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第二十三批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二十三批 2021年9月27日)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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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2SC202109170234 | 华蓥山数十个碎石厂和华新水泥厂采石严重破坏山体,四川交投集团即将修建大型石厂,将严重破坏生态。 | 达州市 | 生态 | 2021年9月18日—20日,由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邓建军同志牵头,副局长唐朝晖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华蓥山”位于渠县卷硐镇和大竹县中华镇。渠县卷硐镇现有矿山企业6家6宗采矿权(其中,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停产1宗,因产品滞销停产3宗),大竹县中华镇现有矿山企业3家8宗采矿权(其中,采矿许可证到期停产5宗;因正在办理安全许可证停产3宗)。被投述对象所在地不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2019年11月,渠县自然资源局对渠县兴达碎石厂、渠县隆达矿业有限公司、渠县长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窝函灰石矿、界牌沟灰石矿、渠县凌强无机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灰岩矿等4家企业(5个矿山)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边开采边修复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渠自然资罚〔2019〕7、8、9、10号),共计罚款15万元。 (二)2019年3月25日、9月30日、11月18日,渠县森林公安对渠县长源开发有限公司(金窝函碎石厂、原界牌沟石灰石矿)、渠县凌强无机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渠县兴达碎石厂、渠县隆达矿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5家矿山)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渠森公林罚决字〔2019〕13、25、66、69、70、71、72、73、74号),共计罚款63.2764万元。 (三)2019年12月30日,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对渠县卷硐兴达碎石厂未采取覆盖防扬尘措施进行了行政处罚(达渠环罚〔2019〕97号),罚款3万元。 (四)2019年11月18日、12月3日,渠县应急管理局对渠县长原开发有限公司金窝函碎石厂挖机、铲车安全间距不足,工作台阶坡面角度超过设计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进行了行政处罚(渠应急罚字〔2019〕24、31号),共计罚款4.6万元。 (五)2019年11月18日,渠县应急管理局对渠县兴达碎石厂采区存在安全隐患进行了行政处罚(渠应急罚字〔2019〕25号),罚款2.2万元。 (六)2019年,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对大竹县恒源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擅自安排挖掘机开展排危作业作出行政处罚,(竹应急非煤罚决﹝2019﹞1号),罚款1万元。 (七)2019年11月28日,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对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巨峰矿区、竹兴矿区、金源矿区、吉旺矿区、陈氏矿区)、大竹县海银碎石厂、大竹县庙子沟碎石厂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边开采边修复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竹自然资源罚﹝2019﹞30、31、32、33、35、36、37号),共计罚款21万元 。 (八)2020年11月16日、2021年2月9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渠县长原开发有限公司金窝函碎石厂扬尘污染、扬尘排放进行了行政处罚(达市环法罚〔2020〕182号、〔2021〕9号),共计罚款11.92万元。 (九)2020年,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对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巨峰矿区技改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即开工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达市环法罚﹝2020﹞29号),罚款6.8万元。 (十)2021年,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对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巨峰矿区未在矿山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矿山坡面上有浮石、危石未采取安全措施作出行政处罚(竹应急管罚﹝2021﹞58—1号、竹应急管罚﹝2021﹞ 58—2号),罚款2.5万元。 (十一)2020年,大竹县林业局对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规使用林地作出行政处罚(竹林公行罚决﹝2020﹞1号),罚款4.004万元。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反映“华蓥山数十个碎石厂和华新水泥厂采石严重破坏山体”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反映基本属实。2019年以来,渠县卷硐镇、大竹县中华镇境内14家非煤矿山企业在实施生产作业过程中“分层阶梯式开采”和“边开采、边修复”落实不到位,开采作业不规范,山体裸露面积较大,存在不同程度的破坏山体行为,虽然开展了生态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但未完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整治到位。 (二)关于反映“四川交投集团即将修建大型石厂,将严重破坏生态”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反映不属实。目前渠县、大竹县未新增设非煤矿山采矿权,也未收到四川交投集团大型采石厂项目申请。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反映“华蓥山数十个碎石厂和华新水泥厂采石严重破坏山体”的问题 责任领导:渠县副县长王明煜、大竹县常务副县长任黎 责任单位:渠县应急管理局、渠县自然资源局、渠县卷硐镇政府、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大竹县中华镇政府 责任人:渠县应急管理局局长邓茂松、渠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李德旭、渠县卷硐镇人民政府镇长张渠、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唐世令、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邓良春、大竹县中华镇人民政府镇长胡刘宇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整改情况。责成渠县人民政府、大竹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华蓥山(渠县卷硐镇、大竹县中华镇)14宗非煤矿山企业生态修复工作整改未到位的问题,逐矿下达整改通知书,列出整改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强力推进。(整改期限:2021年12月30日前) (二)关于反映“四川交投集团即将修建大型石厂,将严重破坏生态”的问题 该问题不属实,不予处理。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0日、21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对象所在村组召开了座谈会、回访会,回访群众代表18名。会上就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监管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充分听取了群众意见,处理结果得到群众认可。 | 阶段性办结 | 无 |
