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宣判、执行了一批毒品犯罪案件。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禁毒工作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虽然近年来我市各部门对涉毒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从去年以来涉毒案件审理情况看,我市禁毒斗争形势仍然严峻。
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422件、543人,分别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6.11%和14.87%,虽较同期案件数轻微下降,但案件总数仍居刑事案件第二位(仅次于盗窃罪)。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265件,占毒品犯罪总数的64.32%;容留他人吸毒案件130件,占总数的31.56%;非法持有毒品案件12件,占总数的2.91%。
同时,我市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零包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尤其以容留他人吸毒增长显著。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含冰毒和麻古片剂)的消费市场膨胀最快,案件占比持续增长。大麻、氯胺酮、摇头丸等新类型毒品犯罪也时有发生。2019年以来,新型毒品案件占比已达90%以上,远远超过传统毒品海洛因、鸦片等。
一年来,共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件265件400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含死缓)112人,重刑率达28%,高于同期刑事案件重刑率。去年以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市中院依法对李成波、蒋才顺等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执行死刑。
新闻通气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向社会公布了四起典型涉毒案例。
案例一
通过妻子运输毒品
被告人刘波、何久令、周汉林系同乡。2015年7月,刘波与周汉林共谋出资找何久令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同月27日,刘波、周汉林乘飞机到广东省惠州市与何久令见面。刘波将与周汉林共同筹措的毒资交给何久令,购得一批毒品。之后,刘波乘长途客车回到大竹县,并将约1040克甲基苯丙胺运回达州卖给他人。
2015年8月6日,被告人刘波、周汉林再次共谋到广东省购买毒品。二人与刘波妻子一起到达惠州市黄埔镇,刘波的妻子去探望亲戚,刘波和周汉林则到酒店与何久令见面。在酒店,何久令帮刘、周二人联系毒品卖家,商定购买5000克毒品(每千克2.6万元)。8月8日上午,刘波让妻子乘长途客车返回达州,何久令则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帆布包放到该车行李架内。随后,刘波与周汉林乘飞机回到达州。次日上午10时许,周汉林驾车载上刘波到大竹县汽车客运站接到刘波妻子。在客运站附近,公安人员将其挡获,并从周汉林驾驶的轿车后备箱搜出分别净重2960克、2000克的甲基苯丙胺两大袋。另从刘波的裤包查获甲基苯丙胺9.403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波、周汉林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何久令明知刘波、周汉林购买毒品用以贩卖,而积极联系他人购买。何久令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周汉林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久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汉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被执行死刑。
案例二
恶势力团伙贩毒
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马超凡与被告人潘某、施某某、邹某、张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万源市城区、交通要道、学校校内及周边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马超凡为主要纠集者,潘某、施某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2017年10月以来,刘和俊(已判决)利用电话、微信等与购毒人员联系并商量好交易数量、方式、价格及地点后,用自封袋、卫生纸包装毒品甲基苯丙胺,或用卫生纸将甲基苯丙胺包好装入香烟盒,然后安排被告人马超凡等人将毒品送至指定地点。其中,马超凡参与贩卖毒品9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超凡纠集多人持械在交通要道、万源中学操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马超凡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马超凡明知是毒品,仍多次接受他人安排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原民警吸毒成毒贩
被告人练某某原系公安民警,后因交友不慎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于2013年被开除公职。之后,练某某因无固定收入来源,无法支撑其吸毒的巨额开支,遂通过贩卖毒品筹集毒资。2018年7月至10月,练某某多次在其位于大竹县城某小区的租房内,与吸毒人员胡某强、王某、向某梅、张某玲、彭某、胡某秀进行毒品交易。同时,在练某某身上及家中还搜查出毒品5.16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练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判决被告人练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
诱骗朋友吸毒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徐斌在达州市一纳米汗蒸馆遇见魏某,将其带至达州市某酒店房间内做电疗后,徐斌拿出吸毒工具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声称是减肥、祛湿、驱寒的产品,欺骗魏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2018年4月8日,徐斌联系魏某一起到开江温泉玩耍,魏某与其同学刘某一同前往。当晚8时许,徐斌、魏某、刘某一起入住开江县某温泉宾馆。随后徐斌独自在卫生间内,用电热水壶将水烧开后倒入随身携带的“K粉”(毒品氯胺酮),并称是温泉宾馆提供的专用水,喝了对身体有好处,欺骗魏某、刘某喝下。
魏某、刘某离开房间到泳池边,出现头昏眼花、干呕等症状,怀疑被他人下毒,即向旁人求助,并拨打电话报警。徐斌把剩下含有“K粉”的水喝下,清洗了玻璃杯和烧水壶,将装“K粉”的小瓶扔进马桶放水冲走,行至宾馆大厅时还因饮下大量含有“K粉”的水昏迷。开江县公安局民警赶往现场后,对魏某、刘某、徐斌进行尿液检测,氯胺酮测试剂呈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斌明知是毒品而欺骗他人吸食,其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徐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