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在建工程和在建矿山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省政府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和魏宏副省长针对广元市旺苍县青石场采石场“3.22”山体垮塌灾害两次重要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在建工程和在建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在建工程和在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的严峻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在建工程和在建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排查并全面落实各项防灾措施。要将专项排查工作列入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任务之一,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所辖区域在建工程和在建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状况排查和预防,进一步完善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落实防灾责任和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责任主体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突出重点
在前期巡查和再排查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在建工程和在建矿山施工工地进行专项排查。排查范围为全市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在建工程和在建矿山施工工地。要加强对采石场、弃渣场和重要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沿线及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等的排查。
三、落实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有序开展专项排查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次生地质灾害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9〕295号)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在建工程和在建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排查工作方案,落实分层级、分系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改和督导工作职责,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抓紧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给予此项工作支持和协助。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桥梁、渡口码头等交通干线、航道沿线及周边区域的专项排查。铁路部门负责铁路沿线的专项排查。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水库、水利设施及周边区域的专项排查。电监部门负责大中型水电建设项目生产场所和周边的专项排查。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及市政部门负责城镇尤其是城镇沿河工程建设施工中的河滩工地和市政设施建设及周边的专项排查。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在建项目的专项排查。扶贫移民部门负责移民迁建区及周边专项排查。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专项排查。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分别指导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进行专项排查。
四、组建队伍
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为主体组建县级排查组,负责县域内在建矿山和重要交通干线及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的隐患排查;以乡(镇)为单位,组成以乡镇干部、相关部门乡级基层机构干部和村干部为主要成员的乡镇级排查工作组,逐点开展实地排查并落实防灾措施。市级相关部门要分系统组建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排查小分队,以县为单位参与县级排查,并对乡镇级排查组工作给予指导。专项排查工作方案一经批准实施后,各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逐级转达至基层单位和个人,分层级传达至乡(镇)政府、村(组)支部,分系统传达至乡级基层机构和具体项目管理机构。
五、细化工作
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在建项目隐患点,县、乡两级排查工作组要及时就地确定防灾责任人,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发放防灾工作卡和避险明白卡,编制、完善隐患点防灾预案,落实各项防灾措施。排查结果及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要逐点登记造册并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操作层面的一线防灾意识,必须将防灾工作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具体人头,将防灾预案告知到具体人头,充分发挥群测群防的作用。对“两卡”发放不及时、不到位,防灾预案不公告、不告知而出现因灾人员伤亡的,要严肃追究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整改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排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要整改到位,确保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全面落实。一是对发现问题的在建项目,必须立即发出整改通知,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待隐患彻底消除后方能复产、复工;二是对必须撤离的要坚决搬迁避让;三是对必须治理的要果断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四是对实施监测的要在积极采取科技手段的同时,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体系的作用,切实搞好监测预警预报;五是针对变形迹象明显或临灾征兆显著的,必须立即组织受威胁人员果断撤离至安全地带。在持续强降雨来临前,要提前实施地质灾害高危地段人员的疏散转移,全力确保安全。
七、时限要求
本次行动时间为即日起至5月10日前结束。5月15日前,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完成所辖区域排查工作总结,并将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情况、隐患发现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