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X2SC202109270173 | 达州市马踏洞新区的大北山公园内有一家报废汽车厂,建在绿化用地上,影响环境。 | 达州市 | 其他污染 | 2021年9月28日至30日,市商务局副局长袁光元组成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报废汽车厂名称为达州市宏洁废旧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企业曾用名为:达州市金属回收总公司通川区报废汽车回收站,位于四川省达州市复兴镇凤舞社区,成立于2010年8月,主要业务范围:报废汽车回收。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被投诉对象落实行政审批情况 2019年5月,企业经营地块通过了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土地利用项目规划审查(H48G019087); 2021年5月19日通过了达州市通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年拆解10000辆废旧汽车项目的批复(通环审批〔2021〕011号); 2021年6月24日环保竣工验收; 2021年7月22日取得四川省商务厅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码5117020005)。 (二)近年来主管部门对被投诉对象的工作情况 2020年3月26日市商务局会同通川区商务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开展了环保专项检查; 2020年12月14日,召开了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培训会和市级行业监管部门联席会议。 该企业2018年7月2日因生产过程中产生废电瓶、废机油未进行危险废物申报被通川区环境保护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区环责改字〔2018〕40号);2018年10月23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被通川区生态环境局处罚20000元人民币(通区环罚〔2018〕30号)。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达州市马踏洞新区的大北山公园内有一家报废汽车厂,建在绿化用地上,影响环境”的问题。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2021年9月27-28日,市商务局工作专班到企业进行了现场核实。 2002年该企业取得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报废汽车回收站资质,2010年8月,办理了营业执照(达州市金属回收总公司通川区报废汽车回收站),2012年10月,该企业经营地块纳入《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公园绿地范围,2020年4月16日通过了大北山公园设计方案(达市规委会〔2020〕2号)。目前该企业所处位置属于大北山公园绿地范围内。 2018年该企业曾因环保违法问题受到达州市通川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处罚。但2019年以来至今,达州市通川区生态环境局日常监察和2021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均未发现企业有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关于群众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达州市马踏洞新区的大北山公园内有一家报废汽车厂,建在绿化用地上,影响环境”问题。 责任领导:达州市商务局副局长袁光元 责任单位:达州市商务局 责任人:达州市商务局市场建设科程安平 (一)行政处罚情况。企业无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二)责令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责令达州市宏洁废旧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在《达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出台后,18个月内完成场地新建和搬迁工作,并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达州市商务局做出书面承诺。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30日,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到被投诉对象周边住户回访群众代表5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满意。 | 已办结 | 无 |
2 | X2SC202109270170 | 达州市大竹县文星镇莲花村砂厂位于莲花大安村村民委员会旁边,占用基本农田5亩,未取得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取水证等相关手续,该企业距离村民住房不足3米,噪音、扬尘扰民。 | 达州市 | 噪音 | 2021年9月28日,大竹县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喻志兰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群众反映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达州市大竹县文星镇莲花村砂石厂”实为大竹沃琳星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文星镇莲花大安村9组(现6组),成立日期2021年3月15日,法定代表人李柱全,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五金产品批发)。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在2021年5月的动态巡查工作中发现大竹沃琳星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无用地手续的违法行为,并于5月12日对其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竹自然资责停〔2021〕文星005号)。 (二)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在2021年5月对该砂厂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砂厂无环评手续、无用地手续。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环境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实施强制停电措施的通知》(川环发〔2017〕28号)的精神于2021年5月21日函告经信局《关于建议对大竹县文星镇辖区内砂场采取强制停电措施及对大竹县高欣砂场断电情况进行复核的函》(竹环函〔2021〕78号)。 (三)大竹县经信局接到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的函件(竹环函〔2021〕78号)后,于2021年5月28日发函《关于对部分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强制停电措施的通知》(竹经信函〔2021〕74号)函告四川省水电集团大竹电力有限公司,要求对文星镇莲花大安村砂场采取强制停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达州市大竹县文星镇莲花村砂石厂位于莲花大安村村民委员会旁边,占用基本农田5亩”的问题 该问题反映情况不属实,不予处理。 (二)关于“未取得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取水证等相关手续”的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喻志兰 责任单位: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大竹县经信局、大竹县文星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大竹县经信局局长刘呈文、大竹县文星镇党委书记黄太章 | 已办结 | 无 |
2 | X2SC202109270170 | 达州市大竹县文星镇莲花村砂厂位于莲花大安村村民委员会旁边,占用基本农田5亩,未取得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取水证等相关手续,该企业距离村民住房不足3米,噪音、扬尘扰民。 | 达州市 | 噪音 | 电措施,四川省水电集团大竹电力有限公司文星供电所收到文件后于2021年6月4日对文星镇莲花大安村砂场采取了强制断电措施。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达州市大竹县文星镇莲花村砂石厂位于莲花大安村村民委员会旁边,占用基本农田5亩”的问题 经核查,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大竹县国土勘测规划队对该宗地进行了现场测绘,核实该用地总面积7.131亩,经县自然资源局对比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发现该宗地不占永久基本农田。 (二)关于“未取得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取水证等相关手续”的问题 经核查,反映的问题属实。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编号137项,该公司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公司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经查,该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该公司在大竹县三星自来水厂供水管网覆盖区内,由大竹县三星自来水厂供水,未发现在江河湖泊取用国家水资源,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 (三)关于“该企业距离村民住房不足3米,噪音、扬尘扰民”的问题 经核查,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无法对生产过程中的噪声、扬尘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但经现场核查,该公司生产车间露天建设,未采取防扬尘措施,也无法利用厂房降噪;砂厂原料堆场、产品堆场也未建设棚化料场,无防扬尘措施。同时,该公司加工区离最近的住户约40米,公司5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40人,1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81人,且位于竹石路旁,过往行人车辆较多,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扬尘对周边住户及过往行人有影响。 | 部分属实 | 1.行政处罚情况 经查,大竹沃琳星建材有限公司确未办理环评、排污许可等相关手续,但业主自愿拆除生产设备并对土地进行复耕消除违法状态,故不予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大竹沃琳星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拆除生产设备并对土地进行复耕(整改期限:2021年9月30日前)。 (2)责成文星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监管,避免死灰复燃。 (三)关于“该企业距离村民住房不足3米,噪音、扬尘扰民”的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喻志兰 责任单位: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大竹县经信局、大竹县文星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大竹县经信局局长刘呈文、大竹县文星镇党委书记黄太章 1.行政处罚情况。无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大竹沃琳星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拆除生产设备并关停企业。(整改期限:2021年9月30日前)。 (2)责成文星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监管,避免死灰复燃。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9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村社回访群众代表6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表示认可。 | 已办结 | 无 |
3 | X2SC202109270217 | 宣汉县兴隆村十组的方家沟屠宰场,没有环保审批,粪水直排,污染堰塘、小河沟,臭气、噪音扰民。 | 达州市 | 水 | 2021年9月28日—9月29日,宣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许超率专案组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宣汉县方家沟屠宰场位于宣汉县蒲江街道兴隆村7组(原兴隆村10组),法定代表人为覃详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6JXR687。该屠宰场设计屠宰量为肉牛每年1095头、鸡鸭18.25万只,目前日屠宰量为肉牛5头、鸡鸭300只。该屠宰场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被投诉单位落实行政审批要求情况 该屠宰场2019年9月取得《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关于宣汉县方家沟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宣环审〔2019〕59号),2020年4月进行排污许可登记备案(91511722MA66JXR687001W),2020年7月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20年9月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屠宰场已按要求落实行政审批手续。 (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蒲江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分管领导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多次深入屠宰场检查,针对发现问题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定期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蒲江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安排了5名专职人员,常年驻屠宰场开展检疫和环保监管工作,防止企业偷排漏排。宣汉县农业农村局全面落实屠宰行业技术指导和服务职能,全面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部分属实 | 责任领导:宣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许超 责任单位:宣汉县农业农村局、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蒲江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宣汉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罗本权、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局长王小伟、蒲江街道办事处主任李德林 一、处理和整改情况 (一)关于对“没有环保审批”的问题 该问题不属实,不予处理。 (二)关于“粪水直排污染堰塘、小河沟”的问题 该问题不属实,不予处理。 (三)关于“臭气、噪音扰民”的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责令宣汉县方家 | 已办结 | 无 |
3 | X2SC202109270217 | 宣汉县兴隆村十组的方家沟屠宰场,没有环保审批,粪水直排,污染堰塘、小河沟,臭气、噪音扰民。 | 达州市 | 水 |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没有环保审批”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屠宰场2019年9月取得《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关于宣汉县方家沟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宣环审〔2019〕59号),2020年9月委托四川省汉谱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已在网上备案。 (二)关于“粪水直排污染堰塘、小河沟”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经调查人员实地查看,该屠宰场严格落实环评要求,采用“过滤池+隔油池+一级厌氧池+二级厌氧池+多级厌氧池+2个水生植物氧化塘”工艺,有过滤池和隔油池50立方米、沼气池5个共75立方米、厌氧池18个共700立方米、氧化塘2个共1500立方米,污水处理后通过管网排入山林消纳。该屠宰场大门外有条河沟,周围没有堰塘,调查人员现场未发现排污口和排污痕迹。调查人员现场走访的9户农户,均表示没有发现该屠宰场粪水直排的情况。2021年9月28日,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监测站在屠宰场外小河沟设立2个地表水监测断面,监测结果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0)Ш类标准(宣环监字〔2021〕137号)。 (三)关于“臭气、噪音扰民”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调查人员发现该屠宰场待宰肉牛的粪便散发一定的臭味,同时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臭味;肉牛在凌晨2—3点进行屠宰,屠宰的叫声对周边的群众有一定的噪音影响。调查人员现场走访农户9户,其中,8户农户反映屠宰场存在一定的臭味,夏天臭味比较明显;7户农户反映宰杀过程中产生噪音。2021年9月28日,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监测站已对该屠宰场的废气和噪音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屠宰场废气和噪音指标均不超标(宣环监字〔2021〕137号)。 | 部分属实 | 沟屠宰场做好以下整改工作:一是每日清扫待宰圈舍的粪便;二是每日对屠宰车间和待宰圈舍进行清洗;三是每周对屠宰车间和待宰圈舍进行全方位消毒两次;四是在宰杀过程中,使用电击设施将肉牛致昏后进行屠宰,减少噪音污染。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9日,针对举报案件反映内容,专案组到被投诉单位附近的兴隆村7组回访群众代表8名,专案组人员将案件办理过程、发现问题、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向回访群众进行了通报,受访群众对投诉办理结果及整改处理工作情况表示满意。 | 已办结 | 无 |
4 | X2SC202109270061 | 清溪场街道清溪屠宰场2016年-2021年期间一直把污水及粪便排入龙嘴村李家河河道,造成河水变黑、变臭,该村部分村民井水无法饮用,并散发臭味扰民。 | 达州市 | 水 | 2021年9月28日,由县常委李根带领工作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调查,反映问题涉及的渠县清溪场镇生猪定点屠宰场,位于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清溪镇龙嘴村(经度106.801032、纬度30.897057),2008年4月9日注册了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2511725MA65BNX211,占地面积约3.5亩,建设规模2000头/年,法人代表唐本海,清溪场镇社区人,与龙嘴村村民余兴刚共同经营,于2016年1月开始营业,治理工艺:该屠宰场实行了雨污分离、干湿分离,与农户签订了消纳协议,建立了消纳台账,其生产废水经自建管网集中收集后进入自建化粪池(注:容量约300立方),发酵处理后进入沉淀池,集中用于当地农作物种植。干粪单独收集后还原于农田。 屠宰场周围都是农田,距离最近的住户直线距离约70米,离李家河直线距离在70米左右,屠宰场李家河河段上游100米内有5家住户共5口饮用水井,下游200米内有8家住户,共8口饮用水井,以上水井均为村民自备水源。根据《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加紧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函》(川动监函〔2020年〕13号)文件精神,该屠宰场于2020年7月23日关停。