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X2SC202109240270 | 2019 年到今年2月,达州海螺水泥、达州亿鑫联水泥企业,不遵守国家错峰生产政策,枉顾国家错峰生产法律法规,无视政府下发的各类错峰生产文件,恶意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严重危害生态环境. | 达州市 | 大气 | 2021年9月25日—26日,由市经信局邓向东同志带队,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大竹县人民政府、渠县人民政府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达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675778849K)法定代表人张来辉,位于大竹县石河镇。该企业建设有2条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备有18MW余热发电系统,可实现年产水泥熟料360万吨、水泥440万吨。四川亿鑫联水泥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8UQAE8G)法定代表人:李全华,位于渠县三汇镇川水路7号。2018年12月20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平台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了原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处置资产,其中包括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一条,配套余热发电、原料矿山采矿权、铁路专用线等,2019年7月正式生产,现年产水泥熟料75万吨、水泥100万吨。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达州海螺水泥:2009年1月12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达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日产45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项目的批复》(川发改[2009]28号),同意核准该项目;2009年9月1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达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的批复》(川发改[2009]1109号),同意核准二期项目。2008年12月15日,取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达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建函[2008]1063号)。2009年8月24日,取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达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二期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审批[2009]521号)。2011年1月和2012年10,达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期、二期项目先后通过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的验收;2020年11月,达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11724675778849K001P,有效期限: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10日止)。四川亿鑫联水泥:2006年11月17日,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川经技改函[2006]601号),同意核准该项目。2006年10月31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建[2006]742号),同意该项目建设。2020年8月3日取得《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亿鑫联水泥有限公司生料磨改辊压机、矿粉磨和原料大棚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渠环审〔2020〕24号);2021年8月23日取得《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关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渠环审〔2021〕43号);2019年4月17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11703MA68UQAE8G001P)。 (二)近两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投诉单位的工作情况。2019年2月,市经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做好2019—2020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达市经信[2019]37号),明确了全市水泥企业错峰生产任务和工作要求。2021年9月2日,市经信局向大竹县经信局发出《关于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整改督促的函》,明确要求督促海螺水泥严格执行错峰生产计划,加强整改。2019年12月16日,大竹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向达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关于报送错峰生产执行情况的通知》(竹经信函〔2019〕136号);2020年6月2日,大竹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向达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关于报送2019年错峰生产情况和2020年错峰生产计划的通知》(竹经信函[2020]65号);2021年1月20日,大竹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向达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关于报送2020年错峰生产落实情况和做好2021年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竹经信函[2021]17号)。大竹生态环境局已将达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四川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双随机”抽查企业库,2019年以来,大竹生态环境局对达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4次,非现场检查1次,未发现该公司有环境违法行为。渠县生态环境局将四川亿鑫联水泥有限公司纳入四川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进行“双随机”抽查。2019年5月至今,共对该企业开展双随机检查1次,执法检查8次,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2019年到今年2月,达州海螺水泥、达州亿鑫联水泥企业,不遵守国家错峰生产政策,枉顾国家错峰生产法律法规,无视政府下发的各类错峰生产文件”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陈阳、渠县人民 政府副县长马朝胜 责任单位:大竹县经信局、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 达州市渠县经信局、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 责 任 人:大竹县经信局曹强、达州市大竹生态环 境局王文英、达州市渠县经信局管骅、 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吴志航 1.