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加入合作社、是否患疾病以及患何种疾病等,不是申请或退出低保的必要条件,与能否享受低保没有必然联系,但由此带来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变化等情况,则可能影响能否享受低保或低保金的额度。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