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统筹发展和安全纳入“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中央、省、市领导则多次强调要强化忧患意识,增强底线思维,牢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则明确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细、更实的工作要求。可以说,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迫在眉睫。2月26日,市安委会召开2021年第二次全体成员(扩大)会议明确要求起草隐患排查治理的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特别是明确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
(二)主要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清单制管理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理清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政府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应当履行的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有效推动我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起草过程。
先后组织召开13次专题会议,听取通川区、达川区、达州高新区3个县级政府(管委会)和市纪委监委、市司法局等12个市级部门的意见,书面征求各县(市、区)、达州高新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收到修改建议7条,采纳2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2条。修改完善后,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认为,该《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第86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8日印发实施。
二、文件起草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5.《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四章,依次为总则、职责任务、责任追究和附则,共计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对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文中术语的含义进行解释,并明确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第二章为职责任务,共三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达州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过程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需履行职责10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监管责任主体,需履行职责6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需履行职责5项。第三章为责任追究,共五条。明确可以依法依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情形。其中,对可启动调查程序的5种情形作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反复性、屡次存在同类事故隐患将从严从重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及人员,移送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处理。第四章为附则,共两条。说明本《办法》施行时间、有效期等其他事项。
四、主要政策措施解读
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注重预防、综合治理,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以落实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