行政处罚情况。 无相关行政处罚政策依据,不予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约谈批评。2021年9月26日,对达州海螺水泥、亿鑫联水泥相关人员进行约谈批评教育,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的要求进行错峰停窑。 二是强制补停。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达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限电措施,在该企业完成对2019年度和2020年度欠停天数的补停并确保2021年度错峰停窑任务能够完成之前,不予恢复生产。督促亿鑫联水泥在完成今年错峰任务基础上,补停2019年和2020年所欠天数。(整改时限:2021年12月31日) 三是加强监管。市经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大竹县人民政府、渠县人民政府采取“月调度”方式,督促企业落实错峰生产计划。(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二)关于“恶意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严重危害生态环境”问题 该问题不属实,不进行处理。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8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村社回访群众代表5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认可。 | 已办结 | 无 |
1 | X2SC202109240270 | 2019 年到今年2月,达州海螺水泥、达州亿鑫联水泥企业,不遵守国家错峰生产政策,枉顾国家错峰生产法律法规,无视政府下发的各类错峰生产文件,恶意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严重危害生态环境. | 达州市 | 大气 |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2019年到今年2月,达州海螺水泥、达州亿鑫联水泥企业,不遵守国家错峰生产政策,枉顾国家错峰生产法律法规,无视政府下发的各类错峰生产文件”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达州海螺水泥、四川亿鑫联水泥自2019年以来,均按照全省水泥错峰生产要求每年制定了错峰生产计划,并积极开展错峰生产工作。但根据四川省水泥协会通报数据,2019年—2020年达州海螺水泥、四川亿鑫联均未能完成全部错峰生产天数,其中2019年海螺水泥欠60.58天,亿鑫联水泥欠11天,2020年,海螺水泥欠24天,亿鑫联水泥欠8天。今年1—2月,达州海螺水泥停窑26.95天,四川亿鑫联水泥3月开始停窑。 (二)关于“恶意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严重危害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17年(首次)、2020年(延续)对达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11724675778849K001P),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为:二氧化硫284.3吨/年、颗粒物590.32吨/年、氮氧化物2970吨/年。经核查,海螺水泥2019年、2020年、2021年1—8月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分别为:二氧化硫36.132吨、19.732吨、17.779吨,颗粒物140.075吨、115.501吨、72.372吨,氮氧化物1540.164吨、1525.051吨、730.919吨,各项污染物排放量均低于排污许可限值,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对四川亿鑫联水泥有限公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11703MA68UQAE8G001P),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为:二氧化硫99.9/年、颗粒物139.6吨/年、氮氧化物541吨/年。经核查,亿鑫联水泥2019年、2020年、2021年1—8月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分别为:二氧化硫6.2吨、11.66吨、6.78吨,颗粒物37.688吨、27.75吨、20.225吨,氮氧化物373.72吨、435.62吨、244.87吨,各项污染物排放量均低于排污许可限值,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 | 部分属实 |
| 已办结 | 无 |
2 | X2SC202109240247 | 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水库上游居民生活污水通过水库涵道直排,镇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直排,两股污水合流,顺流而下,污染下游新溪社区居民水质。 | 达州市 | 水 | 该问题与本轮次第X2SC202109110112号投诉案件部分重复。2021年9月25日,达川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吴进兴率区住建局、区城乡环境治理中心、区水务局及堡子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达川区堡子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由达川信和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建设业主,2018年9月立项,2019年8月开工建设,2019年12月投入试运行,累计建成污水管网19.55km。项目总投资1050万元,设计日处理能力400吨,采用“A/A/MBBR生物膜+斜板沉淀池”处理工艺,设计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自此,堡子场镇居民生活污水实现集中收集处理。 群众反映的堡子镇垃圾填埋场系堡子镇原用于堆放居民日产生活垃圾的堆放点,位于堡子镇堡子社区龙咀村9组地界内,从1992年起一直作为场镇临时垃圾填埋场,因环保要求,2017年8月停止使用,停用后采取消杀、覆土、植绿等方式予以临时处置。2020年11月至12月,原堆放点的存量垃圾被转运至达州上实集团河市镇固废处理中心和广安邻水县卫生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该垃圾填埋场被清场,复耕复种。之后,堡子场镇所有日产生活垃圾被全部转运至达州市佳境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理。 群众反映的“两股污水”,其中一股系从光明水库涵道(有一条污水管道通过)出口流出的自然溪流汇入罗家河,另一股系龙咀村原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旁雨水经寨子沟汇入罗家河,两股溪流在罗家河汇合,途经堡子镇杨家岩村1—7组(流域共8公里),在三溪口汇入大滩河。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被投诉单位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根据《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2017—2019)》文件要求,达川信和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建设业主建设了堡子场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2018年9月17日立项批复,2019年6月11日取得环评批复,2021年1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 (二)近两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投诉单位的工作情况 2019年,堡子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区住建局严格按照建设流程对业主单位审核办理了施工许可证,会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达川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吴进兴 责任单位:达川区住建局、堡子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达川区住建局总工程师王猛、区住建局 副局长唐甜、堡子镇人民政府镇长程舜 (一)关于“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水库上游居民生活污水通过水库涵道直排”的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 未发现违法行为,无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达川信和建设有限公司安排施工队伍清理涵道淤泥、石块,修复破损管网,已于2021年9月15日完成了光明水库涵道内污水外溢的整治工作,涵道出口水质恢复清澈。