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办[2011]120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印发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28日印发的《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州市其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达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上级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衔接、督查和落实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拆封、登记、分办、传批、办理、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发文(电)和归档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公文报送
第六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主送市委、市政府的,应送市委办公室处理;受市政府和其他机关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写明市政府是主送单位或抄送单位。提请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的,应先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再由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办文。
属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以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主送市政府,需市委知悉的,由党组(委)联合以党内公文格式主送“市政府并报市委”,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审议后以市政府党组名义报市委审定;属党组(委)职能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党内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需市政府知悉的,由行政机关或单位联合以党内公文格式主送“市委、市政府”。
第七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逐级报文,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逐级审批后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市级部门管理的直属单位、市属企业和行业协会原则上不直接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工作中确有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市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议事协调机构、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原则上不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由主管该项工作的行政部门向市政府报文,对无法明确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文不符合行文规范的,报文单位在向市政府报送文件时必须注明相关情况。
报送市政府或办公室的公文在按规定渠道报送的同时,不得直送领导同志个人或相关业务科室等多头报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对违反规定报送的公文,办公室不予受理并予以通报。领导同志非特殊情况一般不直收直批公文。领导同志批示有关单位直接向其本人报送经办公室转呈的公文,承办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
第八条 报送市政府或办公室的公文须要素齐全准确。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按有关规定在公文首页上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机密”级以上(含“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非密件文件原则上经由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其余纸质报送的必要时需同时复刻光盘电子文件或优盘电子文件。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或办公室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除提供必要的相关附件外,公文上应注明签发人,并标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按至少5份报文,办公室收文时间与成文时间应在2个工作日(通过邮寄的公文扣除在途时间)内。
各地各部门制发和报送公文,力求规范、简明、准确;“请示”类公文应一文一事,“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的事项,要给市政府领导同志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和领导同志特别交办的外,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地、本部门的办理过程;报送急件、特急件时,报送单位应及时主动与办公室相关科室衔接沟通,以免延误和遗漏。相关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县(市、区)的,主办部门、县(市、区)要主动协商,其他部门、县(市、区)要积极配合,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报市政府;对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县(市、区)应注明协商过程并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三章 公文受理
第十条 公文受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负责统一接收、登记和分发上级、本级、下级机关以及其他单位送市政府或办公室的公文、内参、信函等。
第十二条 上级公文主要指市委及省级以上单位发给市政府的公文。上级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根据文件内容按办理件和传阅件分别处理,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送秘书长审阅后呈交送市长、相关副市长和相关副秘书长阅批。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的上级公文按办理件处理:
(一)省委、省政府下发的主送单位有各市(州)人民政府并要求贯彻落实的文件。
(二)省政府对达州市请示事项的批复。
(三)省政府领导同志对达州市有关工作的批示意见。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求达州市落实或协助处理具体事项的文件。
(五)各种接待、会议类等需要办理的电报、传真。
(六)各类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
(七)在领导同志传阅过程中按领导同志批示意见需进行办理的。
(八)其他需要办理的公文。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的上级公文按传阅件处理:
(一)省委、省政府下发的领导参阅、领导批示(期刊)、情况通报、阅件等。
(二)传阅过程中形成的办理件,由相关科室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 本级公文主要指除上级公文外的其他公文。收到本级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对受理的本级公文在收文当天及时分送相关科室办理。
(一)市委转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报送市政府或办公室的公文及领导同志直接批示交办公文的回复件,按来文单位(部门)分送联系该方面工作的科室办理。
(二)前案公文(含书信),由原经办科室继续办理。
(三)报送市政府或办公室的内参、资料、信息、简报等,除署名的外,由秘书五科按领导同志分工及科室职责分发处理。
第十七条 公文传批、传阅按照领导同志的排序,呈送市政府或办公室有关领导同志阅批。上级公文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自上向下呈送,本级公文由相关科室自下向上呈批。
第十八条 机要人员应将文件分类、登记、编号,并按规定传阅。领导同志和阅办人员不得压件、延误和抽取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要定期组织检查文件的分发、阅读、保管、清退等情况。
第四章 公文批办
第十九条 承办科室在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时,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必要背景材料并撰写拟办意见,供领导审核、决策、批示时参考。
第二十条 对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承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副市长、市长审批。紧急公文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不贻误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文传批应及时,如遇领导同志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正常顺序阅批公文时,承办科室征求相关领导同志意见后,根据需要及时调整传批顺序,待领导同志返回后,应及时补送领导同志阅批或由承办科室向领导同志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联系领导同志工作的文秘人员应做详尽记载。