2 | X2SC202109170246 | 官渡镇玛瑙溪村华新水泥厂货运汽车运输造成扬尘污染。 | 达州市 | 大气 | 2021年9月18日,万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闵军舰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该问题属实。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官渡镇玛瑙溪村华新水泥厂”为华新水泥(万源)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杜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81MA62E5FW7R,注册地址:万源市官渡镇玛瑙溪,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水泥、建材制品的制造、销售;水泥技术服务;搬运、装卸服务;水泥生产原料购销;工业废弃物及城市垃圾处理;混凝土的制造、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骨料生产、销售;石灰生产、销售;生产、销售机制及石粉、石灰石及其它建材材料;骨料、石灰、混凝土技术服务。该项目不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被投诉单位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华新水泥(万源)有限公司:2008年4月2日取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万源市大巴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日产25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建函〔2008〕267号);2009年9月4日在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2009年10月12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万国土资国用〔2009〕1329号);2011年12月5日取得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批复(川环验〔2011〕200号)。 (二)近两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投诉单位的工作情况 万源市交通运输局:万源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华新水泥厂区及周边道路扬尘治理工作,在重点路段、重要时段,采取蹲点检查与上路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该厂片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及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问题进行重点整治。一是加强企业源头管控。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7月21日对华新水泥(万源)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万交综〔2021〕改079号、万交综执三中队〔2021〕改03号),要求该厂要落实企业主体,必须采取定期洒水、冲洗路面,设置清洗池,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和遮盖等措施,确保附近道路扬尘得到有效控制。二是加大路面巡查力量。制定《万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华新水泥厂环保问题的整治方案》,成立该项工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强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形成长效整治机制,持续保持高压整治态势。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7月21日期间,在日常巡查中,对华新水泥(万源)有限公司厂区周边道路运输车辆存在的抛撒滴漏污染公路路面等违法行为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0份,共处罚金1万元。 万源市官渡镇人民政府:针对该水泥厂片区道路扬尘问题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2021年7月8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治工作,实行每月例检,及时发现问题,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官渡镇玛瑙溪村华新水泥厂货运汽车运输造成扬尘污染”的问题。经查,该问题属实。群众反应“官渡镇玛瑙溪村华新水泥厂货运汽车运输造成扬尘污染”的路段为官渡镇玛瑙溪村道公路,全长3.5公里,水泥混凝土路面,途径官渡镇玛瑙溪村、诸葛坝村为茶园子矿山区至华新水泥(万源)有限公司厂区运输车辆主要通道,过往货运车辆在货物运输时存在抛撒滴漏现象,道路扬尘污染问题属实。现场调查发现,目前该企业正在建设矿山溜井平硐开拓系统(石灰石皮带运输系统),预计2022年2月底建成。该系统建成后,将实现石灰石等原材料全封闭式的皮带运输,从而取代传统汽车运输方式,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 属实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万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闵军舰 责任单位:万源市交通运输局、万源市官渡 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万源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胡东海、 万源市官渡镇人民政府镇长叶多刚 (一)行政处罚情况。万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7月21日日常巡查中,已对华新水泥(万源)有限公司厂区周边道路运输车辆存在10起抛撒滴漏污染公路路面等违法行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共处罚金1万元。本次巡查过程中未发现抛撒滴漏污染公路路面及其他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要求进出运输车辆在装运时做好密闭、遮盖等措施,凡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出厂,并设置清洗池和喷洒设备,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辆带泥上路,同时是加强道路清扫保洁,提高清扫频率,确保道路干净整洁(已于2021年9月20日整改完成)。二是加快推进矿山溜井平硐开拓系统建设,尽快取代原材料通过汽车运输的模式,实现全封闭式的皮带运输,使扬尘污染现象得到有效控制。(2020年2月底前整改完成)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19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小区、村社回访群众代表5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表示认可。 | 阶段性办结 | 无 |
3 | D2SC202109170048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违反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的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在2019年以协议方式转让了大竹县范围内的十九宗矿山的采矿权,并扩大矿山的采矿范围,破坏生态环境。 | 达州市 | 生态 | 2021年9月18日,由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同志,县委常委李虎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的我县2019年出让的19宗采矿权,均是开采多年形成的历史遗留矿山。分别为:大竹县八渡乡花岩碎石厂、大竹县新生乡叶家村二社碎石厂、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大竹县团坝镇薛鑫机制砖厂、大竹县周家镇芦茅沟碎石厂、 大竹县金鸡乡铁龙玉毅碎石厂、大竹县隆升石厂、大竹县盛翔矿石厂(金花矿区)、大竹县蒲包乡金鑫矿石厂、大竹县朝阳乡星火灰石加工厂、大竹县朝阳乡丰金石灰厂采矿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巨峰矿区)、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福达矿区)、大竹县炬峰矿石厂、大竹县干龙石材厂、大竹县金鑫石料加工厂。目前,除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1个矿山外,其余18个矿山均已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此19个矿山中生产矿山2个(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大竹县新生乡叶家村二社碎石厂),在建矿山15个,未进场矿山2个(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大竹县金鑫石料加工厂)。 上述挂牌出让的采矿权均不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 部分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大竹县自然资源局,违反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的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在2019年以协议方式转让了大竹县范围内的十九宗矿山的采矿权”问题。该问题不属实。不予处理。 (二)关于“扩大矿山的采矿范围”问题。该问题属实,但属于合法合规地扩大采矿权范围。不予处理。 (三)关于“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黎、 大竹县委常委李虎 | 阶段性办结 | 无 |
