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办函〔2024〕26号 | 浏 览 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3〕3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清单》《达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达州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清单
主要任务 | 重点任务 | 任务解读 | 责任单位 |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 1.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制定发布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将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将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涉及的市级相关部门。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
2.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 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达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各地结合实际,对本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拓展服务项目。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 3.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制度 | 建立完善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依据养老产业统计分类,开展养老产业认定方法研究,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加强人口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开展达州市老龄人口研究。 | 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 |
4.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健全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评估结果全市范围内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统筹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市数据局 | |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 5.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 | 加强残疾人服务大数据建设,完善残疾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强化残疾老年人服务供需调查统计,注重残疾老年人信息安全保护。推动残疾老年人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 |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退役军人局、市统计局、市数据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 |
6.开展困难老年人关爱巡访与帮扶 | 发挥“五社联动”作用,面向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建立城乡居家社区养老紧急救援系统,培育农村老年协会、农村社区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实现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县级全覆盖。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残联 | |
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 7.优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 推行“两无偿一优先”发展社区养老设施,分级分类配建补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形成城市居家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全生命周期服务的照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乡镇级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构建农村养老服务三级网络。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 |
8.大力发展普惠养老 | 合理确定城乡普惠型养老服务项目和价格,明确受益范围和支持标准。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引导规范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适度有序发展面向中高收入群体的中高端养老机构,支持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发展。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机构无偿或低偿使用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应当以普惠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 |
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 9.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 逐步推动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将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由乡镇管理统一收归县级直管,由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机构养老服务、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日常考核等管理工作。深化运营机制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的原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制度。实行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在满足兜底保障需求基础上,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孤寡、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低偿托养服务,逐步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卫生健康委 |
10.实施社会和家庭适老化改造 | 在城市更新中,因地制宜开展适老化设施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通过开展社区公共场所无障碍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因地制宜增加活动场地设施、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打造适老公共空间和活动场景。持续推进公共服务适老化改造提升,聚焦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细化工作举措,为老年人提供智能便捷适老的公共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体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政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1.提升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能力 | 支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或组织,形成“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养老服务站点+家庭”运营模式,构建居家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和防走失装置等设施。开展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养老照料和监护服务。实施老年助餐示范行动,构建全域覆盖、政企协同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积极探索“物业+养老”的服务模式,支持社区助浴点、流动助浴车、入户助浴等多种业态发展。 |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 12.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 合理规划布局医养服务资源,完善医养服务标准规范,加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等建设,支持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养老院同址或毗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医养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终末期安宁疗护一体化服务。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医养服务。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提升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和药事管理能力。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促进专项行动,提高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项目在老年群体中广泛运用。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 |
13.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 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推进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融合工程。支持社会力量创办老年大学或者老年学校,依托开放大学系统建立和发展老年开放大学,推动各类院校开发适老教育课程,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探索推进老年教育数字化转型,因地制宜实施老年智慧学习场景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沉浸式、体验式教育,助力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开展示范性老年大学创建,健全老年学校评估定级。积极开发老年教育师资管理系统,通过招聘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兼(专)职教师,招募助学志愿者等方式,提供可持续的优质师资保障。 |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 |
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 14.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 | 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全域网络,提升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效能,提供适宜老年人的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各地定期举办老年文化艺术节、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春晚”、老年书画大赛等文化活动,培育老年文化品牌。鼓励创作发行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组织老年人开展观鸟、摄影、红色旅游等文化活动,制作适合新媒体传播的优秀老年文化作品。加强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建设,拓展面向老年人的数字资源服务。 | 市民政局、市文体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15.做好老年人体育工作 | 支持体育场馆向老年人健身提供服务。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建设体育公园和全民健身中心等场地设施时,提供更适合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的健身场所。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日、重阳健身联动等主题活动及老年健身赛事。推广老年人便于参与的健步走、太极拳(剑)、门球等项目,打造各具特色的老年人品牌健身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依法建立老年人体育协会,行政村普遍建有老年人健身站点和体育健身团队,打造一批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健身组织。 | 市民政局、市文体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6.积极发展康养产业 | 研究出台康养产业优惠扶持措施,围绕医疗保健、康复护理、体育健身、文化旅游等多元化需求,引导社会力量提供个性化特色化养老服务。推进中医药服务与健康旅游融合发展,依托本地文化、自然资源优势,开发中医康养、森林康养、乡村康养等康养旅游系列产品,大力发展“康养+”产业。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林业局、市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 17.不断壮大适老产业 | 加快促进老年用品产业发展,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养老监护设备等智能养老设备及食品、旅游、体育等适老化产品用品,打造展示体验场所,培育老年产品用品市场;鼓励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推动建设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注重老年用品的宣传和推广,努力形成上下游衔接配套的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配套企业相互促进发展的产业体系。加大养老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力争落户一批全国养老领域的知名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 |
18.推进智慧养老 | 依托现有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涵盖紧急救援、生活帮助、健康养老、智能照护、智慧监管等为主要内容的全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动养老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引导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互联网+养老”应用场景。到2025年,各县(市、区)至少打造2个智慧养老院或智慧养老社区。 | 市民政局,市数据局 | |
