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和成都电监办《关于印发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函〔2010〕413号)精神,从今年4月10日开始,我市将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五月四日
达州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2010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防止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加强重金属环境监管。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可能涉及重金属污染的冶炼、电镀、化工、废旧金属回收、采矿等行业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涉及重金属的企业,要从原料、产品、废物排放等各个环节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全程监控,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可能造成重金属污染的潜在问题,要限期解决,不留隐患;对企业已经倒闭而遗留下来的重金属污染问题,要由政府统筹考虑,限期解决。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加强扬尘污染整治。扬尘污染是我市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扬尘污染问题不解决,空气质量难改善。要认真分析影响我市城区空气质量的原因,实施城区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工业企业,建筑施工,旧房拆迁,道路交通,清扫保洁等容易产生扬尘、粉尘的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和行政处罚力度,努力降低空气中颗粒物的含量,促进城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加强州河整治。州河整治的实施方案,必须在4月10日前在市内媒体和网络上公开征求意见,尽早研究出台实施。对江口电站至金盘子库区沿岸及支流沿岸的工业企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及水产养殖污染,必须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确保达标排放。对那些严重影响州河水质,屡屡超标排放,甚至恶意偷排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决不手软。水利部门要加强罗江口电站和金盘子电站的水量调度,保证科学合理生态的下泄流量。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整治。我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单位点多面广,因危险化学品泄漏而引发的环境事件时有发生,虽然控制及时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但对这一领域存在的环境风险不能低估。要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实用,应急抢险物资是否储备充足,应急排险人员是否经过专门训练。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
(五)加速淘汰落后产能。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两高一资”行业,要利用市场手段和行政手段加快淘汰步伐。今年,要重点淘汰小水泥、小洗选、小炼焦、小高炉和小冶炼,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为全市节能减排作出贡献,为新上项目腾出发展空间。
(六)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我市COD减排的关键工程、核心工程,能否在9月30日前建成投入使用,事关我市“十一五”期间COD减排任务能否完成的大局,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加快建设进度,严把建设质量,确保按期建成投运。严格禁止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七)加快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要通力配合,加快招标进度,确保6月底前完成市本级的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任务并如期投入使用。各县(市、区)要督促各企业,加快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速度,确保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八)认真开展“回头看、回头查”工作。对过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开展“回头看”、“回头查”工作。重点检查关闭企业是否关闭到位,防止关停企业死灰复燃;限期治理企业是否完成任务,防止限期治理企业污染反弹;违法建设项目是否停建停产,防止未批先建项目继续建设。
(九)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地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县(市、区),要予以通报。各地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综合整治。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大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三个到位”,即排查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将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要全面清查,不留死角,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要采取“一厂一策”的方法限期整改,做到合格一家验收一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畅通“12369” 等公众投诉渠道,促进环境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具体实施方案于2010年5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0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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