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主体 | 公开 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形式 | 公开对象 | 咨询及监督 举报电话 |
基本信息 | 机构信息 |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 办公室、 人事科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08182150406 监督举报电话: 2388225 |
机构职能 | 市城管执法局最新法定职能,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办公电话、传真等 | ||||||||
领导分工 |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 | ||||||||
下属单位概况 | 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 ||||||||
政务动态 | 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 |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规 | 国家有关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全省有关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的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 上级机关发布信息或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08182150406 监督举报电话:2388225 |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的规章 | ||||||||
其他政策文件 | 有关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
办事 服务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提供办事指南涉及的表格、样表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08182150406 监督举报电话:2388225 |
重点领域政务公开 | 放管服 |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及相关责任科室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08182150406 监督举报电话:2388225 |
预决算 | 局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 装备财务科 | ||||||
行政 许可 | 1.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2.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3.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6.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7.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8.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9.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10.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12.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3.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川编办发〔2021〕205号附件)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08182150406 监督举报电话:2388225 |
行政 处罚 | 1.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3.对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行政处罚 4.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5.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6.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行政处罚 7.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8.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9.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10.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11.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12.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3.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14.对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者将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的行政处罚 15.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16.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17.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行政处罚 18.对装饰装修企业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19.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行政处罚 20.对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行政处罚 21.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行政处罚 22.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23.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政处罚 23.对装修人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24.对装饰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25.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26.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27.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8.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政处罚 29.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30.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31.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32.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33.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34.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行政处罚 35.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36.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37.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38.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政处罚 39.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40.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41.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42.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43.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44.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45.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46.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47.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48.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49.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50.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51.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52.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53.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54.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55.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56.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57.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58.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59.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行政处罚 60.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61.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62.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63.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64.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65.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66.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行政处罚 67.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68.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69.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行政处罚 70.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71.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行政处罚 72.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行政处罚 73.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74.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行政处罚 75.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76.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行政处罚 77.对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78.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行政处罚 79.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80.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81.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82.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行政处罚 83.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84.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行政处罚 85.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86.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行政处罚 87.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88.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89.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行政处罚 90.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行政处罚 91.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 92.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行政处罚 93.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行政处罚 94.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行政处罚 95.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行政处罚 96.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行政处罚 97.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行政处罚 98.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99.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100.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 101.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102.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103.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104.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行政处罚 105.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106.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107.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108.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109.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110.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政处罚 111.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未经评估合格投入正式营运的行政处罚 112.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行政处罚 113.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114.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115.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行政处罚 116.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117.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118.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119.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120.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121.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122.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123.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124.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125.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126.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127.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128.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129.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130.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131.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132.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133.对排水户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134.对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行政处罚 135.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136.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137.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138.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139.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140.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141.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142.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43.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的行政处罚 144.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或对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的行政处罚 145.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附属设施设置不规范的,刻画、涂写或者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在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祭祀用品或者在非指定地点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的,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146.对擅自搭建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兜售物品、修车洗车、生产加工、营销宣传、摆酒设宴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的处罚 147.对擅自设置隔离设施、接坡的处罚 148.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处罚 149.对未保持广告及其设施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备或者户外广告外型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未及时修复、更换的处罚 150.对设置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处罚 151.对以举牌、摆牌、游走等形式发布影响市容环境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广告的处罚 |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川编办发〔2021〕205号附件)、《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08182150406 监督举报电话:2388225 |
行政 强制 | 1.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4.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5.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6.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每一项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执法流程、违法情节、强制措施信息、强制执行信息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川编办发〔2021〕205号附件)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08182150406 监督举报电话:2388225 |
行政 征收 | 1.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3.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4.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 每一项行政征收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川编办发〔2021〕205号附件)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08182150406 监督举报电话:2388225 |
行政 检查 | 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2.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3.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川编办发〔2021〕205号附件)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08182150406 监督举报电话:2388225 |
行政 奖励 | 1.对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2.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获奖单位和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川编办发〔2021〕205号附件)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08182150406 监督举报电话:2388225 |
其他行政权力 | 1.符合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3.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 4.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5.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6.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7.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川编办发〔2021〕205号附件) |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08182150406 监督举报电话:2388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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