2021年9月25日,再次现场踏勘,涵道出口的流水系光明水库的水自然流出,未发现污水直排的现象。同时,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对涵道出口的流水进行了取样检测,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II类标准。 (二)关于“镇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直排”的问题 该问题不属实,无需处理。 | 已办结 | 无 |
2 | X2SC202109240247 | 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水库上游居民生活污水通过水库涵道直排,镇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直排,两股污水合流,顺流而下,污染下游新溪社区居民水质。 | 达州市 | 水 | 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运。2021年7月,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对堡子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检测,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 2020年4月,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18〕880号)文件精神和达川区《达州市达川区乡镇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由达川区环卫处作为业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于2020年11月至12月对该垃圾堆放点的存量垃圾实施搬迁治理,搬迁的垃圾被运至达州上实集团河市镇固废处理中心和广安邻水县卫生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该点共搬迁治理存量垃圾1.4万吨。搬迁治理后,由达川区堡子镇政府实行日常管护,现无乱倾乱倒生活垃圾现象。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水库上游居民生活污水通过水库涵道直排”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光明水库周边累计修建DN400污水主管网2.8km,入户支管3.5km,覆盖水库上方街道居民污水收集范围,通过光明水库涵道内铺设的主管网接入堡子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由于近期持续强降雨,地下渗水多,导致光明水库涵道部分垮塌,造成涵道内距离出口约90米的位置污水管网破损,出现少量污水外溢,与涵道内水库流出的水合流排出。 (二)关于“镇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直排”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2020年11月至12月,达川区环卫处搬迁治理原堡子镇龙咀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对水、土壤等相应指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目前,该治理区域已恢复耕作用途。经相关部门现场勘查,该垃圾堆放点所附山体顶部有农田溢出水经山体左侧自然沟与山体地表水汇集而成顺流而下,水质清澈。2021年9月25日,再次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对原垃圾填埋场下方水沟进行取样检测,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II类标准,不存在垃圾渗滤液直排的问题。 (三)关于“两股污水合流,顺流而下,污染下游新溪社区居民水质”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原堡子镇龙咀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无垃圾渗滤液产生,不存在污水顺流而下污染下游新溪社区居民水质的问题。光明水库涵道内少量污水渗漏与光明水库雨水合流沿流域8公里自然净化后,在三溪口汇入通川区江陵镇新溪社区大滩河,沿途未发现有村民分散饮用水源。2021年9月14日,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对下游新溪社区居民饮用水源(在大滩河天仙桥处)进行了取样检测,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II类标准。2021年9月25日,再次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对江陵镇新溪社区饮用水源(三溪口及大滩河天仙桥处2个位置)进行取样检测,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II类标准,不存在水质污染问题。 | 部分属实 | (三)关于“两股污水合流,顺流而下,污染下游新溪社区居民水质”的问题 该问题不属实,无需处理。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5日,工作专班到新溪社区场镇回访群众代表14名,受访者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同时表示现在其饮用水未受到污染。 | 已办结 | 无 |
3 | X2SC202109240188 | 渠县临巴镇锡溪社区4组的渠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全长2.5公里,王润0046号船长期在保护区内挖沙取石,影响水源。 | 达州市 | 水 | 2021年9月25日,达州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赵永红、渠县县委常委李根率领专班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9月25日达州市水务局局长李晓华、9月26日渠县县委书记王飞虎分别到现场督办。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一)川达港特0046号采砂船。船舶所有人为王润,该船舶证照手续齐全(见附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王润于2020年、2021年分别与依法取得渠县河道第II标段砂石开采权的渠县亿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年度砂石开采合作协议。2020年6月15日取得《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范围:渠江河道渠江南阳滩电站至渠江三桥可采区(包括沙湾采区),采砂河段长3325米,宽240.89米,采砂深度1.5—2米,采砂总量22.27万立方米。2021年1月29日取得《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范围:渠县河道沙湾可采区,采砂期限为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许可采区河段长555米,宽82.88米,采砂深度2米,采砂总量0.73万立方米。 该采砂船采用工艺:链斗式采砂船,链斗自水下挖掘出砂石,经装砂漏斗送到筛洗筒、分矿设备进行筛分,分离成水、河砂和卵石。 (二)投诉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该投诉案涉及渠县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渠县天星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敏感水域。川达港特0046号采砂船近两年采砂活动区域及沙湾采区均在天星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可采区上游边界距渠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1040米,下游边界距天星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1250米。 1.渠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取水点位于天星街道八濛村松林口(东经10700′36",北纬3050′34")。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檬子树垭口)至下游100米,河道中泓线至渠江右岸5年一遇洪水可能淹没的区域;一级水域保护区对应渠江右岸不超过山脊线分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关于“渠县临巴镇锡溪社区4组的渠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全长2.5公里,王润0046号船长期在保护区内挖沙取石,影响水源”的问题。 责任领导:渠县县委常委李根 责任单位:渠县水务局,渠县住建局,渠县港航事 业发展中心,渠县天星街道办 责 任 人:渠县水务局局长覃小东,渠县住建局局长杨小春,渠县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主任李春;渠县天星街道办主任黄云明 (一)行政处罚情况 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责成渠县水务局加强对采砂企业、采砂船舶的监管,按照渠县智慧砂石综合管理平台建设的要求,加 | 已办结 | 无 |
3 | X2SC202109240188 | 渠县临巴镇锡溪社区4组的渠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全长2.5公里,王润0046号船长期在保护区内挖沙取石,影响水源。 | 达州市 | 水 | 水岭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外,取水口上游3500米至下游 100米,10年一遇洪水可能淹没的水域;二级水域保护区对应渠江左岸长度3600米、纵深1000米内的陆域;二级水域保护区对应渠江右岸长度2500米的分水岭和山脊线范围内的陆域(见附件川府函〔2015〕78号)。 2.天星镇水厂取水口位于渠江天星镇五井村六社草街子(东经10659'41.30",北纬3050'0.63"),位于渠县县城水厂松林口取水口下游约6350m。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米(付家湾)至下游100米,宽度为以河道中泓线为边界,靠近渠江左岸一侧水域宽度(即中泓线为边界至渠江左岸段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区域150米)。一级保护区陆域:长度和水域一致,宽度为渠江左岸50米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渠江干流,水域长3300米,下边界为取水口下游300米,上边界为取水口上游3000米,水域宽度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上游3000米水域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水域之外、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区域400米。解放河(支流),解放河和渠江交汇处起上溯1200米,水域宽度为10年一遇的洪水宽度10米。二级保护区陆域:渠江右岸,陆域范围在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对应河岸纵深500米的范围内。渠江左岸,陆域范围以一级陆域边界为起点对应河流长度3300米河岸纵深500米的范围内。解放河及其支流,水域保护区长度内河岸纵深200米的范围内。准保护区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至松林口取水点下游100米处全部水域范围,水域宽度为10年一遇洪水宽度400米。(见附件达市府函〔2017〕124号)。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行政审批情况 1.渠县亿通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08583138XN,2019年9月25日通过拍卖取得QXHS201902标段(渠江三桥—南阳滩电站大坝)河道采砂权,2020年3月20日与渠县水务局签订《渠县境内巴河、渠江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书》,竞标价款10000万元,采砂权期限3年,砂石开采作业区域为天星镇五井中坝、天星镇八濛村(沙湾)、李馥镇西坝等3个采砂段。2020年12月29日取得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关于渠县河道第II标段砂石开采及装卸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渠环审〔2020〕63号)。 2.川达港特0046号采砂船: 2020年6月15日取得2020年度采砂许可证(川采证字〔2020〕第511725020号);2021年1月29日,取得渠县行政审批局颁发的2021年度采砂许可证(川采证字〔2021〕第511725066号)。 3.沙湾采区:《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渠江渠县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19—2023)审查意见的通知》(川水函〔2019〕659号)、《2019—2020年度渠江渠县段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的批复》(达市水审函〔2019〕68号)、《2020—2021年度渠江渠县段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的批复》(达市水审函〔2021〕7号),批准采区可采总量、禁采期和禁采区等。 (二)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1.渠县水务部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近年以来,渠县水务局建立“河长挂帅、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加强对“采、运、销”三个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砂石码头”三个关键要素的监管。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强化采砂规划,严格采砂许可,加强日常监督巡查,采取“四不两直”及河道采砂“清零行动”、“百日行动”等专项行动,强化对禁采区、禁采期和采砂量的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规范河道采砂秩序。2021年全县共开展120次巡查检查和暗访,针对沙湾采区开展16次,未发现川达港特0046号采砂船舶在渠县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挖沙取石的行为。 2.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工作开展情况。按照2017年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十五期会议纪要精神,渠县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不定时间,不定频次,采取暗访、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督检查,结合抽查暗访情况完成对县城及东城两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清漂、清污、垃圾清运的相关单位的工作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拨付各单位饮用水源保护区清漂保洁费用。