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开学季的到来,神兽“归笼”,在新学期伊始,市场监管部门将保障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控风险隐患,筑牢安全防线。校内以学校食堂为监管重点,校外以学校周边食品经营门店为监管重点,持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排查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用心用情撑起校园食品安全“保护伞”,全力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校内监管
多部门联合保障食品安全
根据“春雷行动2023”工作安排,结合开学季时间节点,我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辖区教育局、公安局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
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隐患问题要及时通报教育部门;对联合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管理松散,隐患较为突出的学校(食堂)进行通报,严肃处置;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开江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联合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部署开展春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会议就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做了具体安排,明确重点检查食品安全制度、学校信息公开、从业人员健康、经营场所卫生、食品原料库存、进货查验与记录、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留样合规性、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共计15方面内容,要求各检查组人员充分认识到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切实有力推进专项检查工作,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达川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教育局、区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整治检查工作,特别在开学前夕,进行了“守护开学第一餐”专项检查,对辖区各幼儿园、中小学食堂进行拉网式排查。在食堂就餐区域,执法人员重点检查食堂环境卫生情况,是否有食品安全科普、杜绝食品浪费等宣传内容。在食堂厨房,执法人员重点检查操作人员着装、操作是否规范,地面是否干净整洁,操作区食品原辅材料是否存在异常,是否有食品留样等方面。在食堂库房,执法人员现场指导库管人员开展库存物资清点自查,重点检查是否有过期产品。在食堂办公室,执法人员重点检查食堂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健康状况和索证索票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截至目前,该局已对辖区52所学校食堂进行了食品安全整治检查工作。
下一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为广大师生提供安全放心的饮食环境。
校外抽查
严查校园周边食品安全
针对校外食品安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巡查,力争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全方位、无疏漏,全面筑牢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防线。
开学后,达川区市场监管局地毯式拉网巡查校园周边食品“三小”店的食品安全,重点检查校园周边50米范围内是否存在食品摊贩经营;食品经营店是否照证齐全,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原材料采购是否合规、餐饮具是否清洁消毒等;是否存在经营过期、霉变、三无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周边是否设置售酒网点,饮料店是否有非法添加、糕点店是否规范加工三明治、火锅店是否有使用“老油”的行为,尤其是加强对“5毛”小食品和“推车”食品的监管。
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的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以校园周边的小吃店、饮品店、小卖部等热门餐饮场所为重点,主要从场所环境卫生、亮证亮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以及原材料储存环境、索证索票、餐具消毒、食品留样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检查,并督促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各项制度,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该局还要求各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统计,单独建立监管台账,明确监管责任人,确保学校周边每个食品经营店铺都有专人监管。截至目前,该局共检查学校周边经营单位51家,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督导整改。
典型案例
渠县某小卖部卖过期饮料被罚1000元
近日,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春雷行动2023”相关要求,对渠县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店铺进行抽查。在对静边镇某小卖部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茉莉蜜茶、荔枝苏打气泡水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现已被立案查处。
据介绍,经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在小卖部中销售的茉莉蜜茶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保质期为12个月,数量为4瓶,销售价格为每瓶3元,货值金额共12元。销售的荔枝苏打气泡水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6日,保质期为9个月,数量为3瓶,销售价格为每瓶5元,货值金额15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2种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处于待售状态,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况属实。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该局拟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销售的茉莉蜜茶、荔枝苏打气泡水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渠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对民生食品的检查力度,针对销售过期食品、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刘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