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办〔2019〕39号 | 浏 览 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中心城区临时摊区(点)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临时摊区(点)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凤西街道办事处、凤北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翠屏街道办事处、明月江街道办事处、杨柳街道办事处、河市镇集镇城市规划区,达州高新区范围内临时摊区(点)的设置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临时摊区(点)是指临时占用指定的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经营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 临时摊区(点)的设置应当本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总量控制、规范管理,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置。
第四条 辖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临时摊区(点)的设置,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临时摊区(点)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临时摊区(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临时摊区(点)经营行为及经营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管;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照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临时摊区(点)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临时摊区(点)内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临时摊区(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临时摊区(点)设置位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辖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实地论证后予以公示。设置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道路设置时,设置在道路一侧且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
(二)利用街巷设置时,设置在街巷一侧不影响通行的合适位置;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四)利用住宅小区及周边设置时,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在不影响通行的合适位置设置;
(五)农贸市场周边500米以内不得设置蔬菜类临时摊区(点);
(六)法律法规禁止设置临时摊区(点)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临时摊区(点)根据周边环境及需要,可设置昼市或者夜市,经营时间根据经营种类、设置路段和市容环境需要等情况确定。
临时摊区(点)可分为以下种类:
(一)修理服务类:修配锁、修鞋、擦鞋、理发、手机贴膜等;
(二)水果蔬菜类:季节性瓜果、蔬菜、农副产品等;
(三)小百货等日常生活用品;
(四)食品饮食类:熟食、排档小吃。
严禁畜禽、水产、生肉、屠宰等种类入内经营。
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摊区(点)应当统一定点划线经营、统一编号、统一样式,设置标志牌,公示临时摊区(点)区域、经营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 临时摊区(点)设施由辖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由政府投资或者争取社会投资建设,按规定收取占道费(场地占用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市容管理需要,适时对临时摊区(点)进行增减调整。需要拆除、搬迁或者调整临时摊区(点)的,摊点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遇有重大活动,临时摊区(点)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经营行为。
第十条 申请进入临时摊区(点)经营者,应当向社区居委会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社区居委会经筛选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摊区(点)数量、种类、申请人数等情况确定进入临时摊区(点)的人员并备案公示。
社区居委会推荐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进入临时摊区(点)经营的人员时,应当贯彻落实对办理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残疾、低收入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等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批准进入临时摊区(点)的经营人员应当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文明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进入临时摊区(点)的经营人员登记造册,发放准入证,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将登记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和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二条 临时摊区(点)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服从管理,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二)按照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规范经营,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扩大经营面积、超出经营时间;
(三)严格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不得随意张挂、乱拉乱接、乱倾倒和乱停车辆;
(四)不得损坏道路、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五)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六)不得转让摊位经营权或者移作他用;
(七)从业人员应持证(健康证明、准入证)挂牌(身份信息牌)上岗,保持个人卫生;
(八)从事食品餐饮经营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配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储藏箱(车)、操作台,配全防尘罩、垃圾桶、潲水桶和防蝇、蚊蝇消杀等必备的卫生设备;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对临时摊区(点)进行管理和考核,对不服从管理或者考核达不到要求的摊贩可以采取吊销准入证措施,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摊区(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定期组织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 临时摊区(点)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依法查处、取缔乱设摊点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摊区(点)设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辖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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