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日
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达州市本级人民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一)使用中央、省和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投资的项目。
前款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中,设施设备采购和信息化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纯装饰装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规则。项目建设管理中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重大决策程序的,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四川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执行;涉及政府投资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按照《达州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市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按规定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作出决议、决定的,按照《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级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等规定执行。
除涉密项目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简化、合并。
第六条 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职责。
(一)项目单位对项目全过程负有管理、组织、推进的主体职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全过程加强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及生态环境保护,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具体负责组织询价、现场踏勘和现场签证、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工作,并将项目决(结)算资料报审计机关备案。
(二)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根据项目用途确定,项目用途对应市级部门为党委工作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由其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代建项目一律根据项目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投资增减审核和申报、设计变更确认和申报、参与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监督、配合参与询价工作,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根据项目类别确定,国省有明确规定的,由相应部门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职责,具体负责完成本行业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落实对本行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责任,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行业专项管理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综合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为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等审查审批,配合参与询价,对新增投资内容进行审核,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工程预算审核、牵头询价、暂列金使用审核确认、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监督、决(结)算审核、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等工作;市审计局依法履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国资监管部门为市国资委、市委宣传部,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第二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并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严防隐性债务风险,严禁建设“面子工程”“政绩工程”“新形象工程”以及违规建设、奢华装修楼堂馆所等。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年度目标形象进度等事项。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及时将经过调研论证后拟实施的项目(含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审核后录入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每年第三季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单位),从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项目中选取续建、拟新开工和前期工作项目,编制次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程序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其中1亿元及以上项目履行市委、市政府审定程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优先考虑年度竣工和续建项目,拟新开工项目应当明确资金保障方案,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拟新开工项目计划。对部分使用市级政府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提供除市级政府资金以外的资金来源证明。
第十一条 每年6月,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单位)启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期调整,按程序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其中1亿元及以上项目履行市委、市政府审定程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审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决策程序后,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审查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审查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建议书,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四川省)申请使用项目代码,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项目建议书,并同步核准勘察、设计招标方式。涉密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对未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中期调整计划的项目,市级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单位的匡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项目单位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匡算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市级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单位的匡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项目单位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匡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匡算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规定执行。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再履行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及时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需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按程序办理项目选址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应当根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及时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及时编制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等数据复核工作,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需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按程序开展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在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规定列入规划事项豁免类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不审查规划设计方案的说明。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查意见,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组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部门(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在1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应当同步核准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标方式;按规定需要开展节能审查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取得节能批复。
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占用林地审查等事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时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设计申请后,1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后,13个工作日内完成概算审查。审查审批部门应当重点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国家和省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主要由工程费用(含暂列金)、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拆迁安置费、征地及划拨(出让)费等〕、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构成。
第十九条 经批复的项目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概算审查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新开工批次且概算未超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项目总投资10%(含)的项目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新开工批次但概算超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项目总投资10%的项目和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前期工作批次的项目概算,按照下列层级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
2.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3.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且不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国家和省对简化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勘察设计招标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及时完成施工图设计,经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施工图备案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备案。对施工图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及时编制工程预算,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项目单位报送的工程预算审核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预算审核批复。批复的工程预算是项目招标的最高限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复工程费用。
工程预算原则上不列材料暂估价。项目相关计价单项未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目录的,由市财政局牵头、项目单位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开展工程标前询价,询价结果作为项目预算批复和招标的最高限价。项目需要使用合同价暂列金和超出合同价出现新增投资涉及询价的,分类报审同意后再开展询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格项目单位变更审批,项目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出具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审查审批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采取邀请专家、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相关专题报告评审,对需专家评审的,分别建立规划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环境影响报告、节能报告等评审专家库,滚动储备、动态调整,按程序抽取参与项目审查服务工作。
第四章 资金预算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年度项目计划,于每年10月将下一年度项目投资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依据审定通过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审核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资金预算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对中期调整增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及财务归口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管理。市财政局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预算,结合工程建设进度,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分期拨付。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出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对多元化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原则上应当根据各方投资资金到位情况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招标、施工成本控制等环节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市财政局应当在事前绩效评估、预算评审、工程价款结算、绩效评价等环节加强资金闭环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进行清算。
第五章 项目服务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服务采取“一窗进出”“一网通办”制度,将项目审批事项、审查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纳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规范运行。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办理,市政管局负责对超时办理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 推行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制度。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单位可提出委托代办事项申请,实行代办服务。市政管局负责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为项目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指定代办员对代办事项在委托范围内提供代办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准备申请材料、代为递交申请、跟踪办理进程,协调审查和评估论证等环节,直至取得审批结果。
第三十三条 对告知事项、现场踏勘、审查事项等实行联合办理制度。
