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办[2012]6号 | 浏 览 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创建全省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示范区财税政策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创建全省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示范区,是省委、省政府对我市灾后重建工作的重托,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及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为加快灾后重建进程,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重建,用好用活各项政策和资金,现制定如下财政税收政策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重建,以创建全省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示范区目标统领灾后重建各项工作。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政策引导,加强保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着眼抗灾抓重建,加快发展抓重建,努力实现灾后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原则。把保障民生作为恢复重建的根本出发点,把重建小城镇和农村居民住房摆在突出位置,重点支持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坚持科学重建、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受灾程度、恢复重建对象、恢复重建项目,实行分类指导。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设施,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对生产企业恢复和重建,以企业自救为主,以财税政策支持带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为辅。
(三)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原则。综合运用好财政、税收、金融等各类政策,统筹安排中央、省、市、县各级各类资金,引导好社会捐赠、银行贷款等资金投入,形成重建合力。
(四)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原则。坚持群众“自主、自愿、自治”,引导群众自力更生,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重大决策的参与者、灾后重建的建设者、重建效果的受益者。
(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打破因循守旧的思维方式,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充分发挥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政策
1.财政贴息补助。充分发挥县级融资平台作用,积极筹措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灾后重建示范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的建设。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创建全省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贷款贴息政策,对争取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灾后重建的,实行财政贴息补助。
2.重点倾斜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更多的转移支付,重点争取新农村示范片、新农村综合体、新村基础设施、现代农业、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安全饮水、农村沼气、革命老区专项、地质灾害治理、乡村道路建设、移民后期扶持、教育、基层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整合一般预算安排、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超收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社会捐赠、对口援建、国内银行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等,统筹安排用于灾后恢复重建,重点向渠县、达县、万源和极重灾乡镇倾斜。
3.住房重建补助。对因灾倒塌掩埋或严重损毁必须重建住房的农户,给予农房重建补助,平均补助标准2万元/户。集中统建的,农房重建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分散建设的,农房重建补助发放到户。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的城镇居民,采取财政补助项目投资、个人自筹等方式筹集,重灾县和极重灾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建设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住户,居民自购房屋或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报市财政、住建、民政部门备案。对洪灾造成房屋倒塌掩埋或毁损、无房居住的受灾困难群众,按2000元/户标准给予过渡性安置补助。过渡性安置补助所需资金按农房重建补助资金分担比例,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4.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调整基本建设投资结构,统筹安排各类资金,按照灾后重建规划,重点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1)财政筹集整合各类资金。对灾后重建的新农村综合体(聚居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通过整合各类资金投入,具体标准各县(市、区)确定。通过建立财政补助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新农村综合体(聚居点)建设。
(2)受损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乡公路)恢复重建,采取财政补助项目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3)受灾乡镇的教育、文化、卫生、基层政权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支持,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的资金优先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4)种子、种苗、种畜等农业生产资料,受灾农田水利设施、规模化种植养殖、良种繁育设施、农林推广和服务基础设施、受损林木和农林业病疫情控制等,财政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适当支持。市、县(市、区)财政对极重灾乡镇农业机械购置实行累加10%的补贴。
(5)受灾区域要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加大向上争取力度,积极申报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争取国家灾毁耕地复垦资金、省投“金土地工程”项目资金。市、县(市、区)要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投入,在财政资金上予以优先安排,积极引进银行贷款、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5.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1)对因灾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居民户口薄、身份证、暂住证、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等各项证件,其工本费市、县(市、区)留成部分全部减免。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其工本费市、县(市、区)留存部分全部减免。收养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市、县(市、区)留存部分全部减免。
(2)免收受灾群众住房改建、重建、迁建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的一切费用(含房屋施工图纸设计费,地形测绘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
(3)免收受灾群众住房改建、重建、迁建涉及国土资源部门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4)用于受灾群众住房改建、重建、迁建而采伐、购买林木,林业部门按自用材对待,免收育林基金,采伐指标由各县(市、区)统一解决,保证建房所需。
(5)各级电力部门要确保受灾群众住房改建、重建、迁建用电所需,将受灾群众用电设施及时架设、安装到新建房屋,并装好用户表,免收材料费、工时费、增容费。
(6)对极重灾乡镇灾后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别设备检验检测费,市、县(市、区)留成部分全部减免。
(7)运送灾后重建物资的车辆凭证免收国道、省道通行费。
(二)税收政策
1.对鼓励类产业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内资鼓励类企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对受灾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在洪灾中灭失的应缴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因洪灾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含在农村购房),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申请减免契税的受灾居民应向地税机关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的房屋受灾证明。
4.允许延期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并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因灾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5.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我市将执行全省统一的起征点上调方案。自2011年1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我市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500元;不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财政、税务、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创建全省非地震灾区灾后重示范区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级财政、税务、住建、国土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明确部门内部的责任分工,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切实为灾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灾区群众手中。
(三)细化政策,完善措施。县(市、区)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和期限,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四)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创建灾后重示范区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治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在实践中认真总结,不断完善,为全面完成创建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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