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发〔2022〕20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达州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达州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四川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川府发〔2021〕32号)和《四川省数字经济发展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川发改数字〔2021〕29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动达州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四川省数字经济发展创新示范区,结合达州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产业培育
(一)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二)对就业人员规模首次达到35、60、100人以上且就业人员均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三)数字经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用于发展主职主业相关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3年。
二、强化数字赋能
(四)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企业运营投产当年云服务费用30%—5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全面上云、深度用云,每年评选一批上云标杆企业,根据评选结果给予奖励。
(五)支持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化转型。每年评选一批融合发展示范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
(六)支持天然气、锂钾综合开发利用相关企业开展数字赋能行动,建设智慧能源系统,对年软性投入(含信息系统、软件服务、数据采集硬件等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软性投入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龙头企业自主投资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采购、销售等便捷服务。对行业带动性强、功能应用齐全、成效明显的平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企业在达州工业、农业、医疗、教育、文旅、交通、物流、金融、安全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打造典型数字运用场景。每年评选一批成效显著、行业领域带动强的项目,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每户20万元奖励。对企业自主投资建设且获得国、省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数字运用场景,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若获得国、省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奖励,则按照获奖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三、鼓励创新发展
(九)支持企业或机构申报国家、省级、市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对申报成功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国家、省级、市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自申报成功次年起按照年运营要素成本(仅包括水、电、气、网络、房租)的10%、8%、5%给予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补贴,连续补贴3年。
(十)支持企业建立孵化器,孵化数字经济企业数首次超过50家且孵化器整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亿元,给予孵化器运营方20万元奖励;每孵化1家升规入统的数字经济企业,再奖励孵化器运营方5万元。
(十一)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知名高校院所、行业研究机构等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软件和信息服务研发中心、网络安全重点实验室等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平台,经认定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二)支持在达举办数字经济行业大赛、产业推介会、产业论坛等活动,经事先申报认定后,按照活动实际费用的20%给予举办方补贴,每场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参加数博会、智博会等行业展会,按其实际展位费、布展费、交通费的5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支持企业、团队参加国家、省级数字经济赛事,对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相当奖项)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2万元。
四、加强人才培养
(十三)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数字经济相关专业,对教育教学质量较好、产业支持较强的,每年按其相关专业新入学学生数超出全校所有专业新入学平均学生数的人数给予资金补贴,本科院校及高职院校按每人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中职院校按每人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支持达州院校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对每年向达州数字经济企业输送实习生且实习期达3个月以上的院校,按实习生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若留用就业达1年以上,再给予院校1000元/人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市本级新引进的数字经济企业落户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支撑强、就业带动好、税收贡献多的重大项目,其奖补政策可“一事一议”。
本措施中的“数字经济企业”特指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企业”指农业、工业、服务业相关企业。电子设备制造企业参考工业相关优惠政策。
本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由达州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资金兑付。具体兑付办法由市数字经济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同一事项既符合本措施又符合其他同类相关政策的,或者符合本措施多项奖补条款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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