第二十三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公文主要内容涉及多位领导分管工作的,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署意见报秘书长、相关副市长阅批;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不一致的,由秘书长报请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公文传批过程中,如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送有关部门阅处的,承办人员应根据领导同志批示意见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传批公文的跟踪、催办,由承办人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领导同志传批完毕的公文,需转有关单位办理或阅知的,承办人员要及时制作《达州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通知单》分送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领导同志批示公文原件一律不得传出办公室(包括征求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相关单位要按照领导同志批示意见认真办理。
第二十七条 领导同志批示意见不一致,或批示不明确的公文,暂不制作《达州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通知单》,并不得将领导同志批示意见传出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及时向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报告情况,或待领导同志最终裁决后再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节假日值班期间承接的公文由值班人员负责承办,并做好文件交接工作。
第五章 公文草拟
第二十九条 以市政府、市政府党组,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发布的公文(党组文件按照党内公文的格式要求规范),由办公室相关文秘人员草拟、初审;或相关单位代拟,办公室相关文秘人员初审。
第三十条 坚持行文确有必要,控制发文数量,压减公文印制、发送(上报)数量。
(一)凡已翻印下发的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市政府无具体贯彻措施的不另发文;可由主管部门发文的惯例性和阶段性工作,不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发文。
(二)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通过市政府批转或办公室转发。
(三)工作会议上已印发的领导讲话,以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专题会、座谈会、外出考察调研的领导讲话,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
(四)对省政府普发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可采用电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布置的,不再发文。
(五)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
(六)对省级部门文件的贯彻实施,不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行文。
(七)领导讲话(涉密件除外)需要下发的,原则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发布,不再刊登《政府工作通报》。必须刊登的一律摘要印发,一般压缩在3000字以内。
第三十一条 草拟公文要做到结构清晰、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内容合法、文字凝炼、表述准确。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县(市、区)工作的,主办部门、县(市、区)必须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县(市、区)意见,协商一致后方能送签。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各方理据一并书面送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文稿,严格按照《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办理。
第三十三条 代市政府或办公室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按照《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达市府令第49—1号)和《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达市府令第50—1号)要求,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并报请市政府领导审签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公文草拟、清样、初审完成后,办公室文秘人员应当填写《达州市人民政府发文稿纸》,包括发文字号(不含具体文号)、紧急程度、密级(机密以上文件应印制文件序列号,左上角标注“0000X”)、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附件、主题词、拟稿人、初审人等,并将制文依据、研究协调情况等一并按程序送有关领导审签。
第六章 公文审签
第三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行文,涉及全局、重大和敏感事项的,或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报市长签发;不涉及全局、重大和敏感事项的,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文件,经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初审后送秘书长、有关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报省政府的公文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复审,报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均外出,由市长授权相关副市长签发,并将此情况书面随文上报。报省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
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经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初审,秘书长复审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以市政府党组名义向市委报告重要工作、请示重大事项的公文,经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或授权由党组副书记签发。
第三十七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人员任免文件,由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由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送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条 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纪要,经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秘书长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涉及全局、重大、敏感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市长签发。受副市长、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纪要,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委托人签发。
第四十一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一般事务类函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第四十三条 急件公文审签中,如相关审签领导外出,主办文秘人员应电话请示,并在文稿原件上予以注明领导回复意见。
第七章 公文核发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秘书科负责“达市府”、“达市府土”、“达市府发”、“达市府党组”、“达市府函”、“达市府土函”、“达市府阅”、“政府工作通报”、“达市府发电”、“达市府办”、“达市府办党组”、“达市府办函”、“达市府办发电”,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人民政府令”、“市人民政府通告”,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达市府议”、“达市府案”、“达市府办议”、“达市府办案”公文印制前的复核、文号编制工作;各承办科室负责公文印制前的校对、发文前的最终审读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文核校程序和要求。
(一)各承办科室在将文稿送负责复核的科室前,应对文件原件(含附件)、文稿内容、文字、格式、文件类别、呈批手续等进行再次校核,尤其是对政策依据、内容真实性、数据准确性等进行重点把关。
(二)负责复核的科室收到各科室送核文件后,应进行规范性把关,重点检查格式、文种是否符合要求,呈批手续是否完备。
