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办发〔2025〕24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5〕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并公告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严禁不具备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严禁超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对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乡镇、街道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由所属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告。
二、定期清理公布行政检查事项。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检查实施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清理本领域现有行政检查事项,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根据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同步调整已公布的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是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计划制定的依据。根据行业风险等级、违法行为发生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标准,划分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对象的信用等级、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划定一般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对象。
三、实行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根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检查对象综合评价结果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可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检查计划,除上级部署的检查事项外,专项检查计划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实行垂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向社会公布实施;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得部署开展专项检查,确有必要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和公布。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时间、事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四、严格执行检查频次和检查标准。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应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本系统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要求,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和企业申请等开展的行政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能够与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任务合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实施,杜绝不同层级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要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领域统一检查标准,对有明确一致检查标准的,可形成一张综合检查表单的简单事项,实施“一表通查”。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五、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现场检查实施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执法人员应当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听取检查对象意见,记录现场询问和检查情况。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非必要不得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要求企业负责人出面接待陪同。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六、大力推行“综合查一次”。对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段相近的检查计划,应当统筹整合,切实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各级行政检查主体须按照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应当合并一次进行的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各部门(单位)报备的检查计划,对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按照“谁主管谁牵头” “谁为主谁牵头” “上级优先牵头”等原则提出开展联合检查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能合并实施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
七、规范行政检查结果应用。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应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及时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发现违法行为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可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要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发现本单位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要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对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
八、推行“天府入企码”应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扫码入企”规定要求,加快推行“天府入企码”。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在开展行政检查前,须按程序申请“天府入企码”;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入企码接受监督;检查对象遵循自愿原则,扫码核验检查信息、评价检查情况、提出服务需求、进行投诉举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天府入企码”高频次预警、投诉举报预警、否定性评价预警、监督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行政检查行为进行全程监督。
九、强化行政检查监督评估。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本领域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评估标准,开展质效评估,促进行政检查提质增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预警监测、统计分析、案卷评查、案例指导、制发“三书一函”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检查频次过高、检查方式不规范、检查结果不透明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规范行政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检查方式,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确保执法监管到位。对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 “八个不得”和省市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求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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