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了《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
《办法》于2020年1月2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根据《达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达市府办〔2020〕20号)的要求,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促进政府立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结合和良性互动,需全面客观地评价《办法》的制度规范性和实施效果,分析《办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不足,并加以完善。
二、评估工作情况
(一)评估工作准备阶段
1.成立《办法》立法后评估小组。由市城管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局属办案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评估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具体承担统筹协调、汇总评估等工作。
2.制定《办法》立法后评估方案。按照《达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执行性、实效性和规范性六个标准进行,遵循合法规范、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采用部门网站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立法比较分析、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方法开展。
(二)评估实施阶段
为全面收集和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市城管执法局根据评估方案要求,主要开展了五个方面的工作:
1.立法比较分析。将《办法》与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比较和梳理,深入分析《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立法技术性等。
2.征求意见。广泛征集社会各方对《办法》实施以来的意见和建议。
3.设置问卷调查。按照评估内容与标准,开展“问卷设计、全面调查、资料收集、统计分析”等工作。共计发放问卷573份,有效回收551份,回收率96.16%。
4.实地调研。评估小组办公室人员实地走访了渠县、达川区等地,获取相应资料,保证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5.召开座谈会。2024年10月初举行了《办法》立法后评估座谈会,通川区、达川区、达州高新区相关部门和一线执法骨干参与座谈,同时邀请立法专家、律师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听取各方综合意见,形成初步结论。
(三)报告形成阶段
2024年10月中旬,由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座谈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立法比较情况进行再整理、再研究、再吸收,形成评估初步结论,起草评估报告初稿。在此基础上,评估小组对评估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
三、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方面
《办法》制定主体适格、程序规范,符合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的规定,且内容与相关上位法不抵触。
(二)合理性方面
《办法》设定的具体制度基本合理,内容表述规范,符合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客观实际和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立法目的明确合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是维护城市形象,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安全可靠,创建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保障城市容貌标准管理,创建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板块。实施《办法》过程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指导性较强,把握尺度稳妥,确保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颁布本《办法》是非常合理必要的。
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职责明确。《办法》对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管理职责、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明确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弥补了《办法》颁布之前,管理职责较为混淆,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案件办理周期较长的问题。
(三)执行性方面
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方面。自《办法》颁布后,相关责任单位管理质效明显提升,各相关责任单位之间、责任单位与辖区政府之间沟通协调更加紧密,形成发现、移交、处置“三位一体”的全链条管理机制,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时效性。
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查处方面。执法部门案件办理效率明显增强,从执法实践上看,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可以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的权限,有效保障了案件查处效率。
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外观方面。对招牌设置者赋予清洁、牢固、安全的管理责任和法定义务,有效防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安全隐患,保持外观整洁,具有较强的追溯性。
(四)协调性方面
《办法》与相关上位法保持有效衔接,与同位阶相关法规协调一致,法律责任条款均依照相关上位法设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并能够与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指导性意见形成相互配套的制度体系。
(五)实效性方面
《办法》施行于2023年,征集县(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均认为《办法》实施取得了正面的效果。
(六)规范性方面
《办法》条文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文字简明、语言规范,基本条款完善,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立法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相关制度、处罚规则、实施日期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基本上能够满足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个方面。
四、实施绩效分析
(一)实施情况及取得成绩
1.规范治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方面。2024年,市本级(通川区、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立案查处66件,处罚金额2.49万元,代为清除或者强制拆除脏、乱、差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招牌450余个;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为清除或者强制拆除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253余个;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代为清除或者强制拆除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90余个;万源市综合执法局,代为清除或者强制拆除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363余个;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代为清除或者强制拆除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面积约1000平方米。
2.增强社会各界法治意识方面。为切实提高《办法》的社会知晓率,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密切关注、广泛参与,促使广告设置机构责任意识和规范经营意识普遍提升,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大幅降低。
(二)《办法》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一是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仍然不强。评估发现,我市仍有部分户外广告和招牌业主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未能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二是监管执法工作有待加强。实际执法中,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大多以督促整改为主,未能严格按照《办法》相关罚则的规定进行处罚,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五、评估结论
通过此次立法后评估,得出的结论意见是:《办法》在全市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评估小组认为,《办法》在制度设计总体上科学、合理、有效,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维护了公共利益,保障了户外广告和招牌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评估建议
由于《办法》的宣传与知晓度、自觉遵守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实施效果,所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普法宣传,在实际工作中突出强调依法行政,加强与《办法》有关的考核制度建设。同时,市城管执法局将继续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进一步推进《办法》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