未经各科室承办人员签字的文稿,负责复核的科室原则上不予受理,若因办文人员出差或遇紧急事情,文件又需及时发出的,可直接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同时予以说明。
(三)负责复核的科室要对文件类别、文种、格式、主题词、发文范围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公文结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呈批手续是否完备,秘密等级、紧急程度设定是否准确,信息公开是否明确等进行复核。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办文人员提出,经请示签发人同意后再作修改。
(四)负责复核的科室复核后,办文科室如有新的修改意见,应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并按程序送签后,交负责复核的科室再次核稿。
(五)未经复核并签署意见的文稿,不得送文印室印制,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不得用印。
(六)正式文件印制后,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须核查文稿原件(包括附件)是否齐全,呈批手续是否完备,文印格式是否规范后,方可用印发出。
(七)文件印发后,如领导有新的批示或发现有重大错漏需重新发文的,由办文科室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将原底稿退承办科室重新修改后按程序送签。重新发文时,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必须将原文件收回或以办公室名义将原文件作废。
(八)已办结确认并登记发文字号的文件,如经领导批准不再发出,则印制红头文件(4份),并在文件底稿上标明“此件不发,存档备查”字样,同时由办文人员在文件发文稿纸上注明不发文原因,交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存档。
第四十六条 办文人员在按照领导同志批改意见修改文稿时,如发现笔误,应予纠正;在不违背领导同志批改原意的情况下需进行调整和补充的,由办文人员请示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修改;如需对领导同志批改原意进行修改,则应由办文人员请示原批改领导同志同意后方可改动。
除明显的文字错误外,办文人员不得在领导同志批改原稿上进行涂改,如对该稿有其他修改意见,应再打印新的文件清样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紧急发文的处理。
(一)急件的界定。急件是指:
1.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文件;
2.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及时办理的文件;
3.上级规定和要求上报时限比较紧张的文件。
(二)急件的处理。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需紧急发送的公文应按程序实行专人跟踪办理,限时办结。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负责文件的分发。
(一)发文必须登记,控制发文范围。
(二)原则上对外只发电子文件(涉密件除外),纸质文件用于办公室内部分发。
(三)公文如有特殊附件(影像资料、签字等不宜制作电子文档的),应用信封密封通过机要渠道或专人传送。
(四)涉密文件不得在网上传送,按照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纸质分送。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文件上传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
第八章 办理时限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议定、批示、交办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按以下要求办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送审稿,只作一般修改的,在会议纪要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发文,其中部门或县(市、区)修改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作重大修改的,在会议纪要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发文。市政府议定、批示、交办事项,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和复杂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情况,确实不能按时办结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各地各部门代市政府或办公室起草贯彻意见、通知或报告等,从接受任务时起,按照“急件即时办理”和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的原则及时呈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上报市政府或办公室的一般事项请示、报告,市政府办公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项,3个工作日办结;特别紧急的,及时办结。
第九章 公文归档
第五十二条 各科室承办的文稿,起草、修改、阅批整个过程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笔、红墨水笔等,文稿用纸一律使用A4型纸,符合存档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各科室应按规定将公文(涉密文件除外)归档。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载体上。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负责公文归档工作。各科室年底应将公文原件逐一清理登记,移交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工作人员调离时,应认真清理所管文件,办清交接手续,不允许个人保存。
第五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归档,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六条 归档的电子公文,应按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第五十七条 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十章 公文保密
第五十八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十九条 传递涉密文件,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定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以普通邮寄、挂号或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递。不得在无保密保障措施的通信设备上或公共计算机网络上传递,禁止使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坚持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第六十条 涉密件通过机要通信渠道封装传送要单独装封。市内传递绝密件应设专夹、专人、专车呈阅并及时收回,不得通过文件交换站进行传送。文件传递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第六十一条 公文要集中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做到整齐有序。绝密件和密码电报要按规定单独存放管理。用于存储涉密公文信息的软盘、硬盘、光盘、优盘、磁带等涉密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管理。打印输出的涉密公文应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定期对当年所存涉密件进行清查、核对。
第六十二条 销毁涉密载体、各类公文、内部刊物必须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并派专人现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其中,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须进行化学或物理删除,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第六十三条 涉密件未经请示同意不得复印和扩大传阅范围,密码电报不得复印、转发和抄录。涉密件的复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绝密、机密、秘密件以及领导同志的涉密讲话记录等,不得自行复制。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制时,需征求原发文单位同意后再经市政府有关领导或办公室领导批准。
(二)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时,应当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由秘书五科出具复印手续,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公文管理,建立健全退文处理、公文催办及考核通报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目标(绩效)管理内容。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处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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