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市局要求频次对渠县县城饮用水源取水点松林口、天星镇饮用水水源取水点水质进行定期监测。2021年来,渠城集中式居民生活饮用水源地取水点松林口断面分别于1月13日、4月13日、7月20日、9月27日开展了4次取样监测;天星镇集中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分别于2月22日、5月31日、8月26日、9月27日开展了4次取样监测;各监测指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限值,与2020年监测结果持平。 3.渠县交运局工作开展情况。渠县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开展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日常检查工作,2021年开展了船舶日常巡查检查工作3次。 | 部分属实 | 快建设采砂区、采砂船舶的视频监管系统,严格按照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批准的采砂方式、采砂作业区、采砂期限采砂作业,杜绝禁采期采砂、禁采区采砂、超量采砂等。(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 2.责成渠县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根据达州市市本级水上交通安全监测综合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要求,加快对采砂船舶GPS定位装置的安装,通过智能化管理手段来监管采砂船以及砂石厂的生产经营,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 3.责成渠县润霖供排水有限公司在天星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上边界和渠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下边界增设江外视频警示系统,视频信号接入当地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并确保视频存储量不少于6个月。(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 4.责成渠县亿通实业有限公司重新设立沙湾采砂场信息公示牌。(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7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村社回访群众代表10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认可。 | 已办结 | 无 |
3 | X2SC202109240188 | 渠县临巴镇锡溪社区4组的渠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全长2.5公里,王润0046号船长期在保护区内挖沙取石,影响水源。 | 达州市 | 水 | 4.基层河长巡河开展情况。当地乡镇、社区等基层河长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开展了巡河、问河、治河工作。其中,2021年镇级河长开展巡河18次,社区级河长开展巡河67次。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渠县临巴镇锡溪社区4组的渠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全长2.5公里,王润0046号船长期在保护区内挖沙取石,影响水源”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1.“王润0046号船长期在保护区内挖沙取石”问题不属实。川达港特0046号采砂船舶,近两年一直在沙湾采区采砂作业。该采区上游边界距渠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1040米,2021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许可控制量3.33万立方米,今年已采了5838立方米。其中川达港特0046号采砂船许可采砂总量0.73万立方米,截至目前已采砂量1159立方米,采砂作业时间主要集中在2月,3月1日~5月31日因禁渔期、6月1日~9月30日因主汛期停止采砂作业至今,船停靠在渠县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指定的锡溪上溪口停靠点。该采区采挖砂石均由运砂船装载运输到下游石码浩码头上岸销售。经调阅取水点视频监控并走访附近群众、社区干部、船舶管理等相关人员共19人,均证实该船2021年来未在渠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采砂船采砂行为。 2.“影响水源”问题属实。在调查中发现,该采区内2021年度共批准有5艘采砂船(川达港特666、0230、0046,川达港采0038、0061,手续齐全,见附件)采砂作业。经走访附近群众,近期内未发现其它船只有越界采砂行为和对水环境污染现象。但采砂作业时对河床泥沙扰动引起泥沙悬浮,导致周围水体含沙浓度增大,水体浑浊;筛分冲洗的废泥浆直排入河,影响该水域水生物的生存和繁衍,对局部水生态环境有一定的影响。渠县2021年多次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报告显示,各监测指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限值。 | 部分属实 |
| 已办结 | 无 |
4 | X2SC202109240066 | 通川区文化街是电讯销售一条街,沿街门市的高音喇叭严重影响周边居民。 | 达州市 | 噪音 | 2021年9月25日,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张宏率领工作专班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通川区文化街为文华街,全长约250米,共有商业门市51家,其中餐饮副食4家、通讯器材设备21家、家用电器3家、服饰18家、验光配镜2家、照相复印2家、临时租赁售卖课外书籍1家,有12家门市店内安装了音响设备。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2月10日,市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文华街苹果专卖店使用音响设备噪声扰民,立即现场劝导,要求经营者降低音量。2021年4月28日,市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一流动摊贩手持喇叭沿文华街叫卖,立即现场劝导,暂扣其手持喇叭。2021年8月23日,市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文华街安踏运动店内音响播放音乐,立即现场劝导,要求经营者降低音量,不得噪声扰民。 三、现场调查情况 2021年9月25日,市城管理执法人员对文华街沿线现场检查发现,“精益眼镜”在店内使用电视播放广告,“允硕”、“艾诗薇”、“原也真皮生活艺术”、“安踏运动”、“日泰鞋店”、“蜘蛛王鞋店”、“京东家电”均使用内置音响播放轻音乐,“通用家电”在店内展示电视效果。文华街整体声环境情况良好,无明显噪声排放。执法人员走访居民代表,群众认为文华街社区在疫情期间,不定时使用移动音响进行疫情防控宣传,部分商家在节假日期间进行商业促销,偶有噪音扰民现象。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张宏 责任单位: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 任 人: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属一大队副 大队长吴兴蓉 (一)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高音喇叭扰民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2021年9月26日,市城管执法人员约谈文华街店内安装音响设备的商家,要求经营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降低播放音量,不得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被约谈的商家均签订《承诺书》,承诺规范经营。执法人员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确保整改到位。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7日,工作人员到通川区文华街回访居民代表8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满意。 | 已办结 | 无 |
