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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文 号: | 达市自然资规发〔2023〕123号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东部经开区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达州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1次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达州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5日
达州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和《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的需要,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耕地提质改造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具有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的土地整治活动。项目利用财政筹措安排资金,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验收,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市级投资项目和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省、市、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入库、立项、实施、变更、验收、信息报备、监管和后期管护等,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整治工作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自然资源搭台、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综合整治”的原则,强化“分级负责、动态监管”,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实行市、县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下达次年全市土地整治年度目标任务;负责报送自然资源厅优选省投项目;负责项目入库、立项、规划设计变更的审批;负责项目招投标核准及监督;负责项目验收并核发验收新增耕地验收证书;负责组织建设市级土地整治数据库;负责项目监督检查;负责对耕地质量等别评价和产能核算认定;负责对项目新增耕地核定的审核。
第七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受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委托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各环节中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具体为承担项目入库、立项及变更资料技术性审查;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承担项目验收前技术核查及新增耕地核定成果的技术审核工作;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技术咨询工作;承担市局交办的其他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实施、初验;负责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产能核算;组织建设县级土地整治数据库;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项目信息报备和“四川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线上管理系统”信息填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耕地核定的初审;负责项目相关电子文档及数字化成果备案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矛盾调处和权属调整、后期管护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入库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政府重视,群众同意,资金有保障,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
(二)项目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各行政村应相邻,纳入建设规模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三)项目选址区域应满足地形坡度小于25°,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年积温大于1800℃,具备道路通达、水源保障和电力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一)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坡度25°以上的坡耕地(不含梯田);
(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含自然保护地)、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等生态保护敏感区、重点区域、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严格管控区;
(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四)退耕还林(草)区、湿地保护区域、河流、湖泊管理范围,水库水面、重要水源地及相关保护范围等区域;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 项目入库
(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建立项目库,原则上按不低于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的两倍储备项目。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新增耕地潜力分析成果资料,提交入库申请。
项目入库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组同意土地整治建设方案意见书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2.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入库的请示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书、土地利用分类统计汇总表、项目现状图、项目规划图及项目区最新年度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耕地质量等别分布图、项目新增耕地潜力分析成果资料,优于0.2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天府调查云实地拍照举证数据、激光点云成果数据等;
4.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上述各项资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及数字化成果(文字采用Word或PDF文件格式,图件采用DWG/SHP格式)。
(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项目踏勘和资料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合格项目下达入库批复,纳入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
(一)根据《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导则(2022年版)》《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等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规定,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
(二)项目规划设计应与农业农村、水利、交通、乡村振兴、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规划相衔接。
项目规划设计须明确新增耕地地块位置、新增耕地界址点坐标、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数量和新增粮食产能。项目规划设计应按要求开展实测,达到施工设计深度,满足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的要求。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影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内容。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应有新增耕地来源分析图,包含开工前田坎图斑图层、竣工后预计保留田坎图斑图层、预计新增耕地图斑图层。要利用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和优于0.2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准确核实提质改造耕地地块的实地现状,对影像特征不是耕地的,要利用天府调查云进行拍照举证,确保提质改造耕地真实准确。
新增耕地应为能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对项目实施中,开展必要的灌溉与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拟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并在规划设计中明确具体位置和数量。
立项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项目选址、新增耕地来源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合格后的项目分批次集中报自然资源厅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程序
(一)省级投资项目立项: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自然资源厅年度计划要求从市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上报自然资源厅优选(原则上是已入库批复且对其规划设计成果资料审查合格的项目),并根据自然资源厅优选批复文件进行立项批复。
(二)市、县级投资项目立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提交立项申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五条 立项提交成果资料
(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项请示文件及入库批复文件;
(二)项目现状图;
(三)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四)正射影像图;
(五)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等测绘成果资料;
(六)规划设计报告、预算书、项目规划图和单项工程设计图等规划设计成果资料以及项目新增耕地潜力分析图、表册资料;
(七)县级投资项目需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八)规划设计时各单项工程布置点位的影像资料;
(九)规划设计阶段作出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含土地整治的建设方案意见书);
(十)县级农业农村、水利、交通、乡村振兴、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项目选址及新增耕地来源意见;
(十一)自然资源厅复核意见及市土地整理中心审查报告(省级投资项目需提供自然资源厅优选批复文件);
上述各项资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及数字化成果(文字采用Word或PDF文件格式,图件采用DWG/SHP格式,预算书表格采用EXCEL格式)。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的招标代理、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投标;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等;严把隐蔽工程签证关;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竣工结算;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项目;利用天府调查云土地综合整治端口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等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等,全面履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协调项目实施有关各方关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自财政评审完成并下达预算资金之日起,一年内开工有效。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延期的,应于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批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其中,省级投资项目确需延期的,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批准,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须按规划设计要求,在项目区设立项目公示牌、单位工程标识牌等,加强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是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批。对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查而变更项目的,一律不予验收。
(一)省级投资项目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面积减少的,需报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
