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X2SC202109290001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违反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原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违规采用合同协议出让方式对19宗采矿权进行出让,矿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 达州市 | 生态 | 2021年9月28日,由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的19宗采矿权,均是开采多年形成的历史遗留矿山。分别为:大竹县八渡乡花岩碎石厂、大竹县新生乡叶家村二社碎石厂、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大竹县团坝镇薛鑫机制砖厂、大竹县周家镇芦茅沟碎石厂、 大竹县金鸡乡铁龙玉毅碎石厂、大竹县隆升石厂、大竹县盛翔矿石厂(金花矿区)、大竹县蒲包乡金鑫矿石厂、大竹县朝阳乡星火灰石加工厂、大竹县朝阳乡丰金石灰厂采矿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巨峰矿区)、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福达矿区)、大竹县炬峰矿石厂、大竹县干龙石材厂、大竹县金鑫石料加工厂。目前,除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1个矿山外,其余18个矿山均已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此19个矿山中生产矿山2个(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大竹县新生乡叶家村二社碎石厂),在建矿山15个,未进场矿山2个(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大竹县金鑫石料加工厂)。 上述采矿权均不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行政审批情况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9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除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外,办理了其余18宗出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登记,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除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外的18个矿山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大竹县应急管理局,除大竹县团坝镇薛鑫机制砖厂、大竹县隆升石厂、大竹县朝阳乡丰金石灰厂采矿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巨峰矿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福达矿区)、大竹县炬峰矿石厂、大竹县金鑫石料加工厂等9个外,对其余10家出让采矿权矿山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业务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11月,对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巨峰矿区)和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等4家矿山企业,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边开采边修复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竹自然资罚〔2019〕30、34、36、37号)。 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2019年以来,对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巨峰矿区)、大竹县朝阳乡丰金石灰厂采石场、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大竹县朝阳乡星火灰石加工厂、大竹县蒲包乡金鑫矿石厂、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大竹县新生乡叶家村二社碎石厂等7家企业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达市环法罚〔2020〕29号、达市环法罚〔2020〕101号、竹环罚〔2019〕39号、达市环法罚〔2021〕0196和0199号、达市环法罚〔2020〕138和172号、竹环罚〔2018〕62号、竹环罚〔2019〕2号)。 三、现场调查情况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大竹县自然资源局违反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原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违规采用合同协议出让方式对19宗采矿权进行出让”问题 该问题不属实。不予处理。 (二)关于“矿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 责 任 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邓良春、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唐世令、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 1.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生态环境受损区域正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不予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责成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编制《终了边坡生态修复方案》并按照方案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完成时间:2021年11月30日) (2)责成19宗采矿权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整改实施方案》,并按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完成时间:2021年11月30日) (3)责成大竹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加强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按《矿山生态环境整改实施方案》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完成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9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村 | 已办结 | 无 |
