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日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达州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30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要求各地各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措施》从逗硬责任落实、逗硬资质准入、逗硬硬件建设、逗硬操作把关、逗硬监督管理五个方面,提出30条逗硬管理措施。
《措施》指出,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食品安全责任必须落实工程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学校必须明确并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由校外人员担任。学校必须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措施》指出,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严格考核,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坚持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委托经营。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承包经营食堂在2021年秋季开学前,由属地政府收回交学校自主经营,对公办高中(含中职)学校承包经营食堂在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后,由学校自主经营。
《措施》指出,学校食堂操作必须严把“五关”(采购关、贮存关、加工关、供应关、消杀关)。采购环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学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学校食堂必须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留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贮存食品必须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有专人保管,并按规定做到做好标识、计量使用记录。加工环节,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供应环节,学校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措施》强调,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每学期检查不少于50所学校食品安全,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每学期检查本辖区不少于50%的学校食品安全,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形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实行等级评价管理,确定A、B、C三个等级,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进行重点跟踪整治。对学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突出风险隐患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市教育局将向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反馈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考核结果。(陈鲸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