5 | X2SC202109240064 | 达州市通川区马踏洞阳光峰渡楼盘,施工噪音严重影响对面天立学校学生的休息、学习。 | 达州市 | 噪音 | 2021年9月25日,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张宏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阳光峰渡楼盘位于马踏洞中心服务区12—03b地块(通商路与秦巴大道交汇处),建设规模142140.54平方米,由达州市盛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体施工。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阳光峰渡项目于2020年12月22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11700202000035号),于2020年12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11700202000069号),于2021年2月9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21—10)。 2021年7月20日,市城管执法直属一大队召开中心城区在建工程项目规范施工约谈会,组织中心城区在建工地施工单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基本属实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张宏 责任单位: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 任 人:达州市城管执法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牟彪 (一)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超时施工现象,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责令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2021年9月25日,市城管执法直属一大队执法人员组织天立学校、“阳光峰渡”、 | 已办结 | 无 |
5 | X2SC202109240064 | 达州市通川区马踏洞阳光峰渡楼盘,施工噪音严重影响对面天立学校学生的休息、学习。 | 达州市 | 噪音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施工时段,严禁施工噪声扰民,参会单位均现场签订承诺书,承诺规范施工。2021年7月31日,市城管执法直属一大队夜勤专班向“阳光峰渡”项目方宣传夜间施工法律条款,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施工行为,严禁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三、现场调查情况 2021年9月25日,市城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阳光峰渡”项目正在进行1至13号楼施工,未发现超时施工现象,但因紧邻天立学校,白天施工过程中对学校师生学习、生活有一定的影响。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 基本属实 | “阳光峰樾”项目负责人召开现场协调会,商议确定施工时间为6:30至13:00、14:00至21:30,天立学校负责人对施工时段表示认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商定施工时间加强监管,减小项目施工对学校师生影响。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7日,工作人员到天立学校走访群众代表5人,2人对投诉办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3人对投诉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 已办结 | 无 |
6 | X2SC202109240065 | 达州市通川区女人街沿街和博视影城内有十余家酒吧、卡厅,还有几家烧烤大排档,常年噪音、油烟扰民。 | 达州市 | 噪音 | 2021年9月25日,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张宏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女人街和博视影城均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马蹄街烽火巷。烽火巷正在提档升级,作为商业步行街使用。博视影城为商住综合商厦,共计13层,1至4层为商业层,5至13层为居住层。女人街和博视影城内现有酒吧、KTV5家,其中“喜喜水酒吧”位于烽火巷55、57、59号,“热之浪演唱城”位于博视影城商厦019号,“酒悦酒吧”位于博视影城中心巷1楼15—2号,“梦工厂时尚纯K” 位于博视影城商厦2楼,“乐爵KTV”位于博视影城商厦第3层7号。5家酒吧、KTV经营时间均为18:00至次日凌晨2:00。女人街和博视影城现有烧烤大排档4家,女人街3家,分别为“佬船长”、“小黄鱼”、“烧烤王”,博视影城商业层有1家,即“达州市首家西北资格烤羊肉”,经营时间为19:00至次日凌晨2:00。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5月21日,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乐爵KTV”噪音污染,立即进行噪声排放检测,发现其噪声排放超出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城罚决环噪字〔2021〕18号),处罚款500元人民币。 三、现场调查情况 2021年9月25日,市城管执法人员分组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公司检测博视影城“梦工厂时尚纯K”、“热之浪演唱城”、“乐爵KTV”3家KTV噪声排放情况,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噪声排放均不超标;委托第三方公司检测“达州市首家西北资格烤羊肉”油烟排放情况,并出具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油烟排放符合排放浓度;使用便携式油烟检测仪检测“佬船长”、“烧烤王”油烟排放情况,检测结果显示油烟排放符合排放浓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烧烤王”、“达州市首家西北资格烤羊肉”存在店外占道经营现象,食客就餐存在划拳猜令、大声喧哗现象;“烧烤王”将静电式烧烤油烟净化车移至门外生产作业,造成油烟溢出,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张宏 责任单位: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人:达州市城管执法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吴兴蓉。 (一)行政处罚情况。2021年9月27日,市城管执法局对“达州市首家西北资格烤羊肉”和“烧烤王”占道经营行为立案处罚,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城罚先告字〔2021〕248号、达市城罚先告字〔2021〕249号),分别拟处罚款200元人民币。 (二)责令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责令“达州市首家西北资格烤羊肉”和“烧烤王”经营者立即整改、规范经营,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劝导顾客猜拳、划令等大声喧哗行为;执法人员加大日常巡查执法监管力度,督促女人街和博视影城区域内娱乐场所、烧烤大排档规范经营,严格落实隔音降噪、油烟净化措施。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回访女人街和博视影城周边群众代表11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满意。 | 已办结 | 无 |
