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函〔2010〕259号 | 浏 览 量: |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万源市赵家河煤矿“10·29”
较大瓦斯燃烧事故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初步调查,该矿为独立扩建矿井,2007年批准由3万吨扩建至6万吨,由达竹矿务局工程勘察设计院设计,
一、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万源市“10·29”煤矿瓦斯燃烧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隐患和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的领导要以此次事故为鉴,深刻分析事故发生的根源,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强化责任意识,牢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下大力气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从11月1日起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督查,重点对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再检查、再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对辖区内的煤矿逐个进行一次全面彻底、从严从细的检查,本着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坚决予以停产整顿,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经过严格检查、审批,才能恢复生产。市级相关部门每月必须至少组织一次、县(市、区)政府至少组织两次煤矿安全例会,召集安监、煤监、煤炭行业管理、国土、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互通安全情况,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针对冬季生产特点,集中精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颁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监管、监察及管理部门的职责,严格依法行使行政审批、监督和处罚,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防止参与资源整合的合法矿井在资源整合过程中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停产整顿未通过验收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以及关闭矿井非法生产。
(二)要加强对正常生产井、长停井、责令停产整顿井、技改井、拟关闭井等各类矿井的安全管理。一是各地要对正常生产矿井严格检查,对安全基础条件差,难以保障安全的责令停产整顿,对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予以关闭。二是各颁发证照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对停产达标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立即暂扣各种证照,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煤矿提出申请,由各发证部门按其职责,严格安全准入标准,重新核发证照,逾期不改和验收不合格的列入关闭矿井范畴。对整改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坚决关闭。三是加大对技改矿井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按技改方案施工,履行技改程序,严防技改期间擅自生产。发现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生产的坚决关闭。四是加大对列入2010年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拟关闭矿井超能力、超强度突击生产。
(三)要认真落实驻矿安全监管员日常监管职责。一是驻矿安全监管员要跟踪监督所驻煤矿整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并深入井下所有作业场所和工作面检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煤矿整改。二是监督所驻煤矿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重点检查煤矿入井人数、入井人员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和瓦检员上岗等情况。三是严格执行日工作情况写实和报告制度,按规定次数入井,将每天检查的情况和行走路线登记建档。四是各地要加强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录用、考核管理,对不具备煤矿安全知识和不负责任的驻矿监管员要及时调整。
三、强化措施执行,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继续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加大瓦斯抽放督促力度,落实瓦斯治理措施,完善瓦斯治理工作制度,全面实施《四川省煤矿瓦斯治理十二项规定》,从根本上消除煤矿瓦斯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二是各煤矿要以“一通三防”,防止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强化通风管理、瓦斯检查、杜绝火源“三道防线”。加强对瓦斯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瓦斯传感器要定期调试、校正,监控设备要每天进行检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管理人员发现井下作业地点突然停风和瓦斯超限时,必须下令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井下的瓦检员、安全员发现有停电、瓦斯超限现象时,有权下令撤出人员;井下工人发现停电、瓦斯超限或瓦斯异常涌出时,要立即报告,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三是加强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精神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通知》和《规定》各项要求,严格执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作业现场带班制度,严格煤矿企业业主、实际控制人及矿级领导轮流下井带班制度,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决策指挥权。要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规章制度,落实“三长”(井区长、段队长、班组长)和“三员”(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狠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向管理要安全。要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基础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现场。四是切实做好矿井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加快推进煤矿资源整合工作,确保矿井关闭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对已关闭的矿井要开展回头查、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要加强对打击煤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组织领导,完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联合执法,对非法开采的黑矿要摧毁矿井,依法惩治矿主。对直接关闭的矿井,要按照矿井关闭“五条标准”关死关严关住;对已批准资源整合方案的矿井在资源未划定范围、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生产;对整合关闭的矿井,吊扣相关证照,停止生产。五是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强化隐患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六是全面实施煤矿标准化建设。将煤矿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通过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推进安全整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切实加强煤矿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严格纪律要求,依法严肃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本着从严从快的原则,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依法严肃查处责任事故和责任人员。一是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对煤矿进行严格监管,加强巡回检查。对假停产真出煤的矿井要依法严厉打击。对监管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一经发现,驻矿干部就地免职,并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事故的,按非法生产加重处罚。二是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对未经复工复产验收的煤矿企业一律不准恢复施工生产。擅自复工复产的,要严肃处理煤矿矿长和驻矿干部。三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凡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履职不到位、以权谋私、违规放松管理、监管不力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倒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对县(市、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等有关规定,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请将本通报转至辖区内所属各煤矿企业。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赵家河煤矿△ 瓦斯燃烧事故△ 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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