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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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食药监达罚字〔2018〕0014号
当事人:达州市宜鑫医药有限公司
地 址:达川区东环路64号
邮 编:635006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5775949663)
法定代表人:易兴田,男,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经核实,你公司经营的格列美脲片、三乌胶丸、血塞通片3个品规药品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和增值税发票,购进渠道违规(其中:三乌胶丸XXX盒,销售单价XX~XX元/盒,销售了X盒,销售金额XXXX元;血塞通片XXX盒,销售单价XX~XX.X元/盒,销售了XXX盒,销售金额XXXX元;格列美脲片XX盒,销售单价X~X.X元/盒,销售了XX盒,销售金额为XXX元。3个品规药品销售金额共XXXX元)。同时检查发现你公司不能提供2018年培训记录及档案,药品库房防鼠设施(粘鼠板)部分未打开,药品有不同批号混垛,部分垛间距小于5cm的行为。
相关证据
1、达州市宜鑫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5775949663)、《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法定代表人易XX身份证复印件;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文件《关于调查处理“12.21”骗保药品非法流入市场专案相关线索的通知》;4、四川蓝天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5、现场检查笔录;6、对法定代表人易XX、企业负责人陈XX、质量负责人张XX的询问调查笔录;7、公司购进药品与购进票据的核实统计表、销售出库(复核)单、购进药品记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库房应当配备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之规定。
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525.00元;3.罚款38100.00元;共处罚没款4762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健民路62号)财务审计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