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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合司法行政职能创建维稳工作机制 |
达州市司法局 文 川 [2008年第03期]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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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始终站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高度,多分析维稳形势,多研究具体问题,多化解涉稳因素,切实找准维稳工作的着力点,下大力气将维稳工作抓出成效。
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行政的职能,增强做好职责范围内维稳工作的信心与决心。始终把法律服务放到全市政治、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中去谋划,积极探索法律服务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强化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各项措施,通过广泛宣传法律法规以及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一是司法行政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制保障三大职能涵盖社会综合治理的诸多方面,能够发挥治本性、预防性的特殊作用。二是司法行政的各项业务工作都是构建民主政治体系的基础性工作。而正是这些基础性工作,在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治省、治市、治县、治乡(镇)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出极为重要的作用。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方面都包含着重要而复杂的法律事务,这不仅需要依靠组织和行政的力量,更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等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安定团结、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
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做好职责范围内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在推进工作开展的进程中,一定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局,并善于从大局中找准司法行政工作的着力点,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自觉地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一是要在创新工作机制上下功夫,切实强化做好维稳工作的责任。按照“谁联系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增强维稳工作合力。制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努力强化“包干到片、包干到人”的责任机制。二是要继续深化法制教育,切实增强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观念,为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20几年的普法教育,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的观念得到加强,但离依法治国、治省、治市、治县(区)、治乡镇、治村达到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要继续坚持不懈地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加大维护稳定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丰富法制宣传的内容,力求贴近实际,易于为群众理解和接受,重点放在增强法制观点,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上。
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坚持优势互补与整合资源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法律服务与法制宣传的联系,把开展法律服务的过程变成传播法律知识的过程,从而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认可度;加强法律服务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联系,逐步形成人民调解是基础,行政调解是手段,司法调解是救济的大调解互动格局。加强律师业务与法律援助之间的联系,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高素质的办案律师,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加强律师、公证业务与基层法律服务之间的联系,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在业务上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指导和帮助,加强配合与协作,减少无序竞争;加强和规范基层司法所各项业务之间的联系,使其与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有机结合,探索法律服务各项业务之间优势互补、资源整合的新路子,成为基层党委政府的左膀右臂,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多面手。
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坚持工作创新与效能提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创造亮点,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减少摸索的时间,尽量少走弯路。从而带动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一是基层司法所要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第一位,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健全处置突发性群体民事纠纷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吸收高素质的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在处置突发性群体民事纠纷中,务求做到人员的分工、职责、任务明确。二是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努力提高物质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必须着眼于处置突发性群体民事纠纷的需要,立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所基础设施现状,逐步改善工作条件,为司法所处置和化解突发性群体民事纠纷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真正把司法所建设成机构健全、设施完善、管理有序、工作规范、保障有力、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基层政法组织。三是进一步落实相关措施。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突发性群体民事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调处突发性群体民事纠纷是司法所工作的重要内容,而解决突发性群体民事纠纷最常用、最有效、最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手段和途径,就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采用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肩负重大责任。一方面,要重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了解民意的优势,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在做好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等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处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另一方面,要主动适应民间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在培训工作骨干、规范运行机制、促进调解协议履行上下功夫,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进一步抓好对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代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指导监督,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督查措施和考核,继续落实和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建立回访和案件抽查旁听制度,促进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社会和谐。保持社会稳定的核心在于坚持以人为本,其本质要求是解放人、尊重人、发展人,做到以人为主体,以人为前提,以人为动力,以人为目的;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人民调解组织要针对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通过调解活动,运用一件件具体案例在基层和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就是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引导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稳定、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稳定,就没有社会和谐;唯有发展,才能保稳定、促和谐。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人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矛盾凸显,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间不协调的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牢牢把握司法行政机关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的主动权,唱好主旋律、打好主动仗,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及时发现有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真正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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