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源市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两起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因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进口动物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法销售火鸡腿
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联系,以每件215元的价格从达州市某冻货批发经营部购进5件进口火鸡腿,后以300元的价格销售1件。2017年1月18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水产冻货批发门市检查时,查获其正在销售的全英文标识包装火鸡腿4件,无中文包装标识,经翻译确认,该火鸡腿产自美国,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将查获的4件火鸡腿予以查扣。被告人王某某在购进时未核实检验检疫是否合格,也不了解火鸡腿的产地,无法提供报关和检验检疫等手续。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购进销售的火鸡腿为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产自美国的火鸡腿,并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元、没收扣押的4件美国火鸡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
违法销售猪短蹄
被告人李某某自2007年至今在万源市某农贸市场内经营水产品,从事水产品、禽肉、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等业务。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从重庆市明品福冷链大市场购进40件产自国家明令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产品波兰猪短蹄销售。2017年1月18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被告人李某某所经营的门市进行检查时,查获该猪短蹄34件,另有6件已售出。
据悉,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曾发布公告,我国禁止从波兰进口、销售猪、野猪及其产品(非洲猪瘟),禁止从美国进口、销售禽类及其相关产品(高致病性禽流感)。万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要求明令禁止的进口动物产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潘芳 本报记者 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