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24号)和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经研究,现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扣除已预拨资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资金(含已预拨资金)纳入《社会保障扶贫专项2020年实施方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020年藏区六项民生工程计划“1+6”工作方案》(最低生活保障)等筹资计划,由各地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支出,以及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194号)规定及附件1所列“中央价格临时补贴”金额,用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6月价格临时补贴支出。
二、该项补助资金,请按照《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相应科目。
三、该项补助资金主要选取困难群众人数、财政困难程度、市县努力程度、资金使用绩效和管理工作水平等相关因素进行分配,并对贫困地区适当倾斜。各相关地区在分配补助资金时,要在正常测算基础上,按照附件1所列“增加深度贫困地区资金”金额,将中央财政增加安排深度贫困地区的补助资金单独下达相应地区;要切实体现倾斜支持,在下达该部分补助资金时,不得减少正常应安排深度贫困地区的补助资金。同时,要切实加大对“三区三州”所属深度贫困县的倾斜支持力度,下达“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县的补助资金不得低于附件1所列“‘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县资金”金额。
四、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9〕42号)要求,统筹用好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困难群众救助各项政策兑现。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请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各市(州)财政部门应于8月15日前按照附件3所列表样,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本地区(含扩权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3-6月价格临时补贴分县发放情况至财政厅。报送内容包括相关对象数量、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相应佐证材料(明确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政策文件等)。
附件:1.四川省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2.区域绩效目标表
3.四川省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