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办发〔2024〕37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达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与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不断推进美丽达州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成果数据审查汇总等事项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调查举证、数据更新、整合入库汇交等事项确定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市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永久测量标志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省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数据整合入库、确权登记和数据更新汇交,市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的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数据整合入库、确权登记和数据更新汇交,以及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政府委托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数据整合入库、确权登记和数据更新汇交,县级政府部门负责的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数据整合入库、确权登记和数据更新汇交,以及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农村不动产登记。将全市性的农村不动产、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涉及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成果数据审查汇总等事项,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农村不动产、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涉及登记工作的权籍调查、数据整合入库、确权登记和数据更新汇交事项,确定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3.不动产登记系统(含软、硬件)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将全市不动产登记系统管理、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运维费用由市与县共同均摊,信息化建设(含软、硬件)费用由事权范围内对应的户籍人口进行分摊。
4.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省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政府委托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将推进全市性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全市性、跨县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组织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成果的汇总、审查、上报及监督实施,需报市政府审查审批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市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实施,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市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市性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级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将市级实施项目的土地报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由市级审批农用地转用、临时用地等事项,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土地报征、拆迁安置补偿、拆迁安置补偿相关政策标准制定、建设用地智能审批和管理系统的平台维护等事项,确定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实施项目的土地报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由县级审批临时用地及设施农用地等事项,确定为县级财政事权,由项目所在地的县承担支出责任。
(3)受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将受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省级和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省级和市级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保护修复等)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省级和市级重点区域外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县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县级公益林保护管理,非省级和市级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保护修复等)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1.矿产资源管理方面。
(1)矿产资源产权。
将由省委托市管理的矿产资源调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资产报告、动态监测、考核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由市委托县管理的矿产资源调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资产报告、动态监测、考核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矿产资源安全。
将市级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开发利用管理、地质资料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开发利用管理、地质资料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矿权所在县承担支出责任。
(3)矿产资源其他事项。
将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更新、市级矿业权信息公示核查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县级矿业权公示信息核查、绿色矿山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矿权所在县承担支出责任。
2.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将地方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按投资主体确认为市与县财政事权,由市与县承担支出责任(谁投资谁承担支出责任)。
3.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
将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耕地质量等别评价、耕地卫片监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林业资源管理方面。
将跨县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全市性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及园区建设相关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本底调查、研究的组织实施,县级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相关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跨县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市级确定的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灾避险、综合治理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跨县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跨县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风险调查、隐患排查、宣传培训、监测预警、防灾避险以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县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全市性及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各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市政府部门直接管辖和全市范围内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级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地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协同推进改革。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地质灾害与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等事项,按国、省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中央和省、市有新政策或新规定出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根据新政策或新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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