(二)市级投资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涉及新增投资严格执行《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达市府规〔2022〕1号)。
(三)县级投资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涉及新增投资(超原合同部分)的须经县级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变更资料,并提出变更申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专家论证意见、规划设计变更修改完善后的成果资料和市土地整理中心审查意见等下达变更批复。
第二十五条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变更请示文件;
(二)变更文本及预算表。需载明项目概况、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设计依据,附工程施工费前后对照表、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照表、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如有权属变更,需做此方案)以及变更原因佐证材料;
(三)变更图件。原规划设计图、变更后规划设计图、规划变更对比图以及单体图(单项工程设计标准有变更及新增工程时需要)。
上述各项资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及数字化成果(文字采用Word或PDF文件格式,图件采用DWG/SHP格式)。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两年内竣工验收,并完成新增耕地备案入库。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须严格执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和《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等规定,并利用天府调查云,对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地块按规定进行拍照举证,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项目自查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级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财政和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初验,项目单项工程初验比例应达到100%。初验合格的,出具初验意见;初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第二十九条 市级投资项目结算审计严格按照《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达市府规〔2022〕1号)执行,省级和县级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验收前,应先按要求逐地块调查测量新增耕地位置、面积和利用状况,通过“天府调查云”举证纳入日常变更成果,并报部核查通过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对项目进行技术核查,出具技术核查报告。技术核查应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新增耕地位置、地类、数量、质量及资金预算执行和使用、竣工图编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项目单项工程技术核查比例为100%。
第三十条 技术核查完成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应为单数,原则上不低于5人,其中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专业人员不低于验收组总人数的2/3。项目验收重点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项目单项工程验收随机抽查比例均不低于30%。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设计和预算、变更批复相关资料;
(三)优于0.2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与竣工套合图;
(四)新增耕地地块与提质改造地块实地拍照举证数据包及部省核查通过佐证资料;
(五)项目竣工报告;
(六)项目初验意见及整改情况报告;
(七)技术核查报告;
(八)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改情况报告;
(九)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产能核算报告及认定情况报告;
(十)新增耕地来源分析图,包含开工前田坎图斑图层、竣工后田坎图斑图层、新增耕地图斑图层;
(十一)权属调整方案实施情况;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群众意见;
(十三)招投标总结报告;
(十四)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十五)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报告;
(十六)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十七)项目后期管护协议;
(十八)实施前后的土地利用照片等对比资料;
(十九)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各项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和数字化成果。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其进行验收批复,明确新增耕地数量、平均质量等别和新增粮食产能以及新增水田、水浇地、旱地的数量、平均质量等别和新增粮食产能,同时明确提质耕地、改造耕地、提质改造耕地的数量、提质改造前后平均质量等别和新增粮食产能等。
第三十三条 要做好与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衔接,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土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未及时变更导致相关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追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落实后续利用和管护责任,及时移交工程设施和新增耕地,并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决策部署,确保良田粮用,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第八章 项目信息报备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须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实行全面全程信息报备。项目各阶段信息由项目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并对备案信息及时、准确、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各阶段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系统备案工作,其中省级投资项目应在“四川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线上管理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具体方法参照《四川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线上管理系统操作指南》执行;市、县级投资项目应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
对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未按要求在“四川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线上管理系统”完成备案的,后续将不予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部省相关要求,将省级复核认定的新增耕地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在完成耕地地类变更后,方可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规范开展新增耕地备案,其中,涉及拆除、削减田坎新增耕地的,田坎的变更和备案按部省有关要求执行。
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提交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提交自然资源厅复核,方可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完成新增耕地备案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变更批复、验收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有关电子文档及数字化成果报自然资源厅备案,涉密文件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管理。
(一)立项备案资料:立项批文、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书、规划设计图及单体图册、项目区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开工前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项目开工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项目开工前田坎信息记录表。
(二)规划设计变更备案资料:变更申请、变更批文、规划设计变更报告、预算、变更图及单体图册。
(三)验收备案资料:验收意见、验收批文、项目区建设前后照片、项目区竣工后优于0.2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竣工图及竣工报告、技术核查报告、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和产能核算报告、项目竣工后田坎信息记录表、项目竣工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项目建设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四)新增耕地备案资料:新增耕地的规模、类型、平均质量等别、坐标、实施前后影像,新增耕地地块与提质改造地块实施后拍照举证数据包,应包含开工前田坎图斑图层、竣工后田坎图斑图层、新增耕地图斑图层。
第三十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资料及数据的整理汇总和立卷归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补充耕地真实,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对备案的补充耕地项目与地块信息进行公开。
第九章 项目监管
第四十一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相关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项目立项、招投标、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验收和备案等专项检查,组织开展项目评价和考核,并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安排新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三条 结合新增耕地核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进行自查和动态监测,对自然资源厅下达的和自查发现的疑似非耕地的地块及时整改。若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已入指标库,则整改期间暂时冻结问题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使用;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核减新增耕地指标。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对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县两级土地整治机构按职责分别对所承担项目提供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和资金管理等负责。项目勘测定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招标代理、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承担单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在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立项、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核查和验收等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实测等弄虚作假、实施期限无故逾期、随意恶意变更规划设计及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奖惩激励
第四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将土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九条 省级投资项目下达资金后,未经批准延期且一年内未开工的项目,停止项目实施,按规定上报自然资源厅追回项目资金,取消项目实施;无特殊情况未在两年内竣工验收并完成新增耕地备案入库的项目,将暂停安排该地未来两年的省、市两级投资项目。
第五十条 省级投资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5%分配给市(州)、15%分配给县(市、区)。市级投资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县(市、区)。
第五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法配合自然资源厅开展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上报自然资源厅记入其信用档案,为土地整治监管提供依据,建立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间,部、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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