村经济社会变迁史料收藏…….;鼓励文明单位开展城乡结对共建行动……”,明确了具体保障措施。
问:《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达州市没有新增行政处罚,只作了原则规定是基于何种考虑?
答: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倡导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旨在明确“如何促进”“怎样提高”,属于“促进型立法”。作为促进型立法,《条例》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和安全、公共交通、乡风文明等方面行为规范进行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因此,《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除对实施不文明行为的处罚作出原则规定外,未新增行政处罚,只对减轻处罚作出规定,还特别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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