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是党和国家的庄严承诺,也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不断完善,资助规模不断扩大,资助标准不断提高,目前已构建起“纵向贯通,横向联通,各级各类学校全覆盖,集免、奖、助、贷、补多位为一体”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并按照“补短板、强保障、升水平、促精准”的工作要求,着力夯实薄弱环节,填平补齐短板短处,有力推进我市学生资助工作。
为使党和各级政府的教育惠民政策、资助政策深入人心,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对教育资助政策进行梳理,并开展系列解读。自本期开始,达州日报教育周刊将陆续刊发这一系列解读文章,敬请留意。
一、学前教育资助、扶持政策
(一)资助政策
1、非民族地区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达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教〔2012〕60号)。
资助对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且收费标准较低的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孤儿、残疾儿童及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大众招生,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接受政府指导价的公益的、有质量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学校附设幼儿园、学前班);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收费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
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资助对象的认定一般按“由儿童家长(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儿童家长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社区审核盖章,由幼儿园组织评审认定和公示(评审过程应请儿童家长代表参与),报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程序评定。
资助面:当前阶段按在园儿童总数的10%资助。
资助标准:资助标准按每名受助儿童每年10个月、每月减免100元保教费,即每年减免1000元保教费。每学年保教费实际收取不足1000元的幼儿园,按实际收费标准进行资助;超过1000元的幼儿园,按1000元减免。
2、民族地区(含民族待遇县)(宣汉县)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在民族地区幼儿园全面实行保教费减免资助政策的通知》。
资助对象:民族地区所有在园幼儿(宣汉县)。
资助面:在园儿童总数的100%。
资助标准:每名受助儿童每年减免600元保教费。
(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政策
1、政策扶持。国家将通过落实用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资质合格、条件达标、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园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新建、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2、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通过设立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奖补资金等方式,引导、鼓励和支持扩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包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由民办幼儿园统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购置玩教具、支付租金、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等。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助政策
(一)三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免费作业本,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川财教〔200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144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城市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13〕20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免除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作业本费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14〕7号)。
资助对象:“三免”享受对象为所有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补”享受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资助面:“三免”实现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全覆盖,“一补”受益学生农村地区寄宿生占总人数的63%(万源市、宣汉县为70%);城市占总人数的20%。
“一补”标准:按每年250天、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天5元的标准,为农村(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分别给予1000元/生/年、1250元/生/年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2〕21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扩大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的通知》(川教函〔2013〕283号)。
补助对象: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四川省老少边穷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民族地区(含民族待遇县)实施范围扩大到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补助面:我市万源、宣汉县为国家试点,惠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15万余人;其中宣汉县为民族待遇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均受益,实现了城乡全覆盖。其余5个县(市、区)为省级地方试点县,均实施了营养改善计划(含经开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受益学生30万人。
补助标准:国家试点县从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每生每天营养膳食补助3元,2014年11月起,每生每天营养膳食补助调整为4元;地方试点县从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每生每天营养膳食补助3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每生每天营养膳食补助调整为4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供餐模式: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按照当地食药、卫生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营养食谱予以供餐,称为食堂供餐模式;不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通过发放鸡蛋、牛奶、水果等食品实行课间营养补充,称为“奶+n”模式。通过加大食堂建设力度,逐步向食堂供餐模式过渡。我市截至目前,采用食堂供餐的学校1278所,惠及学生323621人,实施比例分别达到了全市学校、学生总数75.7%和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