1 | X2SC202109290001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违反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原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违规采用合同协议出让方式对19宗采矿权进行出让,矿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 达州市 | 生态 | (一)关于“大竹县自然资源局违反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原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违规采用合同协议出让方式对19宗采矿权进行出让”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19个矿山在原采矿权到期前(30日前),原矿山业主分别向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矿区范围、增配资源储量的申请。矿权到期后,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先后对19宗到期采矿权责令停止开采。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因未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一直停止开采至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规定,为解决因文件出台而产生的非煤矿山遗留问题,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26日向县政府报送了《关于审定大竹县炬峰矿石厂等第一批20个非煤矿山扩大矿区范围遗留问题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的请示》(竹国土资〔2019〕102号),大竹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关于大竹县炬峰矿石厂等第一批20个非煤矿山扩大矿区范围遗留问题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的批复》(竹府函〔2019〕70号);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9年6月14日发布了《大竹县19宗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竹公共(矿)挂〔2019〕1号),公开挂牌出让前述19宗采矿权,2019年9月5日挂牌成交,同日,在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公开发布《采矿权挂牌出让结果公示》(竹公共(矿)挂〔2019〕1号),并与19家竞得矿山企业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出让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6日,依据《成交确认书》与竞得矿山企业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综上,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在2019年出让的19宗采矿权,是明确以公开挂牌方式予以出让的,故不存在“大竹县自然资源局违反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原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违规采用合同协议出让方式对19宗采矿权进行出让”的情况。 (二)关于“矿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大竹县19宗挂牌出让采矿权竞得企业在矿山建设和采矿作业期间,存在对开采区山体、植被造成破坏的情况。但自2019年竞得挂牌出让采矿权以来,19宗采矿权竞得矿山企业持续对矿山建设和新老开采作业期间造成的态环境受损区域开展了生态修复。目前, 19个矿山企业完成修复受损区域面积324亩,覆土7.588万方米,栽种竹子、紫穗槐、桂花树、扁竹根等植物63.723万株,撒播草籽1850公斤;硬化场地4.336万平方米,硬化道路26.65千米,修建挡阻墙280米、排水沟1200米,治理河道800米,治理边坡4500平方米。 | 部分属实 | 社对53名群众进行回访,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认可满意。 | 已办结 | 无 |
2 | X2SC202109280012 | 欧家镇大堰碎石厂生产的噪音和粉尘扰民,大货车压坏公路,晴天扬尘严重,雨天污水横流。 | 达州市 | 噪音 | 该问题与本轮次第D2SC202109220047、D2SC202109230005号反映问题内容部分重复。2021年9月29日,由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胜伟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欧家镇大堰石厂,实为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位于大竹县欧家镇大堰村2组,矿区面积0.0769平方公里,该厂采矿许可证号为:C5117242010127130086127,有效期自2018年12月9日至2028年12月9日止,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45万吨/年。 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石厂不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行政审批情况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2月9日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7242010127130086127;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1月5日颁发了安全许可证,编号(竹)SFM安全证字〔2020〕0015;2020年12月取得《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年产45万吨碎石及砂石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达市环审〔2020〕25号),2021年6月进行了环评验收。办理了排污许可手续(登记管理,登记编号:91511724678361299L002Z)。 | 基本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生产的噪音和粉尘扰民”的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镇长陈艳、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 1. 行政处罚情况。经查,无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责成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一是增加开采区域移动雾炮车数量,确保喷雾降尘覆盖全部开采作业点。二是对产品应全部进入封闭式料仓,如需露天堆放需用防尘网覆盖。三是加强矿区运输车辆管理,确保密闭运输和车辆轮胎冲洗。四是合理设置鄂 | 已办结 | 无 |
2 | X2SC202109280012 | 欧家镇大堰碎石厂生产的噪音和粉尘扰民,大货车压坏公路,晴天扬尘严重,雨天污水横流。 | 达州市 | 噪音 | (二)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近两年来不定期对欧家镇大堰石厂进行动态巡查,于2019年11月,对其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施工进行了行政处罚(竹自然资源罚〔2019〕第34号)。 达州市大竹县生态环境局已将欧家镇大堰碎石厂纳入四川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双随机”抽查企业库,2019年以来通过“双随机”和信访调查开展现场执法检查3次,2019年1月对该厂初破、二破、筛分环节粉尘控制措施不到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竹环罚〔2018〕第32号)。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近年来对欧广路至厂区路段共投入执法人员136人次,检测车辆194台次,其中查获超限车辆14台次,移交相关部门处罚14台次,卸载14台次。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生产的噪音和粉尘扰民”的问题 经调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021年9月23日,达州市大竹县环境监测站按照技术规范对碎石厂厂界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噪声(最高值56.7dB(A))小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排放限值(60dB(A))。经调查,该碎石厂主要噪声来源为加工车间,该厂已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了密闭厂房,产生噪音的设备均在密闭厂房内,利用建筑隔声,设备基础减震,从源头减少了噪声的产生。经实地查看,该碎石厂500米范围内虽无住户居住,但500米到1000米范围内有住户10户,常住人口25人,生产噪声对周边居民可能有一定影响。 达州市大竹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对碎石厂粉尘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碎石厂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浓度最高为0.208mg/m3,小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排放限值(1mg/m3)。