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停运及维修维护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一、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依据及过程
为规范全市排污单位防治污染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切实提高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水平,充分保障单位生态环境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起草了《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停运及维修维护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本《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污单位应当保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禁止擅自拆除、闲置、停运防治污染设施。排污单位需要拆除、闲置、停运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防治污染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处理。停运防治污染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四)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提前书面报告并采取减缓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而起草,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各科室、下属单位、各派出局的意见,并在网络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相关部门、各科室、下属单位、各派出局和网上均未收到修改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有三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为:请示(报告)的范围,包含了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停运以及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范围的情形等内容。
第二个部分为:报告程序,包含了请示(报告)时限(一般情况、特殊情况)、请示(报告)内容及形式、请示(报告)渠道等内容。
第三个部分为:工作要求。包含了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期间,现场核实、停运防治污染设施或维修维护设施设备延期、加强日常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二、对风险点的评估分析
(一)政策风险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停运及维修维护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送审稿)》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结合达州实际,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停运以及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请示(报告)的程序进行了具体细化,将法律规定的具体制度落实到具体业务科室,明确办理程序,能给相关个人和企业提供制度执行的便利。本《通知》没有政策禁止性规定,没有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污单位应当保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禁止擅自拆除、闲置、停运防治污染设施。排污单位需要拆除、闲置、停运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防治污染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处理。停运防治污染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系达州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起草本《通知》没有主体上的障碍。本《通知》规定的请示(报告)的程序也没有突破相关层级规定。本《通知》没有法律上的风险。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通知》没有增加相关个人、企业义务,没有减损权利,请示(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确保企业的环保设施的规范运行及遵守环保法律,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本《通知》没有社会稳定风险。
(四)财务经济风险
本《通知》的请示(报告)的程序,无任何收费事项,对管理对象没有增加经济上的负担,本《通知》没有财务经济风险。
(五)可行性风险
本《通知》的请示(报告)程序的范围和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并对请示渠道进行了细化,本《通知》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三、风险等级及结论
经从政策、法律、社会稳定、财务经济及可行性方面综合风险分析,《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停运及维修维护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送审稿)》的综合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综上社会稳定风险论证情况、综合风险等级及专家评审意见,《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停运及维修维护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送审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为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