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达州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7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罗强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达州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依靠农民群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条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指导,县、乡为主的原则。市、县(市、区)、乡(镇、办)成立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
(二)制定工作规划和目标任务;
(三)督促检查;
(四)组织教育培训;
(五)受理村民意见;
(六)制止违法干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行为;
(七)依法指导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予以公开:
(一)财务收支;
(二)农民承担的各项劳务和费用;
(三)宅基地申报、批准和使用;
(四)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
(五)计划生育政策落实;
(六)征用土地各项补偿及分配;
(七)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
(八)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投劳方案和资金使用;
(九)重点项目的环境保护;
(十)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粮食直补、退耕还林款物兑现、良种补助金等国家补贴农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使用;
(十一)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资金的发放使用;
(十二)村集体经济收益、使用及债权债务;
(十三)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有关人员的补贴;
(十四)农村低保、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和五保供养;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或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出公开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确定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公布方案。
第八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常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和财、物收支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重大的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二)涉及农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五日内公开;
(三)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项和时限较长的村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固定、规范的村务公开栏,并通过广播电视、农网、“明白卡”、户代表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其它形式公开。村民小组也应当设立组务公开栏。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事项,应当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对下列村务事项应当提交村民会议决定:
(一)村发展规划;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
(三)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和租赁;
(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五)村财务预决算、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
(六)公益事业建设;
(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八)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设立、撤并和管辖范围调整;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认为需要村民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民主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议案,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议案经村联席会议审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决定事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村民投工、出资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决定。较大的公益事项,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至少一次,也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联名提议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经村民会议授权,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决定的事项需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制度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需要更改的,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更改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建档保存。`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而未经其决定的事项,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和个人擅自决定的事项,村民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全体村民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十九条 村民自治章程是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内容包括村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等事项。
村民自治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对村务公开、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各由三至五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可以分设,也可以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财务管理应当建立资金管理、物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财会人员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村账务报销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手人持有效票据或者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名盖章;
(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名盖章;
(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签名盖章;
(四)财会人员审核记账。
对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应当拒绝报销。
第二十三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反映,或者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质询。
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村财务应当实行审计制度。需要审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审计,或者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审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
(二)财务预决算和收支;
(三)集体的债权债务;
(四)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
(五)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和物资;
(六)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
(七)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
(八)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及集体企业改制;
(九)农村低保和医疗救助;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审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述职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档案,在县级档案主管部门指导下,规范档案管理。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薄、村民会议记录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薄、村务公开记录薄、民主理财记录薄和村财务、土地承包和各类承包合同,村集体收益分配、村组建设规划和宅基地审批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应当公开的内容都应当归档。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村民经济利益、民主权利和村集体权益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及时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予以鼓励。
第二十八条 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专项治理。
第二十九条 村民小组的组务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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