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X2SC202109230096 | 有庆镇平滩桥附近有2家塑料回收处理厂,厂房办在河边上,废水直接排放到平滩河里,废气也直接排放,造成周边河水、土壤和空气污染。在平滩桥下游300—400米的大龙滩、小龙滩,大量塑料废渣沉积成块,或漂浮或沉在河边,大量鱼虾死亡,水质严重污染。 | 达州市 | 水 | 2021年9月24日,由渠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胡传胜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查,投诉案件中所提“有庆镇平滩桥附近有2家塑料回收处理厂”实为渠县鑫松塑胶经营部和渠县国亮达塑料加工厂。 渠县鑫松塑胶经营部位于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有庆镇龙滩村(原平滩村)五组,成立于2013年5月21日,占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投资人:杨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MA6CKDMG4D,经营范围:塑料加工、回收、销售。主要机器设备:清洗设施一套、塑料破碎机一台,建有分格式废水沉淀池6格;生产工艺:回收废旧塑料瓶进行清洗-破碎切割-半成品包装入库,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后闭式循环使用。 渠县国亮达塑料加工厂位于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有庆镇龙滩村(原平滩村)五组,成立于2013年4月23日,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投资人:陈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MA6CKDJ479,经营范围:塑料加工、销售。主要机器设备:清洗设施一套、塑料破碎及颗粒切割机各一台,塑料热熔机一台,升降抓手设备一台,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一套,建有分格式废水沉淀池5格。生产工艺:回收废旧塑料编织袋进行清洗-破碎切割-升降抓手进料-塑料热熔成型-拉丝切割-成品包装入库。 以上两家企业均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被投诉单位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1.渠县鑫松塑胶经营部于2015年12月21日在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0年4月8日在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办理了排污许可证(编号:91511725MA6CKDMG4D001U)。 2.渠县国亮达塑料加工厂于2016年12月30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90号)的要求,取得环保备案手续(渠环函〔2016〕74号),2020年4月15日办理排污了许可证(编号:91511725MA6CKDJ479001U),2021年1月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1年1月26日在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编号:511725—2021—002—L)。 (二)近两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投诉单位的工作情况 1.渠县鑫松塑胶经营部。2021年1月11日,渠县鑫松塑胶经营部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处罚,罚款15000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8月12日,渠县鑫松塑胶经营部因塑料堆码不规范、缺乏相关监测报告,被渠县商务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于2021年8月27日前停业整改到位。 2.渠县国亮达塑料加工厂。2018年9月30日,渠县国亮达塑料加工厂因排污超标被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列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2018年12月19日,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现场核查该加工厂已按要求整治到位;2021年6月28日,该加工厂因活性炭不足被渠县有庆镇人民政府列为2021年度“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并整治到位;2021年8月10日,渠县商务局到该加工厂进行环保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有庆镇平滩桥附近有2家塑料回收处理厂,厂房办在河边上,废水直接排放到平滩河里,废气也直接排放,造成周边河水、土壤和空气污染”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渠县鑫松塑胶经营部位于平滩河边,也在“大龙滩及小龙滩”的上游。现场检查时,渠县鑫松塑胶经营部因市场行情不好、生产成品无法出售处于停产状态。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排污许可证》,该经营部生产时将产生废水和废气。该经营部废水处理采用闭式循环方式,执法人员沿经营部河边检查,未发现废水外排管和废水外排痕迹;该经营部生产时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破碎刀具冷却蒸汽,为无组织排放。根据四川航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9月1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项目编号:SCHDJCKJYXGS738-0001),结果表明:渠县鑫松塑胶经营部监测指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废气)标准限值要求。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有庆镇平滩桥附近有2家塑料回收处理厂,厂房办在河边上,废水直接排放到平滩河里,废气也直接排放,造成周边河水、土壤和空气污染”的问题 责任领导:渠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胡传胜 责任单位:渠县商务局、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渠县水务局、渠县自然资源局、渠县有庆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渠县商务局局长伍治盛、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吴志航、渠县水务局局长覃小东、渠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李德旭、有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陈亮羽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责令渠县鑫松塑胶经营部(1)于2021年9月26日前,组织人员规范回收塑料堆放;(2)于2021年9月26日前,增设监控专用电表并正常运行;(3)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 责令渠县国亮达塑料加工厂(1)于2021年9月28日前,完善集气罩,对现有围挡塑料叶片进行更换,增加集气灶的收尘能力;(2)于2021年9月26日前,增设专用电表并正常运行;(3)于2021年9月27日前,对现有循环用水进行处理;(4)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废水处理常态化机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 责成县商务局加强日常行业指导服务,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加强执法检查,有庆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关于“在平滩桥下游300—400米的大龙滩、小龙滩,大量塑料废渣沉积成块,或漂浮或沉在河边,大量鱼虾死亡,水质严重污染”的问题 | 已办结 | 无 |