实行一次性联合告知制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向市政管局提出项目审批咨询申请,市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告知受理单,确定联合一次性告知会议时间和地点,3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一次性告知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与项目单位当场交流,一次性联合告知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基本流程、法定时限及需申报资料。参与一次性联合告知会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会上明确相关事项完成时限,由市政管局汇总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实行联合现场踏勘制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和市政管局应当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节能报告等前期专题报告关联的审查审批部门、技术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一次性联合现场踏勘,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联合现场踏勘纪要。对需公开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应当在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后开展联合踏勘。
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对项目报建阶段可并联推进的审查事项,审批部门(单位)或项目单位向市政管局提出联合审查申请,市政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1个工作日内确定开展联合集中审查的时间、地点;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和内容通知各参会单位和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提前报送联合审查会议相关单位;联合审查会议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反馈至市政管局,市政管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交至项目单位。
第六章 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对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项目单位,可依法委托代建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单位。
实行代建的项目,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均是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在属地履行审批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项目的施工、货物、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第三十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3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审定的抢险救灾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开工建设手续,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
第三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三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现场签证工作进行监督。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方式。除特殊行业需求外,严禁在施工建设中通过施工洽谈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内容。
第四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方式等未发生变化,但因工程量清单计量、设计变更、施工措施变更、人工和材料等政策性调整和规划条件变更、增建施工便道、土石方运距变化、完善项目红线外相关配套工程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项目需要使用合同价暂列金和超出合同价出现新增投资的,先使用暂列金,暂列金使用完毕后出现新增投资的分类报审。
(一)合同价暂列金应当优先用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人工和材料等政策性调整、国家规范调整等合同内价款调整事项。合同内价款调整事项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报,项目单位初核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确认后实施。其他原因需使用合同价暂列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初核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市财政局确认实施。
2.单项或累计3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初核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研究审定,经市财政局确认实施。
(二)新增投资由项目主管部门作为主体按照以下程序分类报审,严禁未批先建。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程序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并履行新增投资报审程序。
1.对新增投资未超过投资概算批复中工程费用和预备费总额(扣除合同价)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明确新增投资原因、责任划分、资金来源(预备费、工程费用与合同价差)等内容,编制新增投资方案并附各部门现场踏勘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按下列层级报市政府同意后,经市发展改革委确认实施。
(1)单项或累计新增投资(新增投资从始累计计算)5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合同价10%的,由分管副市长研究审定;超过合同价10%的,由分管副市长专题研究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
(2)单项或累计新增投资(新增投资从始累计计算)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合同价10%的,经分管副市长专题研究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超过合同价10%的,经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3)单项或累计新增投资(新增投资从始累计计算)1000万元及以上且未超过合同价10%的,经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超过合同价10%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同事项增减投资品迭后未超过批复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据实结算。
2.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因导致概算批复工程费用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可进行概算调整,其他原因一律不进行调整。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明确概算调整原因、责任划分、资金来源等内容,编制项目概算调整方案并附各部门现场踏勘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一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层级报审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出具概算调整批复。
(1)对调增概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对调增概算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市、县(市、区,含市直园区,下同)共同出资项目,市级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单位的,按照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程序执行,并同步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县级部门作为项目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市、县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明确新增投资原因、责任划分、出资比例等内容,编制项目新增投资方案,经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名义按照本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新增投资,由项目主管部门作为主体按以下程序分类报审。
(一)对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的项目,项目单位梳理新增投资内容、额度和责任划分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纳入竣工结算。
(二)对未履行决策程序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责问责的,按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并履行本条第一项程序。
(三)对人工、材料等政策性调整出现新增投资的,直接纳入竣工结算。
本办法施行前未审批先实施的合同价内暂列金使用事项,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新增内容超出原招标清单,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明确。
(一)新增建设内容与原项目直接关联、不可分割,纳入原项目一并实施,按照新增投资程序报审。
(二)新增建设内容与原项目无直接关联或关联性小,作为新项目实施,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报审。
第四十三条 设计变更按照性质、规模及影响程度等,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具体分类按照行业规定执行,界定不清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界定。出现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预算清单编制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后,设计单位出具相应变更方案、图纸或说明,报项目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预审,项目单位将预审情况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召集相关单位研究后报市政府同意,项目单位按程序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行业专项管理相关规定对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减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若项目同时存在增加投资和减少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明确。项目同一事项变更产生增加投资和减少投资,增减投资可品迭,增减投资品迭后增加的金额为新增投资;项目不同事项变更产生增加投资和减少投资,增减投资不可品迭,增加投资即为新增投资。
第四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新增投资工程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外,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选择施工单位。
第四十六条 严格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制度。项目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查,并编制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审核批复意见抄送审计机关。其中:合同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市属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已纳入市审计局竣工结算审计计划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再重复审核;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过程中产生的咨询服务费纳入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审计机关应当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编制和审查(核)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各类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核查。每年选择一定数量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投资审计计划,按程序报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所有项目严禁未验先用,对不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确需提前试运行投入使用的单项工程,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可投入试运行,待整体工程完成后一并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未验先用监督检查力度,每年12月底集中通报未验先用周期12个月以上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限期完成验收程序。
严格项目建设工期变更审批,建设工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出具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 严格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行业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资料。行业专项管理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后,及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后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牵头对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定期调度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和评估督导,建立问题项目台账,责令限期整改,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条 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和评审专家黑名单机制,每年动态调整更新一次。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机制,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应当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监管平台中录入项目信息并取得项目监管码,主动接受大数据监督;相关市级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监管平台推送或更新数据,及时处置平台发出的预警信息并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四川省)、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财政评审、招标投标、开工建设、建设进度、资金拨付、结算审计、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在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下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需要使用合同价暂列金和超出合同价出现新增投资涉及询价,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询价提前实施的,以及项目违反规定未验先用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勘察、设计、代建、招标代理、咨询检测、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评审等中介机构以及施工、监理等单位,因工作错误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工程变更、资金损失浪费,以及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招标文件、合同应当明确,因工作错误或履职不到位导致新增投资超出合同价3%及以上的,按照新增投资占该项目预算控制价的比例,对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作同比例扣减,并由中介机构按其责任承担相应损失。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监督、审核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中,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严格新增投资审计核查,在结算审核时,中标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除突发意外情况外,对新增投资超过中标价15%的,报市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市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发现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市纪委监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使用国家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规〔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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