7 | X2SC202109240298 | 达州市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钻井油基岩屑及油污泥综合利用项目不能满足“再生利用导则”的规定,实际就是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性分析采用《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作为依据)。达州市生 | 达州市 | 其他污染 | 2021年9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雷川同志牵头,相关科室、单位组成专班。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投诉涉及企业基本情况 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14日,注册资本4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环保科技研发、推广;水污染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噪音污染治理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设计、加工、销售。公司于2017年招商引资入驻宣汉县中国(普光)微玻纤新材料产业园, 负责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二、行政审批情况 2020年1月15日,钻井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综合利用项目经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川投资备[2020—511722—77—03—420397]FGQB—0005号)。 2020年9月16日,取得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钻井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达市环审[2020]18号)。 2020年12月2日,取得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钻井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宣发改审[2020]225号)。 | 不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达州市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钻井油基岩屑及油污泥综合利用项目不能满足‘再生利用导则’的规定,实际就是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性分析采用《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作为依据)。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违反焚烧填埋处置项目需由省厅审批的规定,越权审批”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无。 (二)关于“《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明确规定‘达州市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总量2万吨’,但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却批准该项 | 已办结 | 无 |
7 | X2SC202109240298 | 态环境局违反焚烧填埋处置项目需由省厅审批的规定,越权审批。同时,《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明确规定“达州市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总量2万吨”,但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却批准该项目“建成后年处理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合计约13.2万吨”,超11.2吨。 | 达州市 | 其他污染 |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达州市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钻井油基岩屑及油污泥综合利用项目不能满足‘再生利用导则’的规定,实际就是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性分析采用《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作为依据)。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违反焚烧填埋处置项目需由省厅审批的规定,越权审批。”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 1.该项目于2020年1月15日在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备案,项目名称为“钻井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综合利用项目”。 2.《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中,3.2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将固体废物直接作为原料或燃料利用,或者通过分离、纯化等工艺处理后进行物质资源化利用的过程,分为用作原料或替代材料的物质再生利用和用作替代燃料的能量再生利用”,清楚解释了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的概念。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钻井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综合利用项目采用回转窑高温焚烧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中的污染物油类,高温焚烧使油类完全分解、降解,岩屑及泥实现矿化,焚烧后的剩余产物满足企业制定的《水泥参辅料标准》(Q/YLHB0001—2020),作为水泥掺合料,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3.《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选址等有相关要求,报告书针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符合性分析。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公告》(2019 年第 2号),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市生态环境局。 (二)关于“《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明确规定‘达州市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总量2万吨’,但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却批准该项目‘建成后年处理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合计约13.2万吨’,超11.2吨。”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对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总量做了限制,未限制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数量和规模。《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提出“……以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为主要任务,……是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的综合性指导规划”,并明确“提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进危险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做大做强环保产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 不属实 | 目‘建成后年处理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合计约13.2万吨’,超11.2吨。”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无。 | 已办结 | 无 |
