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办〔2017〕87号 | 浏 览 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达州市重污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应急领导机构
2.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2.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2.4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2.3 应急工作组
2.3.1 监测预警组
2.3.2 污染控制组
2.3.3 医疗防护组
2.3.4 宣传报道组
2.3.5 专家组
2.4 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日常监测
3.1.2 应急监测
3.2 预警分级
3.2.1 蓝色预警
3.2.2 黄色预警
3.2.3 橙色预警
3.2.4 红色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污染打断及预警级别调整
3.5 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4.4 响应措施
4.4.1 Ⅳ级响应措施
4.4.2 Ⅲ级响应措施
4.4.3 Ⅱ级响应措施
4.4.4 Ⅰ级响应措施
4.4.5 补充说明
4.5 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4.5.1 报告责任单位
4.5.2 报告时限
4.5.3 事件通报
4.6 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5.新闻发布
6.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经费保障
7.5宣传教育
7.6应急培训
7.7 应急演练
8.责任追究
9.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
9.2 预案备案
9.3 预案培训
9.4 预案演练
9.5 预案修订
9.6 预案评估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
10.2 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方法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2017年修订)》《达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达州市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需要由市政府指导、督促、协调、处理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地按照本预案有关要求,制订适用于当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污染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二)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组织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三)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测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污染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会商研判、预报、预警、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四)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职责、工作重点、工作程序,按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抓好各项工作,逗硬奖惩、严格问责。
(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达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2应急领导机构。
2.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达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城管执法局、达州车务段、达州河市机场、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督查室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2.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地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地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
(1)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上传下达和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督查督办我市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以及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7)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主持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的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组织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督导各地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市环保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3)负责指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同时,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4)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贯彻相关收费、价格、补贴等政策,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能源控制和保障有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负责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的制订和实施;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法组织、指导和协助有关地区对重点排污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协调成品油等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负责协调落实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督促油品升级工作,负责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6)指导和督促各地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学生防护措施;开展有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7)指导和督促各地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黄标车”淘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8)指导和督促各地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开展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9)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所需资金通过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0)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处置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组织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严格控制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加大城区建筑工地建筑废物的处置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2)指导和督促各地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保障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建设;配合环保部门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辆等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营运机动车的全面普及。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3)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联合开展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各地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14)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和建设。
责任单位:市林业园林局
(15)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通过严格外资企业环境准入要求,禁止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落户生态脆弱区域;对已落户的外资企业加强防控应急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对市内重点外资企业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并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反馈外资企业相关情况。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6)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有关地区卫生防护和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17)负责组织协调市属国有生产型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18)负责配合煤炭管理部门日常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时期煤炭的销售监管。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19)配合加强工业和高污染燃料锅炉污染治理。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20)负责配合做好市内餐饮企业餐饮油烟污染的监管。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1)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22)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23)加强城市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抛洒物机动车辆的处置力度;负责道路清扫保洁和扬尘控制;加大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等生物质废物和建筑废物露天焚烧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城区内餐饮油烟污染。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24)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
(25)负责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处置中的综合协调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
(26)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安排,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
(27)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2.3应急工作组。
2.3.1监测预警组。
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2.3.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监督检查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监督检查上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
施工源控制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及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包括垃圾、树叶、秸秆等)、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2.3.3医疗防护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2.3.4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新局、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3.5专家组。
专家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
2.4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关的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组织、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日常监测。
市、县两级环保、气象部门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通报、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2 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按预警级别要求,市、县两级环保、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污染控制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级统一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统一采用PM2.5浓度为判别依据。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不超过24小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统计,从严启动预警。
3.2.1 蓝色预警。
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2 黄色预警。
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3 橙色预警。
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4 红色预警。
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2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6小时以上;或监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并持续3小时以上。
3.3 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市环保局联合市气象局及时组织预测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根据PM2.5浓度预测结果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应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尽量提前24小时以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当PM2.5浓度监测结果达到相应预警启动级别时,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预警级别等。当预测PM2.5浓度在不同预警级别间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2)发布程序与方式。
红色、橙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其中,红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橙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和指令下达工作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委托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黄色预警、蓝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并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当区域内多个连片县(市、区)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相关县(市、区)应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预警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黄色及以上预警应对工作情况均应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公布。