同时,执法人员对该碎石厂生产各环节产尘及降尘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碎石厂存在下列问题:①矿山开采环节移动雾炮车数量不够,喷雾降尘无法全部覆盖开采作业点;②矿区内堆放的石粉覆盖不完全;③部分矿石运输车辆运料时存在未全部覆盖的情况;④鄂破机上料口自动喷雾设施设置不合理。上述情形导致该厂作业时扬尘产生。 (二)关于“大货车压坏公路”问题 经调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原正常生产期间,每天从欧广路至厂区路段进出的运输车辆近百台,压烂了部分道路,加之该路段常年遭受地质灾害影响及不同程度的山洪冲毁,特别是今年受“8.8”洪涝灾害及持续降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也导致部分道路破损。 (三)关于“晴天扬尘严重,雨天污水横流”问题 经调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至欧广路段部分破损道路和排水沟未及时修复,加之该路段属水泥硬化路面,部分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时未覆盖货箱、未冲洗轮胎,造成了晴天扬尘严重,雨天污水横流。 | 基本属实 | 破机上料口喷雾设施喷雾时间,确保上料粉尘得到有效控制(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大货车压坏公路”的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交通运输局、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大竹县生态环境局、大竹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镇长陈艳、大竹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沈忠、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王轩、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唐世令、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 1. 行政处罚情况。经查,无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责成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对欧广公路至厂区路段及时进行修补,同时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规范车辆货物装载,严格依法运输。(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三)关于“晴天扬尘严重,雨天污水横流”的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交通运输局、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大竹县生态环境局、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大竹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镇长陈艳、大竹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沈忠、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唐世令、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邓良春 1. 行政处罚情况。经查,无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责成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对欧广公路欧家镇社区至大堰碎石厂路段进行清扫,配备洒水车,每日进行道路洒水清洗降尘。同时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确保密闭运输和车辆轮胎冲洗,严格依法运输(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9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村社回访群众6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认可满意。 | 已办结 | 无 |
3 | X2SC202109280014 | 庙坝镇科宇碎石厂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厂房直接建在河道上,河床上矿渣、废渣乱堆,污染饮用水源。 | 达州市 | 水 | 2021年9月28日,由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科宇石料建材厂位于大竹县庙坝镇黑水村八组(原白槽村一社)。2010年科宇石料建材厂办理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杨霞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570721360R,经营范围为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和建设材料销售。2021年7月1日企业法人代表由杨霞飞变更为候龙清。2010年8月23日,科宇石料建材厂在原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7242010087130073392)。 2019年1月,科宇石料建材厂灰岩矿资源枯竭,采矿许可证到期。根据《关于大竹县炬峰矿石厂等第一批20个非煤矿山扩大矿区范围遗留问题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的批复》(竹府函〔2019〕70号),该企业在第一批20个非煤矿山之列,原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同意该企业扩大矿区范围。2019年9月5日,该企业通过挂牌方式竞得新的灰岩矿资源采矿权,新的矿区范围位于其老矿区下方约200米。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该企业老矿区和新矿区均在大竹县庙坝镇黑水村八组(原白槽村一社)范围内,在2019年12月26日向大竹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了矿权变更登记。2020年8月至今,该厂一直在新矿区进行基础建设。被投述对象所在地不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被投诉单位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科宇石料建材厂办理了《取水许可证》(编号D511724S2021-0369),确定该企业的取水点在黑水村八组(原白槽村一社)徐家垇石河堰。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7242010087130073392);2020年3月16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为该企业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川林地审字〔2020〕225号)。2020年4月22、23日,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为该企业办理了《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51172402200422002、51172402200423001);安全生产许可证(川SFM 安许证字〔2021〕0017)。获得《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科宇石料建材厂年产30万吨碎石及砂石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达市环审〔2020〕26号),该建设项目正在建设尚未竣工。该企业获得了《大竹县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竹水许〔2020〕69号)。2020年7月6日,取得了关于《科宇石料建材厂年产30万吨碎石及砂石生产线扩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二) 近两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投诉单位的工作情况 (1)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5月3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老矿区越界开采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竹国土资罚〔2018〕第27号),没收其违法所得2.4336万元,并处罚款0.48672万元。