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创建全省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示范区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达州市创建全省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示范区
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省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示范区的意见》(达市委发〔2011〕23号)要求,为进一步抓好创建工作,积极发挥金融职能作用,做好灾后重建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灾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各金融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掌握灾后重建对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需求,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实施向受灾地区倾斜的信贷政策。农发行、国有商业银行要向上争取灾区授信业务审批和信贷规模,将新增授信业务与灾后重建规划相结合,争取相关配套政策支持。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存款,增加信贷资金来源,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新吸收存款70%以上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积极支持灾后重建。
二、加大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企业、中小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受灾地区电力、电网、公路交通、电信通信、水利设施、供水供气等重点基础设施的信贷扶持力度。对灾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市场、守信用的中小企业,要通过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支持力度。
三、加强对“三农”的信贷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灾后重建计划,结合灾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类型企业、不同的受灾对象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和基础设施项目的贷款需求。开启“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积极满足灾区的信贷需求。
(一)以现有小额贷款管理机制为基础,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农户可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5万元,积极开展农户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等,适当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优先满足受灾群众的资金需求,为灾民恢复生产和生活提供贷款支持。
(二)拓宽灾区贷款抵押物范围。鼓励发展林权抵押贷款、采矿权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按照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着重考虑灾前收入水平、家庭劳动能力、未来收入预期、有效担保状况及财政贴息等因素,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及偿还方式。对灾后重建贷款一律执行基准利率,不再上浮。
(三)优化贷款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创新服务方式,便利农户贷款。
(四)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将各级下拨给农户的救灾资金强制扣收用作偿还贷款。对于因灾造成到期无法偿还的贷款,可做延期处理。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
四、支持金融网点建设
在灾区网点重建和增设、迁址,自助机具布放等方面统一部署,优先考虑,扩大辖区金融服务覆盖面,提高灾区金融服务功能。
五、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
为加大灾后重建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加大对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力度。
六、支持发展地方准金融机构
支持受灾地区发展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灾区资金互助社等地方准金融机构。为农房重建、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提供资金及担保支持,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灾后重建。
七、大力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创新发展贷款保险业务
努力提高参保覆盖率。加大灾区农村保险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防范风险事故的能力,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稳定器”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加强灾区金融机构风险防范
金融支持灾后重建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三查”制度,对农房重建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商业运作、分类核算、分别考核,强化贷款质量的评价分析和后续监测,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各项灾后重建任务。既要积极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又要强化金融风险管理意识,注重防止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
九、积极推进灾区信用体系建设
依法加强监管,密切监测灾区金融市场运行,保持市场正常运行秩序。做好灾区信贷统计、征信和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为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提供有力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着力加快灾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动“信用社区、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加大农村信用体系推进力度,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灾后重建信贷投放创造良好条件。
本意见中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示范区指达州市全域,有关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暂定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