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行政审批情况 2016年10月20日取得渠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渠环审〔2016〕027号)。 2019年6月完成自主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020年6月1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92511725MA65BNX211001P)。 (二)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1.农业农村局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1月10日检查发现粪污台账记录不全,车间消毒不彻底,有臭味,责成3日内完善;2018年5月16日检查发现粪污处理差照片佐证资料,台账记录不完善,责成3日内完善;2018年9月3日检查发现消毒池无消毒液,责成1日内完善;2018年12月4日检查发现消毒药未按说明使用,生产车间卫生较差,有臭味,责成2日内完善;2019年1月10日检查发现沉淀池有裂缝,责成3日内完善;2019年9月9日检查发现生产车间消毒不彻底,有臭味,消毒池消毒液未及时跟换,生产车间有电线裸露,有安全隐患,责成3日内完善;2019年5月13日检查发现消毒药未按说明书使用,环境卫生较差,责成2日内完善;2020年1月6日检查发现非瘟检测资料不齐全,责成2日内完善;2020年4月15日检查发现新冠防控记录不规范,消毒池消毒液未及时更换,消毒药未按说明书使用,有臭味,进出场台账记录不完善,责成2日内完善。 2.生态环境局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以来,对渠县清溪场镇定点屠宰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共6次,均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况是:2019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渠县清溪场镇定点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1次,未发现违法行为;2019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渠县清溪场镇定点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1次,未发现违法行为;2020年3月24日,达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渠县清溪场镇定点屠宰场进行暗查1次,该屠宰场停运;2020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渠县清溪场镇定点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1次,无废水外排痕迹,未发现违法行为;2020年6月8日,执法人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清溪场街道清溪屠宰场2016年-2021年期间一直把污水及粪便排入龙嘴村李家河河道,造成河水变黑、变臭”问题 责任领导:渠县县委常委李根 责任单位:渠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人:渠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李夏冬 1.行政处罚情况。 无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沉淀池由于使用年限已久,出现了裂缝,多次整改效果不明显。责成清溪场镇人民政府对沉淀池内剩余污水进行转运清理消毒后作为鱼塘使用。(2021年10月15日前完成) (二)关于“部分村民井水无法饮用”问题 反映问题不属实,不予处理。 (三)关于“散发臭味扰民”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 无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责成业主对现场进行严格消毒,清除异味。(已于2021年9月30日整改完成)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9日,专案工作组到清溪场镇龙嘴村回访群众代表13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表示认可。 | 已办结 | 无 |
4 | X2SC202109270061 | 清溪场街道清溪屠宰场2016年-2021年期间一直把污水及粪便排入龙嘴村李家河河道,造成河水变黑、变臭,该村部分村民井水无法饮用,并散发臭味扰民。 | 达州市 | 水 | 员对渠县清溪场镇定点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1次,未发现违法行为;2020年8月19日,达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渠县清溪场镇定点屠宰场进行暗查1次,未发现违法行为。2020年12月22日,就群众投诉渠县清溪场镇定点屠宰场环境问题分别向清溪场镇人民政府、渠县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群众投诉件移交的函》(渠环函〔2020〕71号、渠环函〔2020〕72号)。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清溪场街道清溪屠宰场2016年-2021年期间一直把污水及粪便排入龙嘴村李家河河道,造成河水变黑、变臭”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该屠宰场实行了雨污分离、干湿分离,与农户签订了消纳协议,建立了消纳台账,其生产废水经自建管网集中收集后进入自建化粪池(注:容量约300立方),发酵处理后进入沉淀池,集中用于当地农作物种植。干粪单独收集后还原于农田。该定点屠宰场已于2020年7月23日被渠县清溪场镇人民政府关闭,执法人员现场走访该屠宰场周边未发现有废水外排情况,现场检查时机械设备已生锈,无生产痕迹。对李家河(清溪河)实地查看,河水也未发现变黑、变臭现象。经查阅相关部门巡查台账,未发现该屠宰场在运行期间有偷排污水行为。检查人员发现厂区内自建沉淀池底部已损坏、现沉淀池内有绿色浮漂及未生产后遗留下来贮存废水,在过去正常运行期间可能发生污水泄漏的情况。 (二)关于“部分村民井水无法饮用”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工作组于28日上午对该屠宰场附近的龙嘴村7组11户居民生活井水进行了现场调查;下午,县水务局增加调查了在屠宰场邻近的河道对岸龙嘴村7组2户居民。通过“望、闻、问、尝”对以上13户群众生活井水现场调查,生活用水均清澈无异味,满足生活要求。 (三)关于“散发臭味扰民”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该屠宰场目前已关闭,通过2016年—2020年的监管记录查看,出现臭味现象属实,均已立即作出了整改要求,业主也立即进行了整改。现场检查发现还有厂区内仍残留少量臭味。 | 部分属实 |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