2019年至2021年6月共开展了7次动态巡查,由于矿山处于基建和生态修复阶段,日常动态巡查未发现非法行为。 (2)大竹县林业局于2021年9月18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越界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竹林罚决字〔2021〕17号),处罚款15.7025万元。 (3)大竹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开展两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4次动态检查。2020年7月9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竹)应急管(基础)罚〔2020〕1号,2021年6月7日对该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竹)应急管(基础)罚〔2021〕30号,共计处罚款6.5万元。 (4)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将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纳入四川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进行“双随机”抽查。自2019年以来,共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7次,2019年7月19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进行了行政处罚(竹环罚〔2019〕39号),处罚款3万元。2021年7月19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涉嫌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了立案查处(达市环法立〔2021〕208号),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庙坝镇科宇碎石厂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问题 经核查,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万源市、宣汉县和大竹县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批复》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庙坝镇科宇碎石厂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水务局、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大竹县水务局局长唐兴明、庙坝镇人民政府沈明学 1.行政处罚情况。企业无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责成大竹县水务局通过抢险救灾应急项目抓紧修建规划取水点至蓄水池管道修复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整改期限:2021年9月30日前)。 (二)关于“厂房直接建在河道上”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水务局、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大竹县水务局局长唐兴明、庙坝镇人民政府沈明学 1.行政处罚情况。企业无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由大竹县水务局和庙坝镇人民政府在今后工作中加强监管,防止在盖板涵上修建建(构)筑物。由科宇石料建材厂定期对河道进行清理,保持河道畅通。 (三)关于“河床上矿渣、废渣乱堆”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水务局、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大竹县水务局局长唐兴明、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沈明学 1.行政处罚情况。2021年9月26日,大竹县水务局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矿渣、废渣无序倾倒”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竹水务立〔2021〕03号)。 2.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大竹县水务局督促企业将进厂公路沿线及厂区内无序倾倒的砂、石、土、废渣等进行清理,转运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整改期限:2021年10月20日前)。 | 已办结 | 无 |
3 | X2SC202109280014 | 庙坝镇科宇碎石厂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厂房直接建在河道上,河床上矿渣、废渣乱堆,污染饮用水源。 | 达州市 | 水 | (达市府函〔2020〕124号),大竹县庙坝镇共有三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具体为:半边街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水河陈家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煤炭沟徐家老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科宇石料建材厂新、老矿区位于大竹县庙坝镇黑水村黑水河旁,不在大竹县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范围内。 大竹县庙坝镇黑水村6组、7组群众于2001年集资在黑水河上修建拦河坝,通过自建管网引水至黑水村6组、7组,解决当地常住人口的生产生活用水(经调查,黑水村6组、7组常住户数41户,常住人口83人),属分散式饮用水水源。该取水点位于科宇石料建材厂老矿区末端河道下游约900米处(小地名:梁山树)。但由于达州市未划定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因此科宇石料建材厂新、老矿区也未处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2021年5月汛期以来,当地群众向庙坝镇人民政府反映科宇石料建材厂新矿区位于黑水村6组、7组拦河坝取水点上游,存在污染水源的风险。2021年6月,庙坝镇政府责令科宇石料建材厂出资将该群众自建饮水管网取水点向上延伸至老矿区桥边。但变动后的取水点仍位于旧矿区下游,在新矿区范围内,水质还是会受到一定影响。为解决周边老百姓的饮水安全,目前大竹县水务局正在规划建设新的取水点。 (二)关于“厂房直接建在河道上”问题 经核查,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科宇碎石厂在河道上修建构筑物属实,但该构筑物系科宇碎石厂依据《大竹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盖板涵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批复》(竹行审水务许可字〔2021〕79号)修建的盖板涵,属于合法建筑。经走访当地村社群众和现场勘查,证实盖板涵上未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三)关于“河床上矿渣、废渣乱堆”的问题 经核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经现场查看,科宇石料建材厂区内及进厂道路内侧、老矿区工业广场内确有矿渣、废渣堆放现象,且未规划矿渣、废渣堆放区。经过“8.8”“8.23”“8.28”三次洪灾的冲击,原生态修复的区域、修建的雨污分离沟渠等设施损坏严重,废渣堆码覆盖区域被洪水冲刷裸露。目前,企业正在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及修建雨污分离沟渠。 (四)关于“污染饮用水源”问题 经核查,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2021年“8.8”洪灾前,新、旧取水点均位于科宇石料建材厂矿区旁边河道及下游。受“8•8”洪灾影响,新建成的取水管网被全部冲毁,大竹县水务局通过抢险救灾应急项目并重新规划取水管网,取水点在科宇石料建材厂旁边河流上游,距科宇石料建材厂新矿采矿区约500米。通过DN110PE管道工程引水至黑水河6组、7组蓄水池,目前正在施工过程中。