1 | X2SC202109230096 | 有庆镇平滩桥附近有2家塑料回收处理厂,厂房办在河边上,废水直接排放到平滩河里,废气也直接排放,造成周边河水、土壤和空气污染。在平滩桥下游300—400米的大龙滩、小龙滩,大量塑料废渣沉积成块,或漂浮或沉在河边,大量鱼虾死亡,水质严重污染。 | 达州市 | 水 | 渠县国亮达塑料加工厂位于平滩河边,厂房海拔高度:295.2米、渠县平滩河海拔高度:254.2米、相互落差41米(备注:渠县国亮达塑料加工厂高于渠县平滩41米)。现场检查时,渠县国亮达塑料加工厂因市场行情不好、生产成品无法出售,从7月16日停产至今。对照项目环境影响备案报告和《排污许可证》,该加工厂生产时将产生废水和废气。该厂废水处理采用闭式循环不外排,执法人员沿该厂河边检查,未发现废水外排管和废水外排痕迹。根据四川弗里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01月0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LMHJYXGS1745),结果显示:该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甲苯、氯化氢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该项目无组织废气总悬浮颗粒物(TSP)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但现场检查该厂废气收集的集气罩透明塑料帘有封闭不完全,存在“跑冒漏滴”现象,生产期间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关于“在平滩桥下游300—400米的大龙滩、小龙滩,大量塑料废渣沉积成块,或漂浮或沉在河边,大量鱼虾死亡,水质严重污染”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 检查人员现场对大龙滩、小龙滩实地查看,未发现塑料废渣沉积成块、漂浮、沉地河边、大量鱼虾死亡、水质严重污染等问题,反映问题不属实。根据《渠县2021年8月河长制断面水质监测报告》(渠环监字〔2021〕(水)第024号),中滩河2021年8月水质监测结果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中滩河水质不存在严重污染问题。 | 部分属实 |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不予处理。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6日,专案工作组到有庆镇龙滩村五组回访群众代表10名,受访群众对投诉办理结果表示认可。 | 已办结 | 无 |
2 | D2SC202109230045 | 石门村7组大面积的山林树木被砍伐,导致水土流失。 | 达州市 | 生态 | 该问题与本轮次D2SC202109220028号反映问题基本重复。2021年9月24日,通川区政府党组成员冯巨兵同志带领专案工作组开展现场再次核查。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所反映问题的地点实为森林防火通道,为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结合森林防火工作需要,2020年12月双龙镇石门村七组改扩建森林防火通道2公里。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11月18日,双龙镇人民政府向区林业局报送了《关于修建石门村森林防火通道的请示》(双府〔2020〕296号)。2020年12月30日,达州市通川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了《关于双龙镇石门村修建森林防火通道的批复》(通区森防指〔2020〕20号)。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石门村7组大面积的山林树木被砍伐,导致水土流失”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2015年通川区被划为松材线虫病疫区,双龙镇石门村共有林地12万亩,改扩建道路占用林地2.36亩,林地上松木因治理松材线虫病,自2015年以来均被陆续砍伐除治,2020年12月,该村改扩建森林防火通道时,林地上已无松木。 因该改扩建森林防火通道海拔较高、地势陡峭、植被稀少,易出现滑坡现象。今年8月以来我区雨水较多,加之该道路未硬化,导致水土流失,该组出现滑坡2处,共30余立方米,妨碍了老百姓出行。 综上,砍伐了大量树木不属实,导致水土流失属实。 (二)现场核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经核查,该村在改扩建道路时,违法占用林地1575平方米(折合:2.36亩),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松树。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通川区政府党组成员冯巨兵 责任单位:通川区林业局 责任人:通川区林业局局长刘人中 (一)“石门村7组大面积的山林树木被砍伐,导致水土流失”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 未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责成双龙镇石门村委会,清理水土流失导致滑坡的地块(已于2021年9月23日完成)。 (二)关于现场核查发现其他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林业局已于2021年9月25日对其处以罚款15750元、异地造林1575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决定(达市通林林罚立字〔2021〕第038号)。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责成双龙镇石门村委会完成异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造林1575平方米(2022年3月24日前完成)。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5日上午,专案组在双龙镇政府会议室,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情况通报给石门村7组的群众15人,群众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 已办结 | 无 |
