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达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达州市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予以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制定依据
为促进达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保障和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四川”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川办发〔2022〕3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等精神,结合达州实际,制定《达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自用充电桩、公(专)用充电桩、集中式充(换)电站及其接入电网的相关设施。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计六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对制定目的、规范性文件定义、适用范围、基本要求、各部门工作职责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规划管理》,共5条,主要对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计划、规划滚动调整,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总体布局及建设时序予以规范。
第三章《建设管理》,共8条,一是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关于投资备案相关要求,依据发布实施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备案。二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对个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三是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应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审批环节。四是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换)电基础设施合法建设需求。五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六是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须符合要求。七是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投运前,须按照“业主负责制”原则和相关标准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八是所有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确保充电基础设施依法依规接入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达州市智慧充电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服务平台”)以及“川逸充”和“安e达”APP。
第四章《运营管理》,共7条,主要对外营运的、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予以规范。对物业服务人、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具体条件、遵守规则予以规定。对不再运营的,拆除过程予以规定。明确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鼓励机制。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章《保障措施》,共6条,一是财政政策支持。《办法》规定,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及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市、县(市、区)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支持;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依法研究出台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充电电费补贴等支持政策。二是土地政策支持。《办法》规定,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具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位)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在集体建设用地、闲散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三是价格政策支持。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项目,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其他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按其所在场所电价类别执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四是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电网专项规划,电网企业应当制定充电基础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开辟绿色通道。五是省级重点用能单位充电基础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基础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查和履约范围。六是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办法中部分用语的含义,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有效期。
四、其他说明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机构:市能源产业局
解读人:符胜
联系电话:0818—3337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