8 | X2SC202109240032 | 《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钻井油基岩屑及油污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问题:1、编制违反《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相关规定,导致“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钻井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综合利用项目”采用的回转窑焚烧工艺定义为综合利用是错误的。(理由有三点,略);2、《环评报告》对《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 达州市 | 其他污染 | 2021年9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雷川同志牵头,相关科室、单位组成专班。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投诉涉及企业基本情况 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14日,注册资本4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环保科技研发、推广;水污染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噪音污染治理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设计、加工、销售。公司于2017年招商引资入驻宣汉县中国(普光)微玻纤新材料产业园, 负责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二、行政审批情况 2020年1月15日,钻井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综合利用项目经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川投资备〔2020—511722—77—03—420397〕FGQB—0005号)。 2020年9月16日,取得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钻井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达市环审〔2020〕18号)。 2020年12月2日,取得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钻井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宣发改审〔2020〕225号)。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编制违反《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相关规定,导致‘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钻井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综合利用项目’采用的回转窑焚烧工艺定义为综合利用是错误的。(理由有三点,略)”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中3.2明确: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指“将固体废物直接作为原料或燃料利用,或者通过分离、纯化等工艺处理后进行物质资源化利用的过程,分为用作原料或替代材料的物质再生利用 | 不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编制违反《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相关规定,导致‘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钻井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综合利用项目’采用的回转窑焚烧工艺定义为综合利用是错误的。(理由有三点,略)”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无。 (二)关于“《环评报告》对《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符合性分析中,遗漏关键内容,胡乱分析符合性,编制依据和结论前后矛盾(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略)”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无。 (三)关于“违反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的规定,将‘剩 | 已办结 | 无 |
8 | X2SC202109240032 | 建设规划(2017—2022年)》符合性分析中,遗漏关键内容,胡乱分析符合性,编制依据和结论前后矛盾(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略);3、违反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的规定,将“剩余产物作为水泥添加剂”结论是错误的。 | 达州市 | 其他污染 | 和用作替代燃料的能量再生利用”。3.4明确:固体废物建材利用指“利用固体废物直接代替传统建筑材料生产原料,或将其转化为建筑材料生产原料来生产建材的过程。固体废物建材利用的主要形式包括利用固体废物生产水泥、砖瓦、轻骨料、混凝土、玻璃、陶瓷、陶粒、路基材料等”。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钻井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通过无害化处理后,作为生产水泥的掺合材料,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要求。 (二)关于“《环评报告》对《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符合性分析中,遗漏关键内容,胡乱分析符合性,编制依据和结论前后矛盾(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略)”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 年)》(川环发〔2017〕54 号)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选址等提出了要求,环评报告中表1.4—9对《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相关要求作了对应分析,编制依据和结论不存在前后矛盾。 (三)关于“违反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的规定,将‘剩余产物作为水泥添加剂’结论是错误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适用范围为“《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出台《指南》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本项目属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不适用该《指南》。 | 不属实 | 余产物作为水泥添加剂’结论是错误的。”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无。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