3 | D2SC202109230006 | 白槽村1组有一家科宇碎石场修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且地磅和厂房修建在唯一的河道上,污染河水。 | 达州市 | 水 | 2021年9月24日,由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科宇石料建材厂位于大竹县庙坝镇黑水村八组(原白槽村一社)。2010年科宇石料建材厂办理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杨霞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570721360R,经营范围为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和建设材料销售。2021年7月1日企业法人代表由杨霞飞变更为候龙清。2010年8月23日,科宇石料建材厂在原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7242010087130073392)。2019年1月,科宇石料建材厂灰岩矿资源枯竭,采矿许可证到期。根据《关于大竹县炬峰矿石厂等第一批20个非煤矿山扩大矿区范围遗留问题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的批复》(竹府函〔2019〕70号),该企业在第一批20个非煤矿山之列,原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同意该企业扩大矿区范围。2019年9月5日,该企业通过挂牌方式竞得新的灰岩矿资源采矿权,新的矿区范围位于其老矿区下方约200米。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该企业老矿区和新矿区均在大竹县庙坝镇黑水村八组(原白槽村一社)范围内,在2019年12月26日向大竹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了矿权变更登记。2020年8月至今,该厂一直在新矿区进行基础建设。被投述对象所在地不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被投诉单位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科宇石料建材厂办理了《取水许可证》(编号D511724S2021-0369),确定该企业的取水点在黑水村八组(原白槽村一社)徐家垇石河堰。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7242010087130073392);2020年3月16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为该企业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川林地审字〔2020〕225号)。2020年4月22、23日,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为该企业办理了《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51172402200422002、51172402200423001);安全生产许可证(川SFM 安许证字〔2021〕0017)。获得《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科宇石料建材厂年产30万吨碎石及砂石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达市环审〔2020〕26号),该建设项目正在建设尚未竣工。该企业获得了《大竹县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竹水许〔2020〕69号)。2020年7月6日,取得了关于《科宇石料建材厂年产30万吨碎石及砂石生产线扩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二)近两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投诉单位的工作情况 1.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5月3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老矿区越界开采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竹国土资罚〔2018〕第27号),没收其违法所得2.4336万元,并处罚款0.48672万元。2019年至2021年6月共开展了7次动态巡查,由于矿山处于基建和生态修复阶段,日常动态巡查未发现非法行为。 2.大竹县林业局于2021年9月18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越界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竹林罚决字〔2021〕17号),处罚款15.7025万元。 3.大竹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开展两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4次动态检查。2020年7月9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竹)应急管(基础)罚〔2020〕1号,2021年6月7日对该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竹)应急管(基础)罚〔2021〕30号,共计处罚款6.5万元。 4.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将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纳入四川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进行“双随机”抽查。自2019年以来,共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7次,2019年7月19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进行了行政处罚(竹环罚〔2019〕39号),处罚款3万元。2021年7月19日,对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涉嫌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了立案查处(达市环法立〔2021〕208号),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白槽村1组有一家科宇碎石厂修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问题 经核查,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万源市、宣汉县和大竹县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批复》(达市府函〔2020〕124号),大竹县庙坝镇共有三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具体为:半边街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水河陈家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煤炭沟徐家老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科宇石料建材厂新、老矿区位于大竹县庙坝镇黑水村黑水河旁,不在大竹县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范围内。 