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出台的《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开展先进绿色低碳建筑技术示范应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和2022年1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1号),要求到2022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30%,2025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40%以上。出台本《措施》,有利于推动达州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建筑建材绿色低碳、循环利用,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应用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16〕7号)等规定,制定本《措施》。
三、主要内容
本《措施》分别从用地保障、建筑面积奖励、财政金融支持等方面形成,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2022年到2025年,按逐年递增的方式,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达到40%以上。第二条在土地出让阶段,需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的单体建筑装配率。第三条针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含国有平台公司建设项目),发改和住建部门要列出当年使用装配式建筑项目清单,并明确装配式项目及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的单体建筑装配率。未达到要求和标准的,发改、财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在行政方面予以限制。第四条对使用装配式建造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审定容积率时给予一定的建筑面积奖励,并限制其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比例及时间。第五条明确装配式建筑采用的施工组织方式及招标方式。第六条对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房住宅的,给予一定奖励。同时,使用公积金首次购买的,提高公积金限额。第七条对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达到一定条件时,在预售监管资金留存额度、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申请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第八条支持装配式关键技术攻关以及研发、转化并投产的示范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工程应用生产基地、科技研发生产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第九条明确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对运输装配式构件的大型货运车辆在办理手续及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第十条支持金融机构对使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融资、授信等方面的服务。同时,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房的购房人给予支持。
解读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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