3.4 污染打断及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污染过程存在短时打断,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条件时,应按照一次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尽量拉长应急响应时间,减少预警启动、解除频次。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提出预警升降级的建议,按预警启动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执行响应预警级别的发布流程并报应急办备案。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预警升级措施。
3.5 预警解除。
经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预测或监测,当PM2.5浓度结果不满足预警等级条件要求时,且未来24小时内不会出现反弹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蓝色预警在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延长预警响应时间或提前解除预警响应时,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应级别预警启动的审批流程执行解除审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参照市本级启动/终止标准执行当地应急响应,在启动和终止后24小时内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大气污染源解析结果和重污染气象条件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移动源管控措施应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和老旧车辆。
(二)有效性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秋冬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
(三)可操作原则。应急减排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可考核原则。
(四)确定考核问责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应符合编制规范,明确企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停限产措施要落实到工序、环节、设施,以便监督管理。
4.2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
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
4.3 响应程序。
当单个县级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当地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或监测到达州城区持续出现重污染天气,经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后,确认达到相应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其中,I级应急响应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II级应急响应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III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
市本级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后,通川区政府、达川区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必须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
4.4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4.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全社会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5%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5%以上;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
(2)城市主城区禁止上路行驶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3)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
(4)所有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或监测数据明显高于周边子站监测数据的工地停止施工。对施工工地覆盖防尘布。
4.4.2 I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4)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0%、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
(2)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特殊情况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核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并对建筑工地覆盖防尘布和洒水(保证洒水强度达到0.6mmH2O/hr)。
(3)城市主城区禁止上路行驶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
(5)城市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4.3 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有条件的城市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20%、20%、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2)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特殊情况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核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并对建筑工地覆盖防尘布和洒水(保证洒水强度达到0.6mmH2O/hr)。
(3)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可按照“限内不限外”的原则,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车牌尾号分为1和6周一限行、2和7周二限行、3和8周三限行、4和9周四限行、5和0周五限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的方式,限制城市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在城市主城区对货车等大型汽车实行禁止通行,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加强交通执法检查。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要进行4次冲洗除尘。
(5)城市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4.4 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有条件的城市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30%、3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2)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特殊情况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核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对施工工地覆盖防尘布和洒水(保证洒水强度达到0.6mmH2O/hr),并加高临时围挡。
(3)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可按照“限内不限外”的原则,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尾号为1/3/5/7/9的车牌单日限行,尾号为0/2/4/6/8的车牌双日限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的方式,限制城市主城区5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在城市主城区对货车等大型汽车实行禁止通行,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要进行4次冲洗除尘。
(5)城市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4.5 补充说明。
春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在II级、I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当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对于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煤改电的工业企业、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低于标准限值50%的工业企业、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火电厂,可纳入免于停产、限产工业源项目名单,不作应急减排要求。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4.5 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4.5.1 报告责任单位。
重污染天气事件报告的责任单位为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或领导机构办公室。
4.5.2 报告时限。
各地应急领导机构或领导机构办公室应在重污染天气事件启动预警后1小时内上报至达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4.5.3 事件通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有关地区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事件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广安、巴中等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的情况沟通。
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或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视情况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县级政府通报情况。
4.6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重污染天气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监测预警组对未来24小时空气环境质量及气象条件的分析评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新闻发布
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6.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行动有关地区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开展本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市、县两级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培训常备不懈、充分掌握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的应急预备力量,确保能迅速开展并完成大气污染预警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物资储备,提高装备技术水平;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与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人力保障。
7.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环保部门要优化调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面,加快建设区域污染物传输监测网络、污染物组分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建设和管理重污染天气预案处置指挥平台。
气象部门要以现有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能见度、湿度、风等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空气环境质量、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和业务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机理研究以及重污染天气形成过程研究。充分运用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模型,对空气污染发展进行动态仿真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全面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能力。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配备视频指挥调度系统、车载应急指挥移动系统、便携式移动通信终端等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人员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应急时期通信通畅。
7.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中的人力资源培养、监测与预警、信息收集处理等工作,大气污染应急保障和日常运作资金在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中予以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监测与预警能力的应急保障建设给予相应资金支持,要保障空气环境自动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网络运行经费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经费。
7.5宣传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7.6应急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训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等专门人才。
7.7 应急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进行定期、不定期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正确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
县级政府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指南要求,结合城市自身特点,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
9.2 预案备案。
县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部门专项实施方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火电、钢铁、水泥、砖瓦陶瓷、石化、医药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操作方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 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9.4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级政府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9.5 预案修订。
各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时。
9.6 预案评估。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各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工作,重点评估预警等级、减排基数、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应急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重污染:指重度污染及严重污染。
预警分级: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梁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与之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Ⅳ、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不同等级应急响应级别配套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
10.2 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组织修订,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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