3 | D2SC202109170048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违反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的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在2019年以协议方式转让了大竹县范围内的十九宗矿山的采矿权,并扩大矿山的采矿范围,破坏生态环境。 | 达州市 | 生态 | (一)行政审批情况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9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除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外,办理了其余18宗出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登记,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除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外的18个矿山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大竹县应急管理局,除大竹县团坝镇薛鑫机制砖厂、大竹县隆升石厂、大竹县朝阳乡丰金石灰厂采矿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巨峰矿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福达矿区)、大竹县炬峰矿石厂、大竹县金鑫石料加工厂等9个外,对其余10家出让采矿权矿山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业务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11月,对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旺矿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巨峰矿区)和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等4家矿山企业,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边开采边修复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竹自然资罚〔2019〕30、34、36、37号)。 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2019年以来,对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巨峰矿区)、大竹县朝阳乡丰金石灰厂采石场、大竹县科宇石料建材厂、大竹县朝阳乡星火灰石加工厂、大竹县蒲包乡金鑫矿石厂、大竹县欧家镇大堰碎石厂、大竹县新生乡叶家村二社碎石厂等7家企业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达市环法罚〔2020〕29号、达市环法罚〔2020〕101号、竹环罚〔2019〕39号、达市环法罚〔2021〕0196和0199号、达市环法罚〔2020〕138和172号、竹环罚〔2018〕62号、竹环罚〔2019〕2号)。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大竹县自然资源局,违反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的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在2019年以协议方式转让了大竹县范围内的十九宗矿山的采矿权”问题。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规定,为解决因文件出台后而产生的非煤矿山遗留问题,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26日向县政府报送了《关于审定大竹县炬峰矿石厂等第一批20个非煤矿山扩大矿区范围遗留问题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的请示》(竹国土资〔2019〕102号),大竹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关于大竹县炬峰矿石厂等第一批20个非煤矿山扩大矿区范围遗留问题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的批复》(竹府函〔2019〕70号);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9年6月14日发布了《大竹县19宗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竹公共(矿)挂〔2019〕1号),公开挂牌出让前述19宗采矿权,2019年9月5日挂牌成交,同日,在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公开发布《采矿权挂牌出让结果公示》(竹公共(矿)挂〔2019〕1号),并与19家竞得矿山企业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出让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6日,依据《成交确认书》与竞得矿山企业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综上,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在2019年出让的19宗采矿权,是明确以公开挂牌方式予以出让的,故不存在“大竹县自然资源局,违反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的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在2019年以协议方式转让了大竹县范围内的十九宗矿山的采矿权”的情况。 (二)关于“扩大矿山的采矿范围”问题。经调查,该问题属实。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原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在划定矿区范围时,根据拟设19宗采矿权区域资源地质赋存情况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情况,确定采矿权矿区范围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4〕17号)中关于“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石灰岩30万吨/年、建筑用砂岩1.5万立方米/年、砖瓦用页岩6万吨/年)和最低5年服务期限”的要求,因增配矿产资源量,导致采矿权矿区范围的扩大。综上,扩大矿山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属于合法合规。 (三)关于“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经调查,该问题属实。大竹县19宗采矿企业在矿山建设和采矿作业期间存在对开采区山体、植被造成破坏的情况。 | 部分属实 | 责任单位: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 责 任 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邓良春、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唐世令、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思万 1.行政处罚情况。根据《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生态环境受损区域正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故不予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责成大竹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兴矿区)编制《终了边坡生态修复方案》并按照方案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完成时间:2021年11月30日) (2)责成19宗采矿权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整改实施方案》,并按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完成时间:2021年11月30日) (3)责成大竹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加强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按《矿山生态环境整改实施方案》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完成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19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村社对52名群众进行回访,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认可满意。 | 阶段性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