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发〔2010〕24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宣汉县七里乱石沟煤矿“716”事故由于施救不当和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由最初涉险2人,最终导致6人死亡、2人中毒,教训极其深刻。这起事故不仅反映出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及能力,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因素不了解,也暴露出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混乱、制度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为此,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江师科,市政府副市长吴立岩于7月17日下午紧急召开了全市煤矿安全专题会议,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再强化、再部署、再落实。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年”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继6月23日宣汉县上峡乡柳茂村六社(石板沟)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3死、1伤的较大事故后,在不到一个月时间里,宣汉县七里乱石沟煤矿(系被整合矿井)于7月16日晚发生6死、2伤的安全事故,给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当前,由于全省、全市煤炭资源整合矿井正处于全面起动阶段,部分煤矿业主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非法、违法开采。同时,我市正值汛期,雷电、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极易引发地表坍塌、泥石流、洪涝、山体裂陷等自然灾害,从而诱发顶板、掩埋、透水、淹井、河水倒灌等煤矿安全事故。今年5月份,四川煤监局组织的煤矿安全交叉检查组对我市30家煤矿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查出各类煤矿安全隐患和问题200余条,充分说明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隐患排查还存在一些漏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还存在一定差距,安全监管还不到位,安全基础还不牢固。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有足够的认识,务必高度重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做到工作早部署,宣传早发动,措施早制定,任务早下达,人员早落实,责任早明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拉网式大检查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川安委〔2010〕2号文件精神,继续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煤矿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彻底、从严从细进行检查,不留任何死角,确保收到实效。
一要强化煤矿企业基础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各县(市、区)必须对辖区内煤矿基础信息工作(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煤矿的名称、类型(生产矿井、停产整改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被整合矿井等),煤矿的灾害情况、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和系统情况,其证照的合法有效性,矿长、特殊工种特别是瓦检员、安全员、技术员的资质能力,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素质,以及煤矿的开采生产水平位置、矿井井筒的合法性,煤矿赋存条件、地质环境和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全面详实掌握各煤矿基本情况。该项工作于8月20日前结束,各地要将调查摸底情况建立台帐并印制成册,确保政府相关领导、监管人员人手一册。
二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地、各部门都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切实强化县(市、区)和乡镇两级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落实“县领导包片,乡镇领导蹲点,村社领导包矿,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责任到人”的煤矿安全监管格局。要以乡镇为重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领导、干部的包保责任,落实“一盯一”的监管措施,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社,落实到驻矿监管员和乡(村、社)干部,确保煤矿企业在落实煤矿安全措施上有人管、有人盯、有人督,督促煤矿认真落实监察指令,落实整改方案,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
三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对已关闭矿井进行一次地毯式、往复式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坚决防止参与资源整合的合法矿井在资源整合过程中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未通过验收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以及关闭矿井非法生产。对3万吨/年生产能力和证照过期的矿井,要派专人盯守,防止违法、违规生产。
四要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地、有关部门在继续落实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办函[2010]8号)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煤矿企业生产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坚持把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专项整治、日常监管工作和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加大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工作力度,加大安全投入,严格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和监控措施,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切实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地要将本次煤矿基本隐患排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于8月20日前报市安办,同时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我市近期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暴露出煤矿企业及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缺乏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暴露出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混乱、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各级各部门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加强煤矿安全培训、提高培训质量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完善的培训制度,靠制度促培训,靠制度管培训,把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轨道上来。要认真监督、帮助、指导煤矿制定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培训:各县(市、区)要抓好事故多发期等重点时段的全员安全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强化煤矿职工安全意识,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安监部门要组织对驻矿煤监员、乡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技能;市矿山救援大队要重点组织开展班组长安全培训,使其了解中毒、窒息等事故可能发生的场所、危害性、特点,掌握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要依托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督促送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三项岗位人员”,做到全部持证上岗。
二要督促检查煤矿企业制定、完善、落实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尤其是煤矿企业作业人员在进入长期停产或废弃的巷道、长期封闭空间等场所进行作业时,要制定相应的许可程序、安全规程、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加强现场监护,随时检测气体变化情况。同时,为从业人员配备防护面具、自救器等防护装备。
三要严格按照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抓好煤矿重点时段、重点季节(“倒风季节”、“雷雨季节”)、重点区域(采、掘作业面)的安全工作。突出抓好“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树立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理念,做到“五个一律停产整顿”:即凡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而未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矿井;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水害影响而未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采,先治后采”十六字方针的矿井,都必须停止生产进行整顿(暴雨期间,对“水害”严重的矿井一律无条件停产;对因暴雨天气可能造成淹井的矿井,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停产)。要把煤矿“一通三防”摆在重中之重位置,集中精力抓紧抓好。要按照规定提足安全整改专项费用,保证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要继续深化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坚持“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十六字工作体系,健全完善各项责任制度,加强监测、检验、监控等基础工作。要认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的规定,完善矿井“一通三防”系统,制定和落实防治瓦斯煤尘灾害及水害事故的措施。要建立健全矿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及雨季“三防”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矿井通风系统和局部通风管理,加强通风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加强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维修和瓦斯探头的定期校验,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要认真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成立雨季“三防”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防救灾物资,加强煤矿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矿废弃老窑情况,防止矿井水害事故和淹井事故的发生。
四、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府发明电〔2007〕33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精神要求,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好县、乡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好企业的主体责任和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切实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和关闭矿井的监管工作,加大巡查力度,继续深化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颁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监管、监察及管理部门的职责,严格依法行使行政审批、监督和处罚,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防止参与资源整合的合法矿井在资源整合过程中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节后未通过验收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以及关闭矿井非法生产。
五、严格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法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及时查明原因,深刻吸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并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的警示教育作用,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凡县(市、区)所辖区内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及事故性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追究县(市、区)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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