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财政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公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邮箱:1239895260@qq.com
二、联系电话:0818—2675016
三、通讯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通达东路335号市政财政局综合科,邮编:635000
四、截止日期:2023年8月21日
五、附件:达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达州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购买服务主体
(一)购买主体须是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作为购买主体。
(二)承接主体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暂不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二、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一)严格目录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要严格执行《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达市财综〔2023〕4号)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严禁将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二)严禁变相用工。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三)严禁将服务与货物及工程打包。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一)严格预算编报。购买主体要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细编实,明确服务事项、具体内容、购买方式、购买期限、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等,做到“应编尽编”。
(二)严格预算审核。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要坚持厉行节约,严格审核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性,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预算执行。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坚决做到“无预算不支出、有预算不超支”。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预算安排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严格执行相关财经纪律。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调整的,严格按照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
(一)规范项目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购买主体要按照本单位内控、财务制度和其他财经法规等规定确定承接主体。
(二)明确合同内容。合同中要约定服务内容和数量、合同期限和要求、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等,并对合同违约等执行风险进行防范,进一步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义务。合同中不能出现具体货物或工程。
(三)规范合同期限。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延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四)规范履约验收。对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承接主体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事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要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每项服务标准的履约情况及履约结果的运用情况。验收时应当邀请一定比例服务(受益)对象或社会公众参与并出具意见。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项目,购买主体要做好日常跟踪监控,定期做好考核留痕,并视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邀请行业内专家参与项目验收并出具意见,推动承接主体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效果。
五、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一)严格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扎实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按规定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二)深入开展绩效评价。购买主体要采取自评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做到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全覆盖;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选取金额较大、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强化评价结果运用。购买主体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结果导向,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评价不高的项目要及时调整或者更换承接主体,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服务质量。
(四)做好信息公开。购买主体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将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服务要求、预算安排、购买程序、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标准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购买主体肩负着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一责任,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管,全面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绝不能“一买了之”“一付了事”。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绝不能“弄虚作假”“走过场”。
(二)加强行业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把预算关口,加强业务指导,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合理使用。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信用监管、市场监管、审计监管等,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严格违法查处。各方若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行业部门要对合同履约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司法机关、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对违法犯罪问题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依法处理,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