大竹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1年9月22日对科宇石料建材厂旁边河流上游、下游及支流断面进行采样监测,据监测数据结论显示,科宇石料建材厂旁边河流上游各项监测指标均达标,符合饮用水水源地要求,其下游及支流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地要求。 | 部分属实 | (2)由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对厂区内裸露在外的山体砂石进行拉网覆盖(整改期限:2021年10月20日前)。 (四)关于“污染饮用水源”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水务、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大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责任人:大竹县水务局局长唐兴明、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沈明学、大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袁东娅 1.行政处罚情况。2021年7月19日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石厂涉嫌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了立案处罚(达市环法立〔2021〕208号)。 2.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由大竹县水务局完成管网建设(土石方建设),增加饮用水处理单元,建立长效机制,固定用水源(整改期限:2021年12月31日前)。 (2)由大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新规划取水点进行水质检测(整改期限:2021年10月20日前)。 (3)由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督促企业按照环保相关要求组织人员对河道进行清理,将砂石堆放在指定地点,做好弃土场的防护和遮盖,防止新的水土流失,并加强监管,确保整改到位。预计投入20余人,挖掘机2台,铲车2台,运输车辆2台,投入资金约20万元(整改期限:2021年10月30日前)。 (4)由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对石厂旁边河流上游、下游及支流的三个监测点位每半年进行一次监测,监测项目为碎石厂行业特征因子,主要包括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铜、镉、铅、锌等七个因子。通过上、下游数据比对分析,判断碎石厂对河流的影响程度,切实杜绝碎石厂污染河水。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9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村社回访群众代表6名,受访者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 已办结 | 无 |
4 | X2SC202109280013 | 双马垃圾厂在前几年就封闭了,但是现在每到阴雨天就会臭味扰民。 | 达州市 | 大气 | 2021年9月28日—29日,由大竹县县委常委李虎同志率工作专班到大竹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双马垃圾卫生填埋场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双马垃圾厂”为大竹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双马垃圾卫生填埋场,位于大竹县白塔街道双马社区11组,占地51亩,设计总库容量89万立方米,于2007年5月初步建成投入运行,库区实际接纳生活垃圾60万立方米。2017年5月,双马垃圾卫生填埋场实施临时封场,2019年5月实施正式封场,同年7月底完成正式封场。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该填埋场已正式封场,绿植茂密,填埋场周边有住户34户,通过走访在家常住户30户(4户不在家),有29户表示该填埋场正式封场后没有臭味,有1户表示偶尔会闻到一点臭味。2021年9月28日至29日,四川融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大竹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双马垃圾卫生填埋场无组织废气进行了采样,2021年9月29日对该批样品进行了实验分析,检测结果表明:该卫生填埋场所测点位的无组织废气4次检测中最大值氨0.05mg/m、硫化氢0.018mg/m、臭气浓度11mg/m,排放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甲烷0.09%排放浓度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相关限值要求。虽然填埋场周边废气检测结果满足国家排放标准,但仍然对周边住户有一定影响。 | 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大竹县县委常委李虎 责任单位:大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人:大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田龙健 (一)处理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无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填埋库区破损隐患。二是定期对填埋场废气进行检测。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9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回访居民代表8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满意。 | 已办结 | 无 |
5 | X2SC202109280010 | 西外天恒花园二期(南门东侧)力尚美健身会所噪音扰民。 | 达州市 | 噪音 | 2021年9月28日,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张宏率工作专班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力尚美健身会所”实为“阳恒健身俱乐部”,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246号A1栋5楼2号,营业执照为“阳恒健身俱乐部”,营业时间为9:00至21:00。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阳恒健身俱乐部”于2021年6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11702MA63ECW2XH。2021年6月底开始营业。“阳恒健身俱乐部”开业以来,市城管执法局日常巡查未发现该俱乐部有噪音扰民现象,也未接到群众信访反映。 三、现场调查情况 经查,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2021年9月28日,市城管执法队员现场调查,该俱乐部内设跑步机8台、动感单车12辆、力量器材13台,开设健身课程时,播放健身音乐。执法人员当即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噪音排放情况,并出具检测报告〔融华检测(2021)字第092902号〕,检测结果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要求,结果评价为达标。执法人员走访周边群众,群众认为该俱乐部在健身课程教学中,偶尔音量较大,对周边群众生活存在一定影响。 | 基本属实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张宏 责任单位: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人: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曹海 (一)行政处罚情况。因检测结果达标,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2021年9月29日,市城管执法直属一大队执法人员约谈“阳恒健身俱乐部”负责人,责令经营者控制音量,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噪音扰民。执法人员加大巡查监管力度,确保整改到位。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9日,工作人员到达州市通川区天恒花园二期回访居民代表5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满意。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