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城乡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达州市城乡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城市和乡村的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制定达州市城乡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幸福达州。
二、工作原则
坚持城市和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结合,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加强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和加强声环境质量全面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促进声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三、整治目标
到2015年,工业噪声、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明显下降,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四、整治范围
此次整治的范围是达州市。1.达州市建成区北至徐家坝、南至阁溪桥、西至复兴镇、东至达渝高速公路的建城区;2.七个县(市、区)县城;3.广大农村地区。
五、整治职责
市级各部门负责达州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噪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县城及广大农村地区的噪声管理。
六、整治内容及任务分工
(一)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规定,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依法限定施工作业时间,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推进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
1.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责任单位:达州市建成区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县城及广大农村地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并实现常态管理。
2.所有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
责任单位:达州市建成区由市环保局负责、县城及广大农村地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并实现常态管理。
3.全市所有土建工地、道路施工必须采用低噪声设备,限制施工时段,中午12时至14时、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严禁施工。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文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责任单位:达州市建成区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县城及广大农村地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并实现常态管理。
(二)强化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等道路两边应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控制铁路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污染。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减少航空噪声扰民纠纷。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划定的城区路段禁鸣喇叭的规定。
责任单位:达州市建成区由市公安局负责,县城及广大农村地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并实现常态管理。
2.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责任单位:达州市建成区由市公安局负责,县城及广大农村地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并实现常态管理。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公路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责任单位:达州市建成区道路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建成区外的道路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城及广大农村地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并实现常态管理。
4.严格控制汽车站、火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责任单位:达州市建成区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县城及广大农村地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达州机场、达州火车站。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并实现常态管理。
(三)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管理
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各地应每年关停、搬迁和治理一批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到2015年年底前实现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达标。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开展乡村地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3.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4.工业企业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责任单位:达州市建成区由市环保局负责,县城及广大农村地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前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并实现常态管理。
(四)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
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积极推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对室内装修进行严格管理,明确限制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加强中高考等国家考试期间绿色护考工作,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2.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3.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5.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
6.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7.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8.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批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达州市建成区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县城及广大农村地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
9.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达州市建成区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县城及广大农村地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配合单位:市文广影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
(五)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1.不断扩大噪声达标功能区面积,提高功能区夜间噪声达标率。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完成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责任单位:达州市建成区由市环保局负责,县城及广大农村地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完成时限:2012年12月底。
2.明确敏感区范围和管理措施。逐步建立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制度,将室内声环境检测纳入新建建筑竣工环保验收。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推动物业单位参与声环境管理。
责任单位:达州市建成区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县城及广大农村地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
3.将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转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应列为噪声敏感区加以保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2年6月底。
4.2012年底前市城区应至少设立一个噪声显示屏,2013年底前县城应至少设立一个噪声显示屏。2015年前,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噪声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
责任单位:达州市城区噪声显示屏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各县(市)城市噪声显示屏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由市环保局负责督促重点噪声污染源噪声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
完成时限:2012年12月底及2015年12月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划引导。各地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环保工作重要任务之一,纳入“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2012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完成相应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突出重点源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强化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的监管力度,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
(三)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要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限期治理一批噪声超标的重点企业(污染源)。严格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将高噪声的工艺设备纳入淘汰计划。
(四)积极解决噪声扰民。各级环保、城管、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经信、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要畅通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 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热线,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建立噪声扰民应急处理机制,防止噪声污染引发群体事件。
(五)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各地各部门应设专人从事环境噪声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培训,增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研发能力,开展治理工程示范。按规定开展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将噪声排放逐步纳入检验范围,并开展摩托车和农用车(低速汽车和三轮车)的噪声定期检验示范。
(六)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每年“6.5”环境日期间,组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报道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情况。
(七)定期开展评估检查。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两项整治”工作督导组对噪声污染整治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考评。各地各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整治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督查室,并抄送市环保局。环保部门应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城市声环境质量、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评估,并向社会通报检查结果。市政府每年将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信息公开入口 达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蜀ICP备05031156号 川公网安备 51170202000231号主管:达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170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