大竹县庙坝镇黑水村6组、7组群众于2001年集资在黑水河上修建拦河坝,通过自建管网引水至黑水村6组、7组,解决当地常住人口的生产生活用水(经调查,黑水村6组、7组常住户数41户,常住人口83人),属分散式饮用水水源。该取水点位于科宇石料建材厂老矿区末端河道下游约900米处(小地名:梁山树)。但由于达州市未划定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因此科宇石料建材厂新、老矿区也未处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2021年5月汛期以来,当地群众向庙坝镇人民政府反映科宇石料建材厂新矿区位于黑水村6组、7组拦河坝取水点上游,存在污染水源的风险。2021年6月,庙坝镇政府责令科宇石料建材厂出资将该群众自建饮水管网取水点向上延伸至老矿区桥边。但变动后的取水点仍位于旧矿区下游,在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大竹县庙坝镇科宇碎石厂非法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水务局、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大竹县水务局局长唐兴明、庙坝镇人民政府沈明学 1.行政处罚情况。企业无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该问题不属实,故不存在整改。 (二)关于“地磅和厂房修建在唯一的河道上”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水务局、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大竹县水务局局长唐兴明、庙坝镇人民政府沈明学 1.行政处罚情况。企业无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由大竹县水务局和庙坝镇人民政府在今后工作中加强监管,防止在盖板涵上修建建(构)筑物。由科宇石料建材厂定期对河道进行清理,保持河道畅通。 (三)关于“污染河水”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大竹县卫生健康局(大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竹县水务局、大竹县庙坝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大竹县卫生健康局局长禹华明、大竹县水务局局长唐兴明、庙坝镇人民政府沈明学 1.行政处罚情况。企业无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该问题不属实,故不存在整改。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5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村社回访群众代表6名,受访者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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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2SC202109230006 | 白槽村1组有一家科宇碎石场修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且地磅和厂房修建在唯一的河道上,污染河水。 | 达州市 | 水 | 新矿区范围内,水质还是会受到一定影响。为解决周边老百姓的饮水安全,目前大竹县水务局正在规划建设新的取水点。 (二)关于“地磅和厂房修建在唯一的河道上”问题 经核查,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科宇碎石厂在河道上修建构筑物属实,但该构筑物系科宇碎石厂依据《大竹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盖板涵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批复》(竹行审水务许可字〔2021〕79号)修建的盖板涵,属于合法建筑。经大竹县水务局现场勘察和测量,科宇碎石厂地磅房与盖板涵距离约6米,举报厂房实为料仓,距离盖板涵为18米,科宇碎石厂地磅和厂房修建在唯一的河道上不属实,同时走访当地村社群众和现场勘查示意图,证实盖板涵上未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三)关于“污染河水”问题 经核查,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受连日暴雨的影响,科宇石料建材厂厂区范围内确有部分泥土被冲刷进黑水河,导致水体出现浑浊,涉及庙坝镇黑水村长期居住村民41户83人。针对该现象,达州市大竹县生态环境局已于9月22日对石厂上下游水质进行了取样检测,监测报告(竹环监字(2021)第6045号)显示,两个区域水质指标无明显变化。 | 部分属实 |
| 已办结 | 无 |
4 | D2SC202109230005 | 大堰碎石场作业时扬尘、噪音扰民,且压烂道路也产生了很多扬尘。 | 达州市 | 大气 | 2021年9月24日,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胜伟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查,被投诉对象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石厂,实为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位于大竹县欧家镇大堰村2组,矿区面积0.0769平方公里,该厂采矿许可证号为:C5117242010127130086127,有效期自2018年12月9日至2028年12月9日止,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45万吨/年。 生产流程:矿石由挖掘机装上内转车,内转车转至加工车间料仓通过给料机,碎石机加工成粗料,再由振动筛分筛成干料产品。其中干料直径为0-5mm的输送至1#2#振动筛分筛过后输送至0-5mm储料仓;5-30mm的输送至3#4#振动筛分筛成干料产品;30mm-40mm输送至储料仓;40mm以上输送带输送至回料机加工成型。0-5mm、5-10mm、10-16mm、16-30mm规格的品料分别由输送带输送至成品料仓,所有成品均由料仓下面的输送带输送至运输车上。 设备清单:碎石机2台,制石机1台,给料机1台,振动筛7台,大型吸尘器3台,小型吸尘器5台,输送带31条,变压器3台。 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石厂不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行政审批情况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2月9日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7242010127130086127;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1月5日颁发了安全许可证,编号(竹)SFM安全证字〔2020〕0015;2020年12月取得《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年产45万吨碎石及砂石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达市环审〔2020〕25号),2021年6月完成了自主环保竣工验收。