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推我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市生态环境局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发力,以“零容忍”的态势形成打击各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公布5起2022年前5月全市生态环境涉水案件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川区中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3月3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自动监控平台发现,通川区中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的达州市双龙生活污水处理站出口,在2022年2月以来氨氮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连续超标。经调取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监测数据显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达州市双龙生活污水处理站出口氨氮日均排放浓度均超过5mg/L,其中氨氮日均值最大浓度为11.992mg/L(2022年2月19日),2022年2月氨氮排放浓度平均值为8.618mg/L(超过排放标准0.72倍)。该公司负责运营的达州市双龙生活污水处理站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开江县博华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案
2022年4月26日,开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开江县博华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合作社圈舍内喂养生猪380头,产生的粪污量大,但其修建的氧化塘小,塘内废水装得太满,废水挤压导致氧化塘开裂渗漏。其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养殖场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渠县三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2年1月21日,渠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渠县三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1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水的化学需氧量、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大肠菌群动植物油、氨氮1次/年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通川区复兴镇金虹洗涤部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案
2022年2月24日,通川生态环境局对通川区复兴镇金虹洗涤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洗涤部烘干车间外废水沉淀池上部有一排污口,废水经排污口流入雨水沟。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洗涤部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大竹县玖陆种猪繁育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案
2022年2月24日,大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大竹县玖陆种猪繁育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的一处异位发酵床墙体有开裂现象,养殖废水通过裂缝排入养殖场旁边小河沟。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养殖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