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人大建议第208号主办答复函

发布日期: 2023-12-07 14:50:36

                            达市公办议〔202329

 

达州市公安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8号建议

办理情况(A的函

 

秦宗立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交通违停开通违停提醒服务的建议》(第208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停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规定的地点一般有3种:一是停车场,二是路边停车位,三是路外。

二、关于查处违法停车的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城市道路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提醒纠正在先,责令立即驶离。经提醒纠正后,未按要求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罚;按要求驶离的,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醒纠正的同时予以处罚:(一)在城市快速路或者严格管理路段违法停车的;(二)压占人行横道、网状线违法停车的;(三)违法停车造成车辆缓行或者拥堵的;(四)违法停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五)同一机动车当日已被提醒纠正后,再次实施违法停车行为的。

三、关于现场查处违法停车。一是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教育,责令其立即驶离;有条件的,可以指引其前往周边停车场所。二是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经提醒后拒绝立即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罚。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机动车驾驶人驶离的,不予处罚。三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查处:(一)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采集违法停车信息;(二)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发送提示信息,或者根据机动车登记信息中备案的联系方式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令其立即驶离;(三)对于通知10分钟后未驶离的,制作、填写《违法停车告知单》,其中违法时间应当记录为填写《违法停车告知单》的时间;(四)在机动车驾驶位一侧车门玻璃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无法在机动车驾驶位一侧车门玻璃张贴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粘贴在其他便于发现的位置;(五)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再次采集违法停车信息,固定证据。

四、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违法停车。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发现违法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发送提示信息,或者根据机动车登记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令立即驶离。通知10分钟后未驶离的,记录违法停车信息,其中违法时间应当记录为通知10分钟后采集违法停车信息的时间。未备案有效联系方式或者因当事人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知,且在发现违法停车后10分钟未驶离的,记录违法停车信息。对于限制时长停车泊位,通过交通标志标线提醒告知规定时长,超过规定时长停车的,记录违法停车信息。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公安局

2023811

(联系人:交警支队  刘波  2524903  1340403900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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