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通告[2012]1号 |
为进一步规范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秩序,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整治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是指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西外镇、北外镇行政辖区,复兴镇部分区域(秦巴物流园区规划范围)和达县南外镇行政辖区、河市镇集镇规划区及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范围。
二、凡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
三、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城乡结合部村(居)民建房,一律进入规划确定的村(居)民聚居点依法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未依法编制并经批准公布前,一律不得审批新(改、扩)建项目。在此期间,村(居)民住房经鉴定确属D级危房的,由辖区政府先进行过渡性安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新(改、扩)建或违法占地等行为的,应主动接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违法建(构)筑物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土地;逾期不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或不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凡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五、凡未经行政许可违法建设的一切建(构)筑物,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违法建(构)筑物或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时一律不得给予安置或补偿。
六、严格执行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村(居)民的合法建(构)筑物的,一律实行集中异地统规自建、统规统建限量还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还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执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区(县)、乡镇(办、委)政府和村(社区)基层组织负有属地管理的职责,要切实加强辖区内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的监管,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法占地案件。
八、凡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或社区、村组干部参与违法建设或违法占地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并自觉向辖区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或不报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实施问责,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九、各相关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履职,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范围内的达县行政辖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由达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十一、欢迎公民举报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举报电话:市城管执法局 2383110;市国土资源局 2370346或12336;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143781;达县国土资源局 5108818或12336;达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682833;通川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143779。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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