办理了排污许可手续(登记管理,登记编号:91511724678361299L002Z)。 (二)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近两年来不定期对欧家镇大堰石厂进行动态巡查,于2019年11月,对其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施工进行了行政处罚(竹自然资源罚〔2019〕第34号),处罚款3万元。 达州市大竹县生态环境局已将欧家镇大堰碎石厂纳入四川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双随机”抽查企业库,2019年以来通过“双随机”和信访调查开展现场执法检查3次,2019年1月对该厂初破、二破、筛分环节粉尘控制措施不到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竹环罚〔2018〕第32号),处罚款2万元。 大竹县交通运输局近年来对欧广路至厂区路段共投入执法人员136人次,检测车辆194台次,其中查获超限车辆14台次,移交相关部门处罚14台次,卸载14台次。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大堰碎石厂作业时扬尘大、噪音扰民”的问题 经调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021年9月23日,达州市大竹县环境监测站按照技术规范对碎石厂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噪声(最高值56.7dB(A))小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排放限值(60dB(A))。经调查,该碎石厂主要噪声来源为加工车间,该厂已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了密闭厂房,产生噪音的设备均在密闭厂房内,利用建筑隔声,设备基础减震,从源头减少了噪声的产生。经实地查看,该碎石厂500米范围内虽无住户居住,但500米到1000米范围内有住户10户,常住人口25人,生产噪声对周边居民可能有一定影响。 | 基本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大堰碎石厂作业时扬尘大、噪音扰民”的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镇长陈艳、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 1.行政处罚情况。无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增加开采区域移动雾炮车数量,确保喷雾降尘覆盖全部开采作业点。二是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对产品应全部进入封闭式料仓,如需露天堆放需用防尘网覆盖。三是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加强矿区运输车辆管理,确保密闭运输和车辆轮胎冲洗。四是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合理设置鄂破机上料口喷雾设施喷雾时间,确保上料扬尘得到有效控制(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压烂道路也产生了很多扬尘”的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大竹县交通运输局、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大竹县生态环境局、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大竹县欧家镇人民政府镇长陈艳、大竹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沈忠、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王轩、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唐世令、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邓良春 1.行政处罚情况。无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已办结 | 无 |
4 | D2SC202109230005 | 大堰碎石场作业时扬尘、噪音扰民,且压烂道路也产生了很多扬尘。 | 达州市 | 大气 | 达州市大竹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对碎石厂粉尘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碎石厂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浓度最高为0.208mg/m3,小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排放限值(1mg/m3)。同时,执法人员对该碎石厂生产各环节产尘及降尘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碎石厂开采环节采用自带收尘装置的钻机钻孔,并设置了移动雾炮车进行降尘;鄂破机进料口建有两面围挡(另两面倒料),顶部安装有喷雾设施;破碎、筛分环节置于密闭厂房内,安装有三台除尘器,顶部安装有喷雾设施;厂房内建有封闭式料仓,料仓出料口上方建有喷雾设施,厂房车辆出口上方建有喷雾设施并形成雾帘;厂区道路配备有洒水车降尘,厂区进出道路、矿石运输道路出入库设置有车辆冲洗设施。检查发现该碎石厂存在下列问题:一是矿山开采环节移动雾炮车数量不够,喷雾降尘无法全部覆盖开采作业点;二是矿区内堆放的石粉覆盖不完全;三是部分矿石运输车辆运料时存在未全部覆盖的情况;四是鄂破机上料口自动喷雾设施设置不合理。上述情形导致该厂作业时扬尘产生。 (二)关于“压烂道路也产生了很多扬尘”问题 经调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一是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原正常生产期间,每天从欧广路至厂区路段进出的运输车辆近百台,压烂了部分道路,加之该路段常年遭受地质灾害影响及不同程度的山洪冲毁,特别是今年受“8.8”洪涝灾害及持续降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也导致部分道路破损。二是该路段属水泥硬化路面,部分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时未覆盖货箱、未冲洗轮胎,造成了扬尘污染。 | 基本属实 |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对欧广公路至厂区路段进行修补。二是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对欧广公路欧家镇社区至大堰碎石厂路段进行清扫,配备洒水车,每日进行道路洒水清洗降尘。三是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对驾驶员的管理,规范车辆货物装载,严格依法运输。(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6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村社回访群众10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认可满意。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