四、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要素支撑 | 19.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财政支持 |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优化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政策,探索对普通型床位和护理型床位实行差异化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新建护理型养老服务设施和照护服务能力改造提升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服务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推动税费优惠举措落地,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及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规范并促进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力度。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税务局 |
四、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要素支撑 | 20.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 |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划拨政策,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腾退的用地、用房,符合条件的可用于养老服务,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工作要求,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确保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 | 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 建立养老护理相关职称体系,拓宽养老护理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成长通道。按规定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打通养老护理专业从业人员职业晋升渠道,推动落实岗位技能和从业年限补贴。加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通过“五社联动”及养老机构资源链接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与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培养养老服务人才,公办养老机构要为有关院校师生实践、实习、就业提供岗位。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22.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提高老年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加强老年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发展互助养老。支持在城乡社区建立基层老年协会,发挥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建设公益慈善服务阵地和慈善工作站,围绕关爱老年人开展慈善帮扶、公益服务等活动,依法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管。加强老年优待工作,在出行便利、公交乘车优惠、门票减免等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拓展优待项目、创新优待方式。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好“敬老月”系列活动,选树表彰孝亲敬老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 |
五、强化养老服务组织领导 | 23.强化组织领导 | 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民生实事项目、工作督查和考核范围。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建立老龄协会、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协会,发挥其在产业发展和行业规范上的积极作用。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24.注重监督评价 | 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评价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基本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 | 市民政局 |
达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责任部门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 |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待遇。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
3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老年人 | 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发放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 物质帮助 | 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
4 | 最低生活 保障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为具有当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老年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根据家庭收入与当期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档发放低保救助金。 | |||||
5 | 分散供养 | 本市户籍60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6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
7 | 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为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市退役军人局 |
8 | 残疾人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达州市户籍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的户籍在我市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
2024年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00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残疾人110元/月/人,二级残疾人80元/月/人,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50元/月/人。 | |||||
9 | 社会 救助服务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托救助管理机构为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社会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对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的帮助护送返乡。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 |
10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有评估需求的老年人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健康、残疾、照护等综合评估。逐步统筹推动评估结果全市范围内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
11 | 家庭 适老化改造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分年度对纳入特困供养、低保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按照每户老年人家庭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可以自愿申请自费改造。家庭适老化改造内容应以满足老年人适老需求为中心,灵活分类实施建筑硬件改造、适老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智能化助老服务设施配置。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12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免费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3 | 探访服务 | 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采取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定期进行探访关爱,了解老年人身心状况以及个人需求、生活安全风险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宣传告知保障政策,个性化制定服务内容。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残联 |
14 | 老年教育 | 符合老年教育机构入学条件的老年人 | 为老年人提供各类文化、艺术、健身类教育培训服务,老年教育资源面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
15 | 社区养老 综合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护、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助餐等普惠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6 | 老年助餐 | 由各地自行制定补助标准,针对散居特困、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就餐进行打折或减免。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17 |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老年人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
18 | 养老服务 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19 | 护理补贴 | 特困救助供养老年人 | 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个档次。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400元;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200元;对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50元。照料护理费原则上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照料护理服务。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20 | 照护服务 补贴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80周岁以上的一、二级重度残疾老年人 | 采取居家养老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全日制寄宿托养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补贴,抵扣老年人养老服务费用。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
21 | 高龄津贴 | 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60元,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12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600 元。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22 | 公共 法律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且符合相应服务要求的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费。 | 物质帮助 | 市司法局 |
23 | 依托县(市、区)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 物质帮助 | |||
24 | 子女护理假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5 | 交通优待 服务 | 60岁以上老人 | 凭老年卡和身份证在达州市中心城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 物质帮助 | 市交通运输局 |
26 | 就医优待 服务 | 60岁以上老人 |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为老人设立就医绿色通道,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减半收取门诊急诊挂号费和门诊急诊诊查费;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减半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门诊使用仪器设备诊病时,核定收费标准在50元以上的按80%收取检查费。 | 物质帮助 |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财政局 |
27 | 文体活动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 物质帮助 | 市文体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 |
28 | 住房保障服务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为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老年人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 物质帮助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29 | 医疗救助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老年群体 |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当地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针对经基层首诊转诊至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老年群体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免除其住院押金。 | 物质帮助 |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
30 | 绿色惠民 殡葬 | 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达州市域内殡葬服务机构火化遗体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 | 采取减免费用或财政适当补贴的方式减轻群众办丧负担。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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