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事宜的公告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5-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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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办(2020)20号)要求,现将全市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全市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2022年1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不得再使用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者持有的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中品种明细内容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 年第8号)要求不符的,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对其所涉及的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2021年7月1日前可继续使用。
三、对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到期提出换发新版证书的企业,原发证机关应及时予以换发新版证书。新版证书信息应与旧版证书信息一致,证书副本应当载明原《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的食品明细内容。
四、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申请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新证后,持有的原许可证证书号不变。
五、新获证及申请变更、延续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 年第8号)的要求,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许可机关按照《公告》要求对生产者申请的品种明细类别和内容进行核准。
六、食品生产者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文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格式标准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18号)的有关要求,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七、现场核查时,除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需提供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外,不再要求食品生产者提供检验报告。试制食品检验可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八、食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的,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另有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九、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要求,严禁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和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外的动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企业顺序码应按照准予许可事项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一个企业顺序码只能对应一个生产许可证,且不得出现空号。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十一、全面推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管理,依照省局电子签名技术和电子印章等建设标准,建立电子证书管理机制,实现食品生产许可证电子化(在线生成、在线签章、在线打印)。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