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办函〔2009〕68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达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1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
专项整治的时间从2009年2月25 日至4月20日。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是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是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等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四、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一)全面部署阶段(2月25日至3月5目)。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何平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洪波、任登华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部署和信息收集。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3月6日至3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公安、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所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清查本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16日至4月10日)。各地公安、文化、工商、安监、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订应急预案;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填写《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存档备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4月11日至4月20日)。4月20日前,省政府将组织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组成联合工作组,按实地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不少于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总数10%的比例,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不少于该县(市、区)及所辖乡镇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20%。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地区,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按照《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登记表》(附件2)签字存档。
五、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公安、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执法合力。
(二)严格执法,确保整治成效。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突出消防安全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姑息。要把严格执法与强化服务紧密结合,加强业务指导,积极督促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明确责任,严格整治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要对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停职检查;对工作失职特别是因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造成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新修订《消防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相结合,全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县(市、区)于3月12日前和4月20目前将本地专项整治摸底排查阶段工作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连同《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 3)一并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典,联系电话:2661575。
附件: 1.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
2.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登记表
3.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场所 基本 情况 | 场所名称 | 场所地址 | |||||||||||
所处建筑 | 所在层数 | ||||||||||||
权属(物业)单位 | 单位地址 | ||||||||||||
消防安全责任人 | 消防安全管理人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所处 建筑 情况 | 建筑高度(m) | 耐火等级 | |||||||||||
地上面积(m2) | 地上层数 | ||||||||||||
地下面积(m2) | 地下层数 | ||||||||||||
场所 性质 | 影剧院 | □ | 礼堂 | □ | |||||||||
录像厅 | □ | 舞厅 | □ | ||||||||||
卡拉OK(KTV) | □ | 夜总会 | □ | ||||||||||
酒吧 | □ | 咖啡厅 | □ | ||||||||||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 | □ | 网吧 | □ | ||||||||||
游艺场所 | □ | 洗浴馆 | □ | ||||||||||
保龄球馆 | □ | 旱冰场 | □ | ||||||||||
健身房 | □ | ||||||||||||
消防 设施 | 灭火器 | 有□ 无□ | 是否完好 | 是□ 否□ | |||||||||
室内消火栓系统 | 有□ 无□ | 是否完好 | 是□ 否□ |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有□ 无□ | 是否完好 | 是□ 否□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有□ 无□ | 是否完好 | 是□ 否□ | ||||||||||
机械防烟系统 | 有□ 无□ | 是否完好 | 是□ 否□ | ||||||||||
机械排烟系统 | 有□ 无□ | 是否完好 | 是□ 否□ | ||||||||||
应急照明 | 有□ 无□ | 是否完好 | 是□ 否□ | ||||||||||
疏散指示标志 | 有□ 无□ | 是否完好 | 是□ 否□ | ||||||||||
室内 装修 材料 | 顶棚 | 不燃□ | 难燃□ | 可燃□ | 易燃□ | ||||||||
墙面 | 不燃□ | 难燃□ | 可燃□ | 易燃□ | |||||||||
地面 | 不燃□ | 难燃□ | 可燃□ | 易燃□ | |||||||||
消防 行政 许可 情况 | 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是□ 否□ | |||||||||||
是否通过消防验收 | 是□ 否□ | ||||||||||||
是否通过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是□ 否□ | ||||||||||||
整改意见 | 检查人员的姓名: 年 月 日 | ||||||||||||
场所基本 情况 | 场所名称 | 场所地址 | ||
所处建筑 | 所在层数 | |||
权属(物业)单位 | 单位地址 | |||
消防安全责任人 | 消防安全管理人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验收意见 | 验收人员的姓名: 年 月 日 |
场所类别 | 单位、场所总数(处) | 排查情况 | ||||||||||||||
排查单位、场所(处) | 发现未通过建审、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处) | 发现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要求(处) | 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等不符合要求(处) | 发现消防和管理制度不落实(处) | ||||||||||||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 演出、放映场所 | ||||||||||||||||
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 歌舞娱乐场所 | ||||||||||||||||
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 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 ||||||||||||||||
网吧、游艺场所 | ||||||||||||||||
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 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
合计 | ||||||||||||||||
下发法律文书情况 | 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份) | 罚款(万元) | |||||||||||||||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份) | 责令停产停业(家) | |||||||||||||||
复查意见书 (份) | 拘留(人) | |||||||||||||||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 文化、工商部门吊销证照(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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