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日前,市政府出台了《达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7章55条,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备案解释后评估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该部分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权限、立法原则、实施主体的职责、经费保障等进行了规定。
(二)立项。该部分重点明确了立法前评估、政府立法项目储备库等制度内容,并强调年度立法计划执行规定,明确了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的确定方式,以及在年度立法计划执行中拟增加、中止、终止、调整立法项目的程序要求,以增强政府立法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三)起草。该部分对起草方式、起草程序和送审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重点强调了起草单位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应当遵守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起草单位开展立法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以及立法听证的程序要求。
(四)审查。该部分对审查内容、暂缓审查和退回、终止审查、实地调研、征求意见、听证、论证、草案送审要求等进行了规定,并就重要立法事项和重大立法争议引入第三方评估作了制度规范。
(五)决定与公布。该部分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审议、签署、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并就对规章的配套规定进行了明确。
(六)备案、解释、后评估。该部分对规章的备案、解释、立法后评估以及修改、废止进行了规定。
(七)附则。该部分主要对规章汇编、规章的施行日期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构:市司法局
解读人:尹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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