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文 号: | 达市府发[2011]13号 |
SFFD-2011-056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达州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对达州城区扬尘污染进行综合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达州城区东至韩家坝、张家坝职教园区、小河嘴万盘路口,南至达渝高速公路出入口、堰坝、翠屏山南麓,西至阁溪桥、巴彭公路与环城路交界处,北至莲花湖、凤凰山景区横山公路、北外镇徐家坝与罗江镇交界处以及达州经济开发区以内区域(以下简称“扬尘控制区”)。
二、本通告所称扬尘污染,是指从事建筑施工、拆除作业、垃圾焚烧、道路运输、建材经营等活动或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裸露城区空地等导致的粉尘污染。
三、进入扬尘控制区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美观及轮胎、车身洁净,严禁有尘迹污垢或附泥带沙的车辆入城。
四、扬尘控制区内的土地禁止裸露,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尘措施。
五、驶入扬尘控制区的货物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运载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还应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垃圾运输准运证、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入城证等相关合法证件。
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违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载、装卸砂、水泥、滑石粉、矿粉、原煤等粉尘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运载碎石、卵石、混凝土、灰浆、焦煤、型煤、煤膏、矿石、废品等容易脱落、扬撒物品的车辆,必须实行封闭式运输,不得遗撒、泄漏、飞扬、违规倾倒,违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车箱必须安装使用防遗撒全密闭装置,硬盖密闭运输,并按照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对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输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十一、工程建设和拆除应实行封闭式施工。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护栏或者使用密目网围挡,临街的工地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高的施工围墙;工地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应当密闭存放或及时进行覆盖;建筑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出入口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在工地出入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相配套的地面排水沟、泥浆沉淀池(沉沙井);车辆在驶出工地前,要彻底清理干净车轮、车体;停工工地要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不得违规使用袋(散)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违反上述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工程建设和拆除施工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完毕,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必须采取围挡、覆盖、简易绿化等防尘措施。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工程建设和拆除施工中,遇到可造成扬尘污染的4级以上(含4级)风力时,应停止土方施工和拆除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达到环保规定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
十四、建筑施工单位在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形的物料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底下楼层时,应采用转运或封闭管道清运,并集中堆放,严禁凌空抛掷。违反上述规定,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达到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十五、露天堆放的沙、石灰、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必须进行覆盖并采取其它防尘措施。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树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者责令改正或清除,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禁止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在建筑材料经营场所从事产生扬尘污染的切割加工活动,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妨碍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违反城市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96198、2383110。
二十、本通告自公告之次日起实施。州河以北城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州河以南城区由达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达州经济开发区由达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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