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等文件精神,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等具体经办事宜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上述规定,关于低保信息查询